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3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漳州乐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西桥街道桥南国道南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346EHH4A。
法定代表人:沈志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龚红英,女,1987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密,福建三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朱小霞,女,1996年7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竞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漳州乐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蚁公司)、龚红英、上诉人朱小霞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1)闽0602民初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乐蚁公司、龚红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密、上诉人朱小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乐蚁公司、龚红英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乐蚁公司、龚红英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朱小霞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关于合同的定性错误。涉案合同属于集委托、居间等权利义务为一体的综合性合同关系,而不具有劳务合同的性质。二、根据证据可以确定朱小霞2020年9月份的直播时长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26天,违约在先,其又违反合同独家条款的约定,给乐蚁公司、龚红英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其要承担1000000元违约金,因此乐蚁公司、龚红英在扣减朱小霞11月份的收益后再酌情要求其承担违约金700000元,故无需再支付朱小霞报酬。三、根据合同约定,由龚红英向朱小霞支付报酬,而不是乐蚁公司,乐蚁公司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过错,朱小霞违反合同约定,应当向乐蚁公司承担违约金1000000元。四、即使一审认定乐蚁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一审以700000元作为标准进行责任分配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如果法院认定乐蚁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也应当按照1000000元的违约金来分配违约责任,而不是以700000元为准分配违约责任。五、朱小霞违约行为给乐蚁公司、龚红英造成重大的损失。合作期间,乐蚁公司为朱小霞进行扶持、管理、培训等,期间朱小霞获得了50多万元收入,且在来疯直播平台的知名度也大大提高。朱小霞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直播义务,且到其他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导致乐蚁公司的访问流量降低,发生明显的损失。再次,乐蚁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并支付了律师费及公证费用,根据合同约定,该费用也属于乐蚁公司的损失,应由朱小霞承担。
朱小霞辩称,乐蚁公司、龚红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认定双方合同关系错误,应为劳动关系。关于2020年9月份播长时间问题。朱小霞9月份播长时间确实未到,10月份及11月份是超过的,弥补了9月份的播长时间。关于1000000元违约金问题。一审中,乐蚁公司、龚红英诉求700000元,一审判决支持乐蚁公司、龚红英违约金不符合合同约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违约金。关于取得巨大收益问题。朱小霞为乐蚁公司和龚红英服务三年,在此期间乐蚁公司、龚红英取得巨大利益,朱小霞三年收入40多万元,同期进入乐蚁公司的艺人共有十多名,目前剩下两个人,在乐蚁公司和龚红英服务期间对艺人是置之不理没有扶持和帮助,没有承诺职业的培训,直播平台展现的是才艺。乐蚁公司在平台打赏的扶持都没有,乐蚁公司、龚红英出现欠薪,无论双方是合同关系还是商业合作关系,乐蚁公司、龚红英做的不到位,对旗下的艺人没有关照和培养,任由其自身自灭。乐蚁公司、龚红英提起诉讼是没有道理的。
朱小霞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改判驳回乐蚁公司、龚红英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乐蚁公司、龚红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根据案涉合同第九条约定,朱小霞只有存在该条款约定情形的,乐蚁公司、龚红英才有权向朱小霞主张违约金,而直播时间未满不属于支付违约金的条件。一审认定朱小霞2020年9月直播天数低于合同约定,作为支付违约金的条件错误。二、根据案涉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通知后未修正的,守约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乐蚁公司、龚红英自2020年9月起无故拖欠朱小霞报酬,违约在先,因此朱小霞不应支付违约金。三、根据案涉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乐蚁公司、龚红英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前提须提出解除合同。本案中,乐蚁公司、龚红英并未要求解除合同,因此不符合主张违约金的约会条件。一审虽判决解除合同,系朱小霞提起的诉讼请求。因此一审判决朱小霞支付违约金没有依据。
乐蚁公司、龚红英辩称,一、案涉合同第五条约定了直播时长,朱小霞未按约定满足合同约定的时长,构成违约,乐蚁公司、龚红英有权根据案涉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约定追究其给乐蚁公司、龚红英造成的损失。二、一审中,朱小霞认可2020年9月份未达到时长,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朱小霞违约在先,因为2020年9月份的收益,直播平台一般于10月份后才会支付。三、根据案涉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合同并没有表述朱小霞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只是乐蚁公司、龚红英的权利。一审法院审理正确。综上,一审就朱小霞提出的问题审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朱小霞的上诉请求。
