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8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长沙大熊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2103房。
法定代表人:游仲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洋,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璇,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节晶,女,200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原告长沙大熊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李节晶(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游仲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璇,被告李节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因解封账号由原告支付的解封费用4000元;3、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大熊堡传媒”艺人直播合作协议》;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月20日签订了《艺人经纪合同》,后因原告统一完成合同变更,在2021年5月17日,原被告重新签订了《“大熊堡传媒”艺人直播合作协议》,签约期限从2021年5月17日重新起算,期限一年,但若被告从事直播事业累计总收入达到10万元则自动续期至三年。后被告开始违约,完全停播,不按照协议第三条互联网直播要求第二款直播时长履行协议中被告达到义务。构成了严重违约。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协议目前还有10个月未履行期,结合被告目前已产生的直播收益和直播行业的属性特点,被告如果按照协议履行未来收益稳定增长将会超过十万元,被告将与原告自动续约至三年,因此被告的违约将对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但结合目前情况,以及被告目前已获收益的情况,原告综合考量后将违约金调整至5万元较为合理。另因被告自身直播触及平台封号底线,为解封账号原告为此额外支付4000元用于向平台支付罚款解封账号。因被告严重的违约行为根据《协议》第六条违约责任第2款根本违约条款,已经符合根本违约的情形,并且原被告已经决定就此事对簿公堂,即算和解亦丧失了履行的信任基础,故原告一并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协议。
被告辩称,《“大熊堡传媒”艺人直播合作协议》名为合作,实为劳动关系,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存在显失公平条款;被告并非单方面停止直播,是原告要求被告从事招聘主播事务才停止直播,并强制与被告无条件续签协议,限制被告工作自由;原告《协议》中承诺的底薪及住宿,并未照常提供,严重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已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原告处理完封号后,不将账号给被告使用,导致被告无法正常直播,且原告存在涉黄业务,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艺人经纪合同》,约定:被告从2021年1月29日起和原告开展合作,期限1年,并对直播约定、收益分配等进行约定。2021年5月1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一份《“大熊堡传媒”艺人直播合作协议》及附件,约定:被告为原告旗下主播,原告为被告进行互联网直播提供平台支持,合作期限为1年,即自2021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6日;直播时长要求为原告有效直播时长不少于6小时/天/人、不少于26天/月/人,不少于156小时/月/人;在合作期间内,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停止在原告指定平台进行直播活动(连续30天未播出视为“停止直播”),或直播时长未达到原告要求的视为根本违约,原告可在本合同期内获得的全部收入等额违约金或者违约金100万元或者原告在本合同期内正常履约而获得的月平均收入的12倍违约金内选择最高数额进行权利主张;此外,双方还对直播要求、合作收入、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后被告于2021年4月停播。
另查明,被告从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分成情况大致如下:5237元、2110元、1967元、4430元、3163元(4月至6月)。
以上事实,有:《艺人经纪合同》《“大熊堡传媒”艺人直播合作协议》及附件、直播信息及流水截图、最后一次开播情况、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3月《结算单》、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与被告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问题。被告主张其与原告为劳动关系而非合同关系,但双方签订协议中已经明确标注:“鉴于甲乙双方仅为合作关系,并非劳动或劳务等其他法律关系,乙方的社会保险、个税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且由于网络主播行业的特殊性,原告因管理需要对原告的权利义务进行限制的约定符合行业习惯,不能就此认定原告对被告实施了法律意义上的管理,双方之间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本质要件,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应该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
二、关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大熊堡传媒”艺人直播合作协议》的合同效力问题。《“大熊堡传媒”艺人直播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被告在协议履行期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停播,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违约情节及其在合作期间的收益等,酌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被告是否偿还原告替其支付的解封账号费用的问题。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替被告支付了平台解封账号费用,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关于《“大熊堡传媒”艺人直播合作协议》是否应予解除的问题。原、被告签订的《“大熊堡传媒”艺人直播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被告自2021年4月起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主张解除合同。《“大熊堡传媒”艺人直播合作协议》的履行需要当事人主观自愿进行配合,且合同约定了守约方的解除权,现双方对解除合同不持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长沙大熊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节晶于2021年5月17日签订的《“大熊堡传媒”艺人直播合作协议》;
二、被告李节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大熊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
三、驳回原告长沙大熊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长沙大熊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65元,被告李节晶负担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