曲玉欣、长春市王潮传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12-15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原告:曲玉欣,女,1997年3月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高新区。
被告:长春市王潮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健宇。

原告曲玉欣与被告长春市王潮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潮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玉欣出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潮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曲玉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裁决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8月29日至9月10日拖欠工资,共计2360元;2.依法裁决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法院请求合计236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8月29日入职长春市王潮传媒有限公司,职务为:主播,月工资8000元,现本人要求按照国家新劳动法合同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王潮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原告曲玉欣通过58同城网络平台应聘被告王潮公司网络主播一职,王潮公司承诺支付保底工资8000.00元。2021年8月29日至2021年9月10日期间,曲玉欣在王潮公司工作共计13日,其中包括试用期3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曲玉欣提出离职申请,王潮公司已向曲玉欣结算工资500.00元。2021年9月23日,曲玉欣向长春市绿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长绿劳人仲字[2021]41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曲玉欣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中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凭证及网络招聘讯息等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关于拖欠工资数额,被告承诺保底工资每月8000.00元,结合主播的工作性质,原告主张月工资折算为每日266.00元(8000.00元/月÷30日),试用期按每日100.00元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共计工作13日应得工资2960.00元,扣除已经结算工资5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资246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款23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王潮公司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长春市王潮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曲玉欣拖欠工资款23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长春市王潮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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