【当事人一审主张】
乐蚁公司、龚红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朱小霞向乐蚁公司、龚红英支付违约金700000元;2.判令朱小霞承担律师费13000元、公证费1327元;3.判令朱小霞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差旅费204.5元。
朱小霞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朱小霞与乐蚁公司、龚红英签订的《文化经纪合同》;2.判令乐蚁公司、龚红英支付拖欠朱小霞的报酬17810.48元;3.判令乐蚁公司、龚红英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775.6元(九、十两月工资32471为基数,逾期60天,为974.13元;11月工资17810.48元,暂计至2月28日90天为801.47元)并按日支付万分之五的利率以17810.48元为基数计算从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止的违约金;4.判令乐蚁公司、龚红英支付律师费3000元、差旅费3000元;5.判令乐蚁公司、龚红英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20日,乐蚁公司(甲方)与朱小霞(乙方)、龚红英(丙方)签订了《文化经纪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摘要):协议有效期为3年,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2年8月20日。第一条、经纪管理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可撤销地独家授权甲方在全球范围内为乙方提供网络视频直播事务相关的经纪服务,丙方系乙方实际负责方,乙方日常活动听从丙方地安排,由丙方负责安排乙方网络视频直播事务及相关工作事宜,具体委托内容及权限如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授权甲方作为乙方全球范围内网络视频直播事务的独家经纪公司,由丙方可就乙方的网络视频直播事务从事有关企划、制作、宣传、推广等业务。经双方认可,在乙方的网络视频直播事务中,甲乙丙三方就相关收益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进行分成;合作期间内,丙方系乙方的直接负责方,负责乙方日常演艺活动安排以及乙方所有事项。在合同期内,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订立聘用协议,亦不得擅自同意或接受其他公司的网络视频直播事务,但其可以向乙方提出订立聘用协议的意见或建议,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授权甲方、丙方作为乙方全球范围内网络视频直播事务(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视频主播、唱片录制、影视表演等)的独家经纪公司;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自行开展网络视频直播事业,或聘请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担任其网络直播事业的经纪公司或经纪人,不再以任何形式将乙方的演艺和唱片录制事务的经纪权授予第三方(人)。未经丙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甲方指定范围以外的个人或机构组织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演出、形象展示有关的各类音像制品。不得未经甲方或丙方书面通知,擅自到甲方竞争平台上进行开展视频直播等活动。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乙方所得业务分成,由乙方自行交纳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第五条、业务分成及税费:乙方收益由保底底薪加提成组成;乙方的收益由丙方发放,以货币形式按月分配收益,分配日为每月20-25日之间结算上个月收益,丙方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应得的收益;乙方收益应先由丙方代收并代为扣缴相关个人所得税后予以支付;合同期间,乙方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网络视频直播活动所获得月总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以及甲方处相关费用后的实际净收入按丙方50%、乙方50%的比例支付;直播时间:在合同履行期间,经协商,乙方同意由丙方安排每日直播时间3-7个小时,每月直播天数不低于26天,丙方由于直播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直播时间;第九条、违约责任:1.一般性违约: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10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如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2.在合同期内,如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乙方:(1)擅自处理自身的网络视频直播经纪事务;或(2)擅自接受其他方的聘用参加网络视频直播事务或歌曲录制活动;或(3)乙方将自身的网络视频直播事务的经纪权授予任何第三方;或(4)乙方艺德问题而令合作出现障碍,如出现上述情形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佰万元整,并要求对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实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甲方因此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逾期付款责任: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如甲方逾期支付应付款项,应按照每天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第十三条、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等。协议签订后,乐蚁公司安排朱小霞在“来疯平台”进行直播,直播间名称为“笑笑、呢”。