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2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沈阳市凤仪时空文化传媒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1号6层603室。
法定代表人:王会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富,系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工作人员。
被告:李斑斑,女,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洁,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市凤仪时空文化传媒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斑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市凤仪时空文化传媒艺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富、被告李斑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沈阳市凤仪时空文化传媒艺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0元;2、诉讼过程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9日,甲方沈阳市凤仪时空文化传媒艺术有限公司与乙方李斑斑签订《网络主播经纪人协议》,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其他网络平台、为其他公司、个人(简称第三方)提供商业活动或参与非商业活动的每参与一次(或一天),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叁拾万元。李斑斑于2021年5月23日至2021年5月28日期间未经我方书面同意多次独自开播,违反了协议的约定,给我方造成了严重损失。鉴于以上事实,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李斑斑辩称,请求法院判决驳回的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理由如下:1、被告认为我方不存在违约行为,并没有在其他平台、为其他公司、其他个人提供商业活动等,故不应适用违约金条款。快手是被告的直播平台,被告没有在其他平台直播过。2、原告不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原告是存在过错的,原告根本不往主播身上投入,没有给被告投入任何进行演艺培训,也没有做任何宣传推广,原告是违反合同的第三条中的第2、3款规定,原告存在违约行为的。3、案涉的合同原告有给过被告,叫被告签字的时候都是翻到最后一页直接让被告签字,公司没有让被告看合同,所以对于合同内容的约定,被告并不是很了解,而且被告确实不知道几月几号合同到期,被告一直管公司要合同,公司不给,也不告诉被告合同具体履行期限,合同显然签订的并不公平。4、退一万步讲,如果法院认为被告存在违约行为的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原告主张赔偿30万是格式条款且约定过高,原告没有实际损失,没有任何投入,原告本身为违约方,退一万步讲,即使法院认为被告存在违约行为,也必须降低调整违约金数额。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9日,原告沈阳市凤仪时空文化传媒艺术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李斑斑(乙方)签订《网络主播经纪人协议》一份,约定:合同期限2年,自2019年6月8日至2021年6月8日。甲方为乙方提供关于直播时所用到的整套直播设备和独立的直播室,专业的技术培训,化妆培训,沟通技巧培训等。甲方为乙方做到应有的宣传与推广等。乙方须按甲方规定的时间上下线以进行主播活动且在主播期间,不得有甲方禁止之言语和行为。合同期间,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安排进行其他商业活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商业目的,为甲方以外的个人或机构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网络主播在内的任何商业活动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演出、形象展示有关的照片。乙方从事网络主播的收益,在甲方依法扣除税收后,由甲乙双方按下列比例进行分配:粉丝送100元虚拟礼物,公司拿到50元分成,在这50元分成中,主播拿50元的30%;乙方从事的甲方安排的其他商业性活动或非商业性活动的报酬,在甲方依法缴纳税收后,由乙方获得其中的30%,剩余70%由甲方支配,该70%包括甲方组织活动的开支和经纪人费用。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第四款约定,合同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其他网络平台、为其他公司、个人(简称第三方)提供商业活动或参与非商业活动的每参与一次(或一天),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叁拾万元。第八条约定,甲方对乙方使用的主播ID号拥有所有权,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时,均应将所使用的主播ID号交还给甲方。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李斑斑开始作为原告公司主播在快手平台上进行直播。经查,被告李斑斑于快手上原有两个直播账号,被告自述其中一个拥有1.9万粉丝,另一个拥有4万多粉丝(ID号为1949389970)。原、被告于庭审中均认可针对尾号为9970的账号,原告存在为被告快手直播账号购买3万多粉丝的情况。2021年4月13日,被告李斑斑通过微信与原告公司员工邰新宇表示“宇哥,我辞职,本来想下拨说的,看来不用了,谢谢你一直以来的照顾,跟着你们我也挣到钱了,也感谢你们给我提供的这个平台,当初的栽培点点滴滴都在心里了,太多的感谢我也不说了,都在心里了。”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一份手机录屏资料,显示被告李斑斑于2021年5月25日、5月26日、5月27日在快手平台上独自开播,与其他主播连麦,打PK。现原告主张被告独自开播的行为构成违约,双方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被告作为原告签约主播期间获得报酬情况如下:2019年6月5000元,7月5000元,8月6400元,9月5000元,10月7800元,11月11200元,12月7390元,2020年1月11694元,2月2000元,3月2744元,4月0元,5月4800元,6月5350元,7月7989元,8月10179元,9月9310元,10月5239元,11月11824元,12月17382元,2021年1月18832元,2月14078元,3月22578元,4月24994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网络主播经纪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案涉协议明确约定“协议期限2年,自2019年6月8日至2021年6月8日”,“合同期间,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安排进行其他商业活动”,同时合同违约责任亦约定“合同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其他网络平台、为其他公司、个人(简称第三方)提供商业活动或参与非商业活动的每参与一次(或一天),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叁拾万元”,虽被告向原告提出“辞职”,但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同时提出解除协议,而原告虽同意原告“辞职”申请,但并不能就此认定双方协议经协商一致解除,故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并未解除。现协议期限未满,被告亦确实存在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为其提供的快手账号直播的情况,且直播的内容亦可以产生收益,被告的上述行为,确实违反合同的相关约定,构成违约,原告据此向被告主张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对被告主张原告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未对其培训宣传推广及投入,亦存在违约行为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原本并不从事主播直播行业,系与原告签订协议后进入该行业,并在原告提供的直播场所使用原告提供的直播设备直播近两年时间。庭审中被告亦认可原告存在为其购买拥有3万粉丝的账号的行为,且原告亦向法庭提供其在被告快手ID账号使用流量券的证据。虽原告就其培训等并未提供其他的证据,但从现有证据可以看出原告并非未向被告进行任何投入,被告的此项辩解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主张签字时原告并未让其看合同,对合同何时到期并不了解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签字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具有清晰的认知,现被告并不否认协议签字的真实性,其在长达近两年的合作期间内对合同期限均不予关注、询问和了解,与常理不符,被告的此项辩解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就违约金的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二款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对被告主张违约金数额过高,请求予以调整的答辩意见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对违约金数额依法予以调整。而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中,协议期限两年,被告在临近合同期满时发生违约行为,结合合同期间原、被告收益分配比例、收益情况及被告具体的违约行为,本院酌定被告李斑斑应给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斑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凤仪时空文化传媒艺术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沈阳市凤仪时空文化传媒艺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沈阳市凤仪时空文化传媒艺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李斑斑负担2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沈河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沈阳市凤仪时空文化传媒艺术有限公司5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