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6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中凯飞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联边彭上致富路**致胜广场****。
法定代表人:余志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乔凯,华商林李黎(前海.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啊呢,女,199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任男,广东定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中凯飞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啊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广州中凯飞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中凯飞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乔凯,被告周啊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任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中凯飞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5月18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5月18日期间的工资18206.9元;3、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10日,被告与我司签订《艺人演艺经纪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我司代理被告在全球范围内的演艺直播活动,确认被告与表演、形象、商业活动、宣传等有关的事项的安排及处理事宜,同时为被告提供有关于直播电商以及演艺等相关培训等综合服务。在本纠纷中,我司、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涉及居间、委托、代理等内容,签订的合作协议并非单一性质,而是多种法律关系的总和,不能简单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我司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违反约定单方无理由解除协议,给我司造成了高额损失。协议明确约定合作期限为5年,但被告在接受培训的两个月后,未经我司同意拒绝履行直播义务,并且在没有向我司提出正式离职申请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公司。我司从硬件方面、推广培养、专业的直播指导等各方面对被告投入了巨大的前期商业成本,所有的付出、成本全部付诸流水。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给我司造成了高额损失。为维护我司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诉。
被告周啊呢辩称:1、原被告在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3月20日,我入职原告处,签订了《艺人演艺经纪合作协议》及《艺人收益协议附件》。该协议及附件,实际对我在原告处工作的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甚至社会保险内容都给予了规定,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规定,形式上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我受原告的劳动管理和约束,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从我方提供的证据我所在的“中凯飞播集团工作交流群微信”中,林松、陈学源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志波均在该群。我均接受原告发出的至少3次“人事通知”“行政通知”的管理,且显示工作地点在原告住所地。从我方提供的证据我与公司直播组长林松微信聊天显示,原告规定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从我方提供的证据我与陈学源所在的“直播部工作群”的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发布《直播部规章制度》等公司管理规定及直播带货产品价格信息,并规定直播带货话术内容,对我进行了工作安排。我的劳动是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我实际是原告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商品的员工。2、因原告从未支付劳动报酬,我被迫于2020年5月19日解除与原告之间劳动关系。3、原告应向我支付拖欠工资19310元。《艺人收益协议附件》明确约定我底薪8000元+提成,我自2020年3月10日入职原告处均严格遵守公司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公司业务管理,开展直播带货岗位工作,都能按时完成业绩指标,符合发放底薪8000元+提成的标准。4、原告应向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
经审理查明:中凯飞播公司是2020年3月3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3月10日,周啊呢进入中凯飞播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网络主播。双方签订《艺人演艺经纪合作协议》及《艺人收益协议附件》,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2020年3月10日至2025年3月9日,薪酬方案为有责底薪8000元+净销售额提成,月休4天,根据公司实施规章制度而定,每天在公司10小时以上,直播4小时以上。
周啊呢正常提供劳动至2020年5月18日,其于5月19日提出离职。周啊呢主张由于中凯飞播公司未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中凯飞播公司则主张周啊呢未达到月销售额度5万元销售任务,不符合发放底薪的条件,双方对离职有过沟通协商,是周啊呢自行离职。
关于劳动关系。周啊呢主张其经朋友介绍,通过中凯飞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面试,并与其约定工资报酬,先后由中凯飞播公司直播组组长林松及陈学源安排直播工作,工作中接受组长的管理,工作地点在中凯飞播公司的注册地址。其上班时需要指纹打卡考勤,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11时50分至晚上22时30分。为证明其主张,周啊呢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中凯飞播集团工作交流群微信聊天截图,显示周啊呢进入中凯飞播公司工作群,接受该司“人事通知”、“行政通知”的管理;2、周啊呢与直播部组长林松微信聊天截图,显示周啊呢日常主播工作接受林松的管理安排;3、周啊呢与直播部组长陈学源所在的“主播部工作群”微信聊天截图,显示陈学源2020年5月4日在该工作群发布《公司夏季空调使用通知》及《主播部规章制度》,要求主播按规定执行。其中《主播部规章制度》载明,上班时间11:50分,一周最低有3次每个主播的打榜录屏讨论,日常播白天1-2个小时,晚上不打榜再播1-2小时,白天统一直播时间2点-4点,如有外出超过15分钟的必须群里报备,策划部确定的榜不能有异议,选品可以共同商讨,其他全力配合策划部落实等等;4、打车行程单,用于证明周啊呢按照规定时间前往中凯飞播公司上班。经质证,中凯飞播公司对证据1-3真实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进行的管理只是为了双方履行合作义务;对证据4不予确认。庭审中,中凯飞播公司确认周啊呢一般工作时间是中午12点来到公司选品,晚上19点开始直播,工作至23点,主张工作时间只是建议,没有强制要求。
另查,周啊呢于2020年9月22日就劳动关系、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该仲裁委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穗云劳人仲案[2020]647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周啊呢与中凯飞播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于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5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中凯飞播公司支付周啊呢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5月18日工资18206.9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驳回周啊呢的其他仲裁请求。中凯飞播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本案。
以上事实,有裁决书、艺人演艺经纪合作协议、艺人收益协议附件、微信聊天截图、打车行程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周啊呢进入中凯飞播公司,从事网络直播工作。虽然双方订立《艺人演艺经纪合作协议》,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周啊呢工作时间,直播时长,直播内容接受中凯飞播公司管理安排,遵守其上班考勤制度及公司相关工作安排,且约定了中凯飞播公司应每月支付周啊呢有责底薪8000元,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应按照劳动关系认定。双方对周啊呢于2020年3月10日入职,于2020年5月19日离职无异议,本院确认周啊呢与中凯飞播公司在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周啊呢于2020年5月19日与中凯飞播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关于工资问题。周啊呢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5月18日期间为中凯飞播公司提供了劳动,有权获得劳动报酬。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中凯飞播公司主张周啊呢单月销售额不足五万元,不符合底薪8000元支付条件,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结合证据《艺人收益协议附件》,本院采纳周啊呢工资标准8000元/月计算上述期间工资数额。经核算,金额为18206.9元(8000元/月×2个月+8000元/月÷21.75天×6天)。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周啊呢主张其以中凯飞播公司未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中凯飞播公司主张双方有过沟通协商,是周啊呢自行离职,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鉴于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且双方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故本院认定由中凯飞播公司提出,经与周啊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凯飞播公司应向周啊呢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8000元/月×0.5个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周啊呢与广州中凯飞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确认周啊呢与广州中凯飞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5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中凯飞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周啊呢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5月18日工资18206.9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中凯飞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周啊呢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
五、驳回广州中凯飞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