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2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王明月,女,199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扣成,江苏元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怡,江苏元融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反诉原告):临沂静时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长安路与沃尔沃路交汇东800米路北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刘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素贞,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王明月与被告(反诉原告)临沂静时光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明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扣成,临沂静时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素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反诉被告)王明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商贸公司支付王明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的差额劳务费用453738.05元及2020年11月、12月提成款52815.495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7日,王明月进入商贸公司处从事主播销售的工作。合同期间为2019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7日,约定王明月月薪保底10万元超出10万部分按销售业绩5%的提成。但商贸公司多次未足额支付王明月保底月薪,合同期内计欠发应得工资453738.05元。合同到期后签订无保底工资合同,但商贸公司一直未支付2020年11月、12月提成工资共计52815.495元。王明月多次向商贸公司主张欠发的薪资及提成无果,故于2020年12月25日离职。
被告(反诉原告)商贸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王明月退回报酬190088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190088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本息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8月21日,利息为4879元);2.判决王明月赔付300万元;上述第1、2项请求暂合计3194967元;3.本案反诉费用由王明月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商贸公司与王明月洽谈做直播事宜。2019年11月7日,商贸公司与王明月签订劳务合同。2020年8月16日,双方续签劳务合同。自合作以来,商贸公司着力为王明月提供培训、包装、直播设备、技术资源、宣传推广资源、配备助理及住房等,第一份劳务合同在月初就支付当月报酬,此仅王明月享有预收报酬待遇,其他主播则没有。显然,商贸公司一直给予王明月无限支持,无论做直播还是生活方面均照顾有加,为培养王明月成为知名主播投入了巨大的经济成本,如预付报酬821619元、支付推广费不低于1000000元、配备助理花费168000元及支付住宿费用77100元等,显著提升了王明月的主播专业能力、在快手平台上的知名度和粉丝数量,使其成为较高知名度的网络主播,积攒大量人气,且使其获得极高经济收入。然而,王明月却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约定,没有完成销售任务和拒绝退回多收取报酬,甚至违约提前十个月解除劳务合同,直接导致商贸公司平台用户流失、丧失高额预期收入、另行栽培新主播重新投入巨额成本、王明月选款的货品大量积压,给商贸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总的来说,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商贸公司预付报酬821619元,王明月应得报酬631531.39元,王明月理应退回多收报酬190088元及支付利息,又因王明月违约提前解除劳务合同,给商贸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王明月应当赔付300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7日,王明月与商贸公司签订一份劳务合同,约定:王明月为合同的乙方,商贸公司为合同的乙方,甲方因业务需要,雇佣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合同期限为12个月,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11月7日止;乙方的岗位为主播,职责是选款、直播及直播前后准备工作;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劳务,向乙方支付报酬,报酬比例为乙方实际销售额的5%提成(月薪保底10万元,超出10万元部分按实际金额计算);乙方每月实际销售额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低于200万元甲方有权扣除部分劳务报酬作为甲方损失补偿;甲方每月1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本月的保底10万元劳务报酬(如乙方未能履约甲方规定的劳务天数,需扣除未履约部分的劳务报酬);乙方每自然月休息2天,可视情调整,原则上不超过4天,超出2天外的时间,根据乙方绩效确认是否需要扣除未履约部分的劳务报酬;合同期满前,乙方如需要提前解除本合同,余下未履约的劳务报酬需返还甲方,且乙方需赔付甲方损失费30万元;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的,每拖欠一日按照所拖欠金额的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平台官方处罚、工商消防检查、直播违规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经营,无法提现的情形除外);乙方在提供劳务中因故意或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的金额据实赔偿等。上述合同签订后,王明月以“丢丢”的昵称在商贸公司提供、位于广州市的直播场所在快手平台为商贸公司直播销售服装。
