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智辰、临沂市双蓝图商贸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12-15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董智辰,女,199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磊,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双蓝图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PDFHN30,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开阳路与沂蒙路交汇西华润中心A座2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海燕,经理。
被告:王海燕,女,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冯鹏,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祯,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存辉,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智辰与被告临沂市双蓝图商贸有限公司、王海燕、冯鹏劳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智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磊,被告临沂市双蓝图商贸有限公司、王海燕、冯鹏及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祯、刘存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董智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33299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临沂市双蓝图商贸有限公司系被告王海燕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一人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及网络销售相关商贸业务,并通过淘宝店铺“魔法大布娃娃帽饰宫殿公主军团店”开展网络销售活动。原告于2018年9月到二被告处从事网络主播工作,双方约定原告每工作4小时获得劳动报酬1500元,被告于原告工作结束后支付劳动报酬。但2020年4月份以后被告却迟迟不予支付原告应得的劳动报酬,截止原告离职时被告仍拖欠原告劳动报酬33299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综上,原告经过慎重考虑,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临沂市双蓝图商贸有限公司辩称,公司没有聘原告工作,也没经营淘宝店,请求驳回起诉。
王海燕辩称,同公司的答辩。
冯鹏辩称,聘用原告从事过网络主播属实,但不欠原告的劳务报酬,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原告董智辰为被告王海燕、冯鹏经营的淘宝店铺从事网络主播工作,至2021年1月份,有2020年5月份、6月份的劳务费34299元二被告没有给原告结清。后于2021年1月6日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000元,于2021年1月21日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000元,还有劳务费32299元没有清偿。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直播回放截图、结算明细等证据及庭审调查所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智辰为被告王海燕、冯鹏经营的淘宝店铺从事网络主播工作,至2021年1月份,有2020年5月份、6月份的劳务费32299元二被告没有给原告结清的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直播回放截图、结算明细等证据及庭审调查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向二被告催要劳务费,二被告未予清偿,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自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海燕、冯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董智辰劳务费32299元及利息(利息以32299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董智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元,由被告王海燕、冯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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