2018年5月至2020年9月乐蚁公司、龚红英委托潘神芬向朱小霞支付直播收益共482845元;2019年乐蚁公司、龚红英委托英德市视界泛娱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向朱小霞支付直播收益8722元;2019年至2020年乐蚁公司、龚红英委托英德乐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朱小霞支付直播收益12003元。2020年9月、10月的报酬32471元乐蚁公司、龚红英已于2020年12月5日向朱小霞支付,2020年11月份的报酬17222.48元尚未支付。2020年12月14日,乐蚁公司向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申请,2020年12月21日,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的(2020)闽证内字第8340号公证书记载:申请人为乐蚁公司、龚红英,公证事项为保全证据,保全行为如下:账户名称为“笑笑、呢”出现在2020年12月12日“星庶互娱热门主播”页面,来疯房间657197,来疯ID1362580231,粉丝数为10154。乐蚁公司因本案支出了公证费1327元。2020年12月22日,乐蚁公司、龚红英委托律师通过邮寄向朱小霞发出律师函,要求朱小霞在收函之日起3日内:向乐蚁公司、龚红英付清全部违约金1000000元;继续履行双方合同并取消一切个人与其他机构的直播合作。2020年12月24日该邮件因拒收被退回。乐蚁公司、龚红英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13000元,律师差旅费171.5元。朱小霞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3000元。2021年1月25日,乐蚁公司、龚红英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担保函进行担保。2021年1月25日法院以(2021)闽0602民初4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额度冻结了朱小霞名下价值相当于714327元的银行存款。
二审期间,朱小霞围绕上诉请求提交证据1社保缴费记录,证据2英德乐蚁企业信用信息,欲证明乐蚁公司、龚红英关联企业英德乐蚁为朱小霞缴纳社保的事实;证据3来疯直播数据,欲证明朱小霞2020年9月至11月直播时间不少于约定直播时间;证据4《来疯打击欠薪通告》,欲证明平台关于欠薪转会的规定。乐蚁公司、龚红英质证认为,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不予认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2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据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合同约定的是朱小霞每天直播3-7个小时,每个月26天,9月份直播天数不达标。仅仅10月份、11月份满足合同要求且没有超过合同约定直播时长,因此朱小霞以之后两个月仅仅满足合同约定的直播时长来抗辩其9月份违约的事实不具有合同依据及说服力,何况10月份和11月份并没有超额完成直播天数任务。证据4内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形式真实性无异议,来自于论坛而不是官方机构,论坛是任何人都可以发表,但并不代表官方文件,三方之间与来疯平台没有签订合同,合同具有相对性。本院认为,乐蚁公司、龚红英对证据1、证据2、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因合同约定9月份直播天数不达标,违反合同约定。虽然龚红英存在2020年9-11月欠薪,但朱小霞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龚红英要求支付欠薪,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要求平台介入处理,故其主张因龚红英欠薪致其有权转会不符合《来疯打击欠薪通告》规定的情形。因此朱小霞主张因乐蚁公司、龚红英欠薪其到“星庶互娱热门主播”页面开展直播活动符合《来疯打击欠薪通告》的规定,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二审中,除乐蚁公司、龚红英认为一审遗漏认定乐蚁公司、龚红英有对朱小霞进行扶持、培训外,认为可从其一审中提供的直播后台截图证明该事实。双方对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乐蚁公司、龚红英一审中提供的直播后台截图无法证明是其安排人员对朱小霞进行扶持、培训,且合同中并未约乐蚁公司、龚红英应对朱小霞进行扶持、培训等内容。因此乐蚁公司、龚红英认为一审遗漏认定乐蚁公司、龚红英有对朱小霞进行扶持、培训依据不足,不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1.本案合同定性问题;
2.乐蚁公司、龚红英、朱小霞是否存在违约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一、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性质属于劳务合同,首先,从合同名称上看,本案乐蚁公司、龚红英与朱小霞签署的是《文化经纪合同》,并非劳动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目的、背景、合作内容、收入结算均不具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性质,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具有劳务合同的性质。其次,从管理模式上看,朱小霞的直播的地点、内容都是相对自由的。即使乐蚁公司有约定朱小霞的直播时长和月直播天数,是为了确保双方直播合作的顺利进行,是基于演艺经纪行为衍生出的管理行为,并非劳动关系的管理行为。第三,从收入的分配上看,是由保底底薪加提成组成的,提成则是以其在直播平台上收到的打赏折现后按比例抽成,该报酬的约定也体现合同更具有合作属性。而劳动关系则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无明显的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特征。因此,乐蚁公司、龚红英与朱小霞之间的权利义务体现的是一种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文化经纪合同》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三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二、双方的违约责任:朱小霞2020年9月的直播天数为19天,已违反合同每月直播天数不低于26天的约定,且其通过账户名称为“笑笑、呢”出现在2020年12月12日“星庶互娱热门主播”页面开展直播活动,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朱小霞主张乐蚁公司、龚红英拖欠其2020年9月、10月、11月报酬,2020年9月、10月的报酬17222.48元,乐蚁公司、龚红英已于2020年12月5日支付朱小霞,2020年11月份的报酬17222.48元尚未支付,其中包括乐蚁公司、龚红英为其打赏588元应视为客户打赏,乐蚁公司、龚红英收到直播平台相关费用后提成再予以支付,不能重复计算,乐蚁公司、龚红英也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乐蚁公司、龚红英还应向朱小霞支付2020年11月份的报酬17222.48元及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因双方都有违约行为,违约金以弥补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主要功能。