2020年8月16日,王明月与商贸公司签订第二份劳务合同,其中合同期限约定为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乙方的岗位职责增加拍摄短视频的内容;甲方支付乙方报酬的方式变更为:甲方支付乙方报酬的比例基数为乙方实际销售额的5%提成,甲方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调整乙方分成比例,甲方承诺乙方工资按月及时发放;合同期满前,乙方如单方提前解除合同,赔付甲方的损失费变更为300万元;乙方的违约责任增加乙方故意影响公司整体业绩或造成损失的,10倍罚款的内容等。
2020年12月22日,王明月在商贸公司的微信工作群中宣告其正式离职。2020年12月25日,王明月将商贸公司提供居住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并于次日离开广州市。
另查:王明月对商贸公司提供销售额的数据无异议,其中王明月在2020年11月、12月的销售额分别统计为632164元、177192元。
王明月对商贸公司支付其以下报酬无异议:2019年11月支付当月报酬85714元,2019年12月支付当月报酬10万元,2020年2月支付1月报酬24137元,2020年3月支付2月报酬10344元,2020年3月支付3月报酬10万元,2020年4月支付当月报酬10万元,2020年5月支付当月报酬75219.15元,2020年6月支付当月报酬75357.1元,2020年7月支付当月报酬75301.85元、2020年8月支付当月报酬54246.4元、2020年9月支付当月报酬55181元、2020年10月支付当月报酬66118.7元,合计821619.2元。
王明月对其离职的原因陈述如下:1.商贸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拖欠其第一份劳务合同的保底工资。2.与王明月签订的第二份劳务合同取消了王明月来广州市工作而承诺10万元保底工资的条款。3.商贸公司没有为王明月缴纳社保。4.第二份合同约定当月发放工资,但商贸公司不仅没有发放工资,还要求王明月补回上一年度的业绩的亏损,并要求王明月承担清理库存的责任。王明月对此提供的证据为商贸公司提交的王明月与商贸公司管理人员谈话的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王明月与商贸公司管理人员于2020年11月16日的谈话录音中,商贸公司管理人员称王明月在今年阴历年之前还欠200万元的业绩,需要抵扣王明月的劳务报酬或补回,而王明月则表示签约是没有说业绩后来要抵扣,并质疑商贸公司称其工资欠款的情况;微信聊天记录载明王明月于2020年11月28日在微信中询问商贸公司管理人员发工资的时间,而商贸公司管理人员则称第一份劳务合同的工资已发完,不会再发放,第二份劳务合同的工资需在次月发放;王明月与商贸公司管理人员于2020年12月22日的谈话录音中,商贸公司管理人员称还有30多万元库存的货物需要由王明月清理,而王明月则表示商贸公司的要求不合理等。
王明月、商贸公司对王明月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劳务报酬的计付方式存在以下争议:
1.王明月主张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按照第一份劳务合同的约定,商贸公司每月最低应支付保底薪金10万元,现商贸公司每月均未按照上述标准足额支付薪金,故扣除商贸公司已支付的劳务报酬后,尚欠的差额款为453738.05元。在2020年11月至12月期间,按照第二份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务报酬按照销售额5%的比例计付,因商贸公司尚未提供销售数据,且未实际支付劳务报酬,故按照己方自行统计的销售额按照5%的比例计算商贸公司未付的劳务报酬为52815.495元。
2.商贸公司主张第一份劳务合同虽约定了月薪保底10万元,但同时约定了适用的条件是每月实际销售额不低于200万元,若低于200万元,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均是按照实际销售额5%的比例计算劳务报酬,在2020年6月至12月则是按照以下比例计算:销售利润超过40%的劳务报酬按销售额的5%支付,超过32%不足40%的劳务报酬按销售额的4%支付,超过24%不足32%的劳务报酬按销售额的3%支付,超过16%不足24%的劳务报酬按销售额的2%支付。现王明月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每月均未达到200万元的销售额,故按照王明月每月销售额5%的比例计算其劳务报酬为317427.35元;在2020年6月至12月期间则按照销售利润的比例分段计算为314104.04元;商贸公司已实际支付王明月的劳务报酬为821619元,高于王明月应得的劳务报酬,故王明月应返还超出部分的劳务报酬190088元。
3.庭审中,商贸公司对其变更王明月劳务报酬的计算方式已经王明月认可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1)主播业绩核对群的聊天记录,载明商贸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在群里发布了新旧版提成比例算法区别的内容,其中旧版提成的算法为:10元卖16.8元的衣服,比例是40%,主播提成5%,0.84/件,主播提成就是84元;新版提成的算法为:10元卖14.8元同一款衣服,比例是32%,主播提成4%,约0.59元,假如便宜了能卖200件,主播提成就是118元,40%以上主播提成5%,32%以上主播提成4%,24%以上主播提成3%,16%以上主播提成2%;上述新旧版的算法,主播可以自由选择等。另商贸公司发布上述新旧版提成比例算法区别的内容当日,没有王明月发表意见的记录。(2)2020年主播业绩群的聊天记录,载明商贸公司于2020年12月5日在群里发布主播业绩比例调整正式通知,宣布2020年11月26日比例调整作废,前几天的业绩还是按原定的计算,自2020年12月5日正式更改为:利润调整为单品比例不限,最低加价不低于4.5元,整场综合不低于35%,低于35%主播要降低提成,40%以上主播提成5%,35%以上主播提成4%,33%以上主播提成3%,31%以上主播提成2%,29%以上主播提成1%,29%以下没有提成等。另商贸公司发布上述主播业绩比例调整正式通知当日,同样没有王明月发表意见的记录。(3)商贸公司通过微信先后向王明月提供5月至10月期间的工资明细及转账工资的记录,其中工资明细载明了王明月直播的销售额及按照比例计算所得的提成。另王明月对商贸公司在微信中提供的工资明细均无发表意见。
