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9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瑞琪,女,199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鸿煜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戢淑琴,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瑞琪与被告吉林省鸿煜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煜影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瑞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煜影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王瑞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劳动工资5146.3元(工资组成:首月6000元固定的保底工资减去已收取的礼物提成资金853.7元);2.因被告未与原告王瑞琪签订劳动合同,故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双倍工资10292.6元;3.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1日,应被告邀请,原告和被告双方经当面口头协商,并在第三方在场的前提下,约定原告为公司网络主播,为期2个月;约定原告首月固定的保底工资为6000元,次月固定的保底工资为4000元,原告于2021年1月1日至3月4日正式在该传媒公司担任“快手”网络平台主播,在原告完成2个月的全部劳动任务后,原告获得第一个月的礼物提成853.7元以及被告支付的第二个月保底工资4000元,但第一个月被告承诺的剩余保底工资5146.3元始终未结清。初期被告虽承认欠款,但不予补齐,通过各种恶意方式蓄意拖欠工资。最终,被告违背已知原告时长不足仍正常结算的承诺,以原告首月有效播放时长不足为借口,蓄意拒付首月的全部保底工资。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恳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依法裁决。
鸿煜影视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1日,王瑞琪称其与鸿煜影视口头约定:王瑞琪担任鸿煜影视网络主播,为期2个月,王瑞琪首月保底工资为6000元,次月固定的保底工资为4000元。2021年1月1日至3月4日,王瑞琪在鸿煜影视担任“快手”网络平台主播,期间,王瑞琪获得礼物提成853.7元及工资4000元,共计4853.7元。另,王瑞琪系长春师范大学在校研究生,利用假期时间到鸿煜影视处担任网络主播。
2021年4月12日,王瑞琪向长春市南关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该仲裁委作出长南劳人仲案字【2021】第22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王瑞琪不服,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王瑞琪庭审中称,其系长春师范大学在校研究生,并利用假期时间到鸿煜影视处担任网络主播。可见,王瑞琪与鸿煜影视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建立劳务合同关系。于是本案法律关系应为劳务合同纠纷并非劳动争议法律关系。
关于王瑞琪主张的工资5146.3元。王瑞琪与鸿煜影视虽未建立劳动关系,但根据王瑞琪递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快手平台短信能够证明王瑞琪与鸿煜影视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王瑞琪已经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了快手直播劳务义务,鸿煜影视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向王瑞琪支付劳务报酬的民事责任。根据双方的约定及鸿煜影视已向王瑞琪支付劳务报酬4000元、853.7元,可见鸿煜影视应向王瑞琪支付劳务报酬5146.30元(6000元+4000元-4000元-853.7元)。
关于王瑞琪主张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因王瑞琪与鸿煜影视未建立劳动关系,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参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吉林省鸿煜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王瑞琪支付劳务报酬5146.30元;
二、驳回王瑞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0元,由吉林省鸿煜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