本案中,乐蚁公司、龚红英主张本案违约金为700000元,但未能举证证明其所造成的损失,且网络主播收益取决于多种因素,具有不确定性,根据合同约定的报酬分配比例及朱小霞与乐蚁公司、龚红英合作期间获得的收益为基础,兼顾合同的未履行期限预期合理收益、双方的违约责任大小、主播直播行为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必要的经济成本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确定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50%的违约责任,朱小霞的跳槽违约金酌定调整为700000×50%×20%=70000元。根据《文化经纪合同》约定,乐蚁公司请求朱小霞承担律师代理费13000元、公证费1327元的50%,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存在违约行为,朱小霞请求解除与乐蚁公司、龚红英的《文化经纪合同》,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乐蚁公司、龚红英应支付拖欠报酬17810.48元,承担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74.13元×50%(九、十两月工资32471为基数,逾期60天,为974.13元)并从2020年12月2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17222.48元为基数并按日支付万分之五×50%的利率以17810.48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乐蚁公司、龚红英应朱小霞支付律师费3000元、差旅费3000元的50%。乐蚁公司、龚红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及朱小霞的其他反诉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乐蚁公司、龚红英与朱小霞签订的《文化经纪合同》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体现的是一种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由于朱小霞未完成约定的直播时间长度,乐蚁公司、龚红英未及时支付报酬、朱小霞到第三方经纪公司网上直播属于违约行为,故应认定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的,根据合同约定各自应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违约过错责任,故双方如下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解除与乐蚁公司、龚红英的《文化经纪合同》,朱小霞应支付乐蚁公司、龚红英违约金70000元及律师代理费13000元、公证费1327元、差旅费171.5元的一半为7158.5元,乐蚁公司、龚红英应支付朱小霞报酬17222.4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74.13元×50%(九、十两月工资32471为基数,逾期60天,为974.13元)并从2020年12月2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17222.48元为基数并按日支付万分之五×50%的利率以17810.48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乐蚁公司、龚红英应支付朱小霞律师费3000元、差旅费3000元的一半为3000元。乐蚁公司、龚红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及朱小霞的其他反诉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乐蚁公司、龚红英与朱小霞签订的《文化经纪合同》;
二、朱小霞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乐蚁公司、龚红英违约金70000元;三、朱小霞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乐蚁公司、龚红英律师代理费、公证费、差旅费合计7158.85元;四、乐蚁公司、龚红英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小霞2020年11月的劳务报酬17222.4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87.06元并从2020年12月2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17222.48元为基数并按日支付万分之五×50%的利率以17810.48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五、乐蚁公司、龚红英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小霞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合计3000元;六、驳回乐蚁公司、龚红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朱小霞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10943.2元,按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5471.6元,由乐蚁公司、龚红英负担4607.11元,朱小霞负担864.49元,案件保全费4091.64元,由朱小霞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19.82元,由乐蚁公司、龚红英负担121.37元,朱小霞负担98.45元。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1.本案合同定性问题;2.乐蚁公司、龚红英、朱小霞是否存在违约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合同定性问题。乐蚁公司、龚红英与朱小霞签订《文化经纪合同》,从合同约定的目的、背景、合作内容、收入结算等,其均符合劳务合同的性质。且从管理模式上看,该合同只约定朱小霞的日直播时长和月直播天数,而朱小霞的直播时间、地点、内容均是由其自行安排。