再查:商贸公司主张王明月赔偿300万元,是根据第二份劳务合同的约定主张,并主张王明月具体造成的损失包括合作期间为王明月配备助理的费用及提供宿舍的费用、推广费、未清仓处理的货物损失、另行培训其他主播的费用等。商贸公司对此提供了支付推广费的截图、住宿费用表格、支付房屋租金的微信对话截图、库存货品清单。
以上事实,有劳务合同、丢丢工资明细表、中国邮政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预付及应得报酬表格、各月销售额及应得报酬表格、支付宝电子客户回单、录音、支付推广费截图、住宿费用表格、库存货品清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查明】
1.王明月主张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按照第一份劳务合同的约定,商贸公司每月最低应支付保底薪金10万元,现商贸公司每月均未按照上述标准足额支付薪金,故扣除商贸公司已支付的劳务报酬后,尚欠的差额款为453738.05元。
2.商贸公司主张第一份劳务合同虽约定了月薪保底10万元,但同时约定了适用的条件是每月实际销售额不低于200万元,若低于200万元,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均是按照实际销售额5%的比例计算劳务报酬,在2020年6月至12月则是按照以下比例计算:销售利润超过40%的劳务报酬按销售额的5%支付,超过32%不足40%的劳务报酬按销售额的4%支付,超过24%不足32%的劳务报酬按销售额的3%支付,超过16%不足24%的劳务报酬按销售额的2%支付。
3.庭审中,商贸公司对其变更王明月劳务报酬的计算方式已经王明月认可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1)主播业绩核对群的聊天记录,载明商贸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在群里发布了新旧版提成比例算法区别的内容,其中旧版提成的算法为:10元卖16.8元的衣服,比例是40%,主播提成5%,0.84/件,主播提成就是84元;新版提成的算法为:10元卖14.8元同一款衣服,比例是32%,主播提成4%,约0.59元,假如便宜了能卖200件,主播提成就是118元,40%以上主播提成5%,32%以上主播提成4%,24%以上主播提成3%,16%以上主播提成2%;上述新旧版的算法,主播可以自由选择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明月与商贸公司签订的两份劳务合同,均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王明月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劳务报酬的计付方式的争议,本院认定如下:首先,第一份劳务合同明确约定了王明月劳务报酬的计付方式为按照实际销售额的5%提成及月薪保底10万元,超出10万元部分按实际金额计算,即王明月的劳务报酬按照其直播的销售额计算5%的提成,提成低于10万元的,发放10万元的劳务报酬,提成高于10万元的,据实发放。上述合同条款的内容,使用普通用语,且清晰完整,不应存在歧义。其次,商贸公司主张王明月每月实际销售额应达到200万元方能享受月薪保底10万元的劳务报酬,根据第一份劳务合同的约定,商贸公司在王明月每月实际销售额低于200万元的情形下享有的合同权利仅是可扣除王明月部分劳务报酬作为损失补偿,而非取消王明月享有保底月薪的权利,且若王明月直播的销售额为200万元,5%的提成就为10万元,双方根本无需特别约定王明月享有保底月薪的条款,故商贸公司的主张依约无据。再者,商贸公司主张每月向王明月提供工资明细证实王明月认可劳务报酬是实际按照比例计算提成发放,因商贸公司向王明月提供的工资明细均为关于提成的计算,且无证据证实商贸公司已明确向王明月表示不执行保底月薪条款,及王明月确认表示放弃执行保底月薪条款,故商贸公司的主张不当。综上,王明月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劳务报酬的计付应按照每月10万元的保底月薪予以确定,现王明月在上述期间的保底月薪计算为120万元,扣除商贸公司已支付的劳务报酬821619.2元后,商贸公司尚应支付王明月劳务报酬378380.8元。
王明月在2020年11月至12月期间劳务报酬的计付方式的争议,本院认定如下:商贸公司虽然自2020年6月起按照其主张的计付方式计算王明月的提成报酬,及在2020年12月5日发布了主播业绩比例调整正式通知,但因第二份劳务合同自2020年11月1日实施,且约定了王明月的劳务报酬按照销售额的5%计算提成,而商贸公司并无举证证实王明月在2020年11月1日起至离职的期间作出同意该司变更合同约定的劳务报酬计算方式的意思表示,故商贸公司单方在2020年12月5日变更劳务报酬计算方式的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司应当按照第二份劳务合同的约定计发王明月的劳务报酬,即40467.8元[(632164元+177192元)×5%]。上述商贸公司合计应支付王明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劳务报酬为418848.6元。
商贸公司主张王明月违约提前解除劳务合同而需赔偿300万元,因商贸公司长期未按照劳务合同的约定计发王明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的劳务报酬,导致王明月未能实现获得劳务报酬的合同目的,故商贸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王明月依法有权可以提前解除劳务合同,商贸公司的主张不当,本院不予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临沂静时光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王明月劳务报酬418848.6元;
二、驳回王明月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临沂静时光商贸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32.77元,由王明月负担767.49元,临沂静时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665.28元。本案反诉费16179.87元,由临沂静时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在上述判决给付期限内,临沂静时光商贸有限公司迳付王明月受理费3665.28元。王明月已预交的受理费为4432.77元,商贸公司已预交反诉的受理费为16179.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