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6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洛阳浩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定鼎路香榭里定鼎广场1幢1单元1609号。
法定代表人:陈更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真真,女,200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阳波,河南天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洛阳浩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影传媒公司)与被告蒲真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浩影传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刘畅,被告蒲真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蒲阳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浩影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擅自停止直播活动、擅自解约的违约金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为主张权利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浩影传媒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开始与蒲真真进行合作,并于2020年9月3日签订《洛阳浩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播合作协议书》,约定浩影传媒公司作为蒲真真演艺事务的独家经纪公司,蒲真真在浩影传媒公司合作网络平台进行个人直播、互动演艺等活动,双方按比例对合作收益进行分成,合作期限为三年。合作开始后,浩影传媒公司依约向蒲真真支付了3000元签约费,并按照协议约定为蒲真真提供了办公场地、直播间、专业培训和视频拍摄、后期剪辑等服务,同时为蒲真真进行活动策划及市场推广。蒲真真自2020年6月19日直播至2021年1月,在抖音平台以抖音号83018033开展直播,双方合作期间总收益近110000元,蒲真真分得30%即33298.71元,浩影传媒公司分得20%即22199.14元,其余50%由直播平台分得。然,双方合作仅半年后,蒲真真未经浩影传媒公司许可,擅自停止演艺活动,造成双方合作无法继续。综上,浩影传媒公司与蒲真真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浩影传媒公司为蒲真真演艺活动花费了大量人力与财力,而蒲真真擅自停播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合作协议》的约定,给浩影传媒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蒲真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此,浩影传媒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蒲真真辩称,1.蒲真真于2021年1月份因怀孕及身体不适从浩影传媒公司处离职,在离职时已经明确告知浩影传媒公司,并不存在擅自停止直播活动、擅自解约的违约情形。2020年6月,蒲真真经朋友介绍到浩影传媒公司处做直播工作,2020年6月16日,浩影传媒公司与蒲真真签订《洛阳浩影文化艺人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蒲真真签约成为浩影传媒公司的独家网络主播,双方合作期限从2020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15日止。2020年9月3日,浩影传媒公司与蒲真真再次签订《洛阳浩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播合作协议书》一份,对第一份合同的合作期限、收益及分成等内容进行了变更。签订合同时,浩影传媒公司凭借蒲真真缺乏法律知识及社会工作经验,以所谓的高额签约费为诱饵,诱使多位年轻女孩签订涉案格式合同,恶意通过一份极为不公平的合同来套牢这些涉世未深的年轻人,蒲真真及多位朋友仅是听取了浩影传媒公司对主播行业天花乱坠的讲解以及“怀孕或者结婚的,随时可以解除合同”的空头承诺,便稀里糊涂的与浩影传媒公司签订了涉案合同。蒲真真直到收到法院传票找到代理人处,才明白合同的重大利害关系之处并非自己以为的后续不再做主播那么简单,也反映出蒲真真根本就不清楚合同具体内容的真实意思,实属在被诱骗之下签订了基本属于“卖身契”的合同。蒲真真在2021年1月直播活动中感到身体不适,经常出现刚开播便头晕情况,蒲真真请假后便到医院进行检查,经多家医院检查确定,蒲真真当时已经怀孕,并且身体状况不是很好,在此情况下,蒲真真的家属也不再允许蒲真真外出工作,让其在家休养身体,蒲真真随即便跟浩影传媒公司沟通离职问题,并明确表示因为身体原因不能再直播了,而浩影传媒公司直接强硬的以双方合同存在违约条款为由不同意解除合同,蒲真真在沟通无果情况下,考虑身体状况便一直在家中休养,并未参加任何工作。蒲真真并非擅自停止直播活动、擅自解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自身怀孕的客观事实,出于对自身健康的考虑,在向浩影传媒公司明确表明其身体状况的情况下,才停止工作,依据《洛阳浩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播合作协议书》中第三条第4款“甲方不得为乙方安排违法、违规以及违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活动和工作”,第四条第2款“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安排的违法、违规以及违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活动和工作”,第5款“乙方有权保持身体××不参与有损身体或生命健康的活动”,第七条第6款“乙方在合作期间,除身体原因外,拒不执行甲方安排的工作,则乙方应按每个有效天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蒲真真的行为不构成违约。2.蒲真真不存在违约,浩影传媒公司无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及律师费等,另浩影传媒公司还欠付蒲真真两个月的提成2000元未付。综上所述,浩影传媒公司不顾蒲真真怀孕及身体不适的客观事实,以合同违约为由强制要求蒲真真继续从事直播工作,可能严重危及其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在此情况下,蒲真真与浩影传媒公司明确表示停播解约并不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因此,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浩影传媒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浩影传媒公司经营范围为:文艺创作与表演;文化艺术经纪代理;文化艺术咨询服务(不含办学培训)等。