从报酬上看,朱小霞报酬是保底底薪加提成组成的,而提成是以其在直播平台上收到的打赏折现后按比例抽成,该报酬的约定也体现合同更具有合作属性。据此,一审认定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乐蚁公司、龚红英主张本案属于集委托、居间关系及朱小霞主张双方为劳动关系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关于乐蚁公司、龚红英、朱小霞是否存在违约及违约责任承担的问题。依据合同约定,朱小霞每天直播不低于3至7小时,每月直播不低于26天。但朱小霞在2020年9月份直播天数只有19天,其已违反合同每月直播天数不低于26天的约定,构成违约。且其通过账户名称为“笑笑、呢”于2020年12月12日出现在“星庶互娱热门主播”页面开展直播活动,亦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违约金以弥补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主要功能。乐蚁公司、龚红英主张朱小霞应承担违约金700000元,但未能举证证明因朱小霞违约其所造成的损失。乐蚁公司、龚红英主张朱小霞应承担违约金700000元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故一审酌定朱小霞承担70000元违约金并无不当。根据合同约定,乐蚁公司、龚红英律师代理费13000元、公证费1327元、差旅费204.5元亦是乐蚁公司、龚红英的直接损失,该损失根据《文化经纪合同》约定,应由朱小霞承担。一审中,因朱小霞对乐蚁公司、龚红英主张差旅费204.5元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一审认定乐蚁公司、龚红英差旅费171.5元错误,应予以纠正。乐蚁公司、龚红英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前提须是其提出解除合同,因朱小霞已在其他平台直播,构成根本违约,本案的《文化经纪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乐蚁公司、龚红英提出的诉求已含盖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且朱小霞亦提出了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故对于违约金的诉求,乐蚁公司、龚红英可以主张。龚红英拖欠朱小霞2020年9月、10月报酬32471元,已于2020年12月5日支付朱小霞,2020年11月份的报酬17222.48元至今尚未支付,依据合同约定,龚红英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第九条第2项约定,“如乐蚁公司逾期支付应付款项,乐蚁公司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据此龚红英拖欠朱小霞报酬,应由乐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乐蚁公司应支付因龚红英拖欠朱小霞2020年9月、10月报酬32471元违约金为974.13(32471元×60天×0.0005%);2020年11月违约金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支付之日止以17222.4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乐蚁公司、龚红英主张因朱小霞违约在先,乐蚁公司、龚红英尚欠朱小霞报酬可以从违约金1000000元抵扣,该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因此龚红英应支付朱小霞2020年11月份的报酬17222.48元。根据合同相对性,龚红英应支付朱小霞律师费3000元、差旅费3000元。至于乐蚁公司、龚红英为朱小霞打赏588元问题,该行为应视为客户打赏,乐蚁公司、龚红英主张朱小霞返还该笔打赏费依据不足。且该笔打赏费朱小霞亦是按合同约定比例抽成,其并未全部取得该笔打赏费。
综上所述,漳州乐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龚红英、朱小霞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一审判决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1)闽0602民初4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1)闽0602民初44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三、龚红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小霞2020年11月劳务报酬17222.48元;
四、漳州乐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龚红英拖欠朱小霞2020年9月、10月报酬的违约金974.13元,并从2020年12月2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17222.4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支付朱小霞违约金;
五、朱小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漳州乐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龚红英律师代理费13000元、公证费1327元、差旅费204.5元;
六、漳州乐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龚红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世纪朱小霞律师代理费3000元、差旅费合计3000元;
七、驳回漳州乐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龚红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朱小霞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0943.2元,减半收取5471.6元,
由漳州乐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龚红英负担4607.11元,朱小霞负担864.49元;案件保全费4091.64元,由朱小霞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19.82元,由漳州乐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龚红英负担129.37元,朱小霞负担90.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943.2元,漳州乐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龚红英负担9214.22元,朱小霞负担1728.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