2020年6月16日,浩影传媒公司(甲方)与蒲真真(乙方)签订《洛阳浩影文化艺人合同》,约定:甲方提供乙方签约费3000元为浩影传媒公司独家网络主播;在合作期间,甲方将为乙方提供可进行视频直播盈利的合作平台,每月为乙方提供至少一次直播培训;乙方同意与浩影传媒公司成为独家合作伙伴,将在甲方所合作的互联网平台、网站、手机应用等网络视频直播在线服务经营机构下进行网络视频直播;合作期限3年,自2020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15日等内容。2020年6月22日,浩影传媒公司向蒲真真支付签约费3000元。2020年9月3日,浩影传媒公司(甲方)与蒲真真(乙方)签订《洛阳浩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播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作内容:1.甲方担任乙方在互联网线上演艺、线下演艺的独家经纪公司,就乙方的全部演艺事业提供经纪代理服务,经纪代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及其他出版物、法律事务等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所有活动;甲方有权在合作范围内自主管理乙方在演艺平台的个人直播、互动演艺及其他演艺事务,积极进行企划宣传;2.甲方提供场地、设备、专业培训、技术指导、后勤保障、供货商资源等,乙方通过甲方的合作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或其他形式进行销售,双方进行合作收益分成;3.甲乙双方签约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独家网络主播签约费3000元;4.甲乙双方就合作平台每月所得收益进行分成,甲方占比40%,乙方占比60%;每月收益由甲方收取,次月月底进行结算;甲方为乙方提供办公场地和符合乙方直播需求的直播间,专业设备,提供专业培训和技术辅导,为乙方进行市场推广,辅助乙方进行营销,扩大乙方的粉丝群体,增加乙方的粉丝量,提供视频拍摄、后期剪辑等服务,为乙方配备一名运营人员,负责统筹、辅助乙方的各项工作,为乙方提供其他后勤保障服务;乙方接受甲方的安排,进行直播活动、拍摄视频等;合作期限:3年,即2020年9月3日至2023年9月2日;乙方权利义务:乙方每天的直播时间不低于6小时,每月满足26个有效天(每天累计6个小时为一个有效天),乙方不得另行开设账号等;收益分成和结算:乙方在合作期间进行直播、互动、演艺、主持等产生的一切服务收入(包括虚拟礼物所产生的佣金)由双方共享;双方以约定的收益比例进行分成和结算;收益的计算以甲方的数据为准,结算周期为一个月;合作期间,乙方按约定履行主播义务后,其年收入不低于48000元,如果乙方收入达不到该标准,则甲方予以补齐。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则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以及行使权利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等);在合作期间内,如乙方擅自与甲方解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1)解约时双方合作期限不满一年的,乙方在以下方式中择多承担违约责任:①乙方向甲方支付培养费5万元;②乙方年收入的五倍;③双方合作收益的四倍;……乙方在合作期间,除身体原因外(须有三级甲等医院主任医师以上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拒不执行甲方安排的工作,则乙方应按每个有效天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合作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每天承担1000元)”等内容。自2020年6月19日至2021年1月,蒲真真在抖音平台以抖音号83018033开展直播。2021年1月,蒲真真因身体不适,向浩影传媒公司提出解约,之后未再进行直播。蒲真真提供的2021年1月14日-2021年2月7日的超声检查报告单显示其已怀孕。现浩影传媒公司以蒲真真擅自解约构成违约为由,诉至本院,并为此花费律师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浩影传媒公司与被告蒲真真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建立商业活动独家合作关系,共享收益,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蒲真真在离开原告浩影传媒公司处时仅告知因“身体原因,不想做主播了”,双方之间虽系一种自由、平等的合作关系,但根据合同的原则和契约精神,被告蒲真真并未按照双方合同第七项违约责任中约定内容履行相关手续,违反了该协议书约定,与原告浩影传媒公司解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数额问题,原告浩影传媒公司主张违约金40000元过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结合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书的期限及履行情况,以原告浩影传媒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被告蒲真真停播的身体因素(其之后检查得知系因怀孕导致)、过错程度以及原告浩影传媒公司预期利益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蒲真真承担的违约金为4000元。关于原告浩影传媒公司主张的律师费5000元问题,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但考虑到被告蒲真真的过错程度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支持2000元。原告浩影传媒公司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网络直播作为新业态,带来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但新业态所引发的争议也会越来越多,作为经纪公司,应从招聘阶段开始做好风险把控,从招聘广告、业务方式、直播管理、收益分配、日常运营管理等方面入手,提前设计相关制度、规则等,妥善处理与主播的关系;作为网络主播,在签约之前,应慎重选择经纪公司,同时要对合同内容中关于合作方式、工作条件、协议期限、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等重要约定予以审核,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综上,自然人和组织机构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开展直播活动,均应依法依规开展网络直播活动,以促进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蒲真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浩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4000元;
二、被告蒲真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浩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洛阳浩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洛阳浩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蒲真真负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