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7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壹橙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58号恒大城公寓K栋7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Q591396。
法定代表人:李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超(特别授权代理),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鹏(特别授权代理),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闫璟熙(曾用名:张梦瑶),女,200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山东壹橙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壹橙公司)诉被告闫璟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壹橙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超、宿鹏,被告闫璟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山东壹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违约,并向原告支付违约赔偿金200000元;2、判决被告立即搬离原告为其提供的居所,并赔偿原告房屋租金损失40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张梦瑶于2020年12月底与原告取得联系,表达了希望与原告合作,成为一名网络主播的意愿,并通过微信初步了解了原告情况、合作模式等。2021年1月1日,被告参加原告面试,深入沟通后,自愿与原告签订《山东壹橙文化影视传媒艺人经纪协议》(以下简称《艺人经纪协议》)。2021年1月2日,被告搬进原告为其提供的住处。2021年1月3日,被告正式开始在陌陌平台直播,1月6日放弃陌陌平台,转而在抖音平台开播。合作期间被告经常达不到协议约定的时长,且自2021年1月中旬开始,被告以各种理由多次停播,严重违反了壹橙文化经纪协议。目前,被告仍然住在原告租赁的住处,2021年4月份后,被告不再回复原告任何信息。原告认为,在《艺人经纪协议》仍然有效期间,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协议的有关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赔偿金。因其违约,也应当承担原告租金损失。另根据壹橙文化经纪协议第9.2条约定,双方产生争议但协商未果后,同意该争议由甲方(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闫璟熙辩称,被告确实在2020年12月底与原告取得联系达成想做网络主播的意愿,当时被告和原告商议每月底薪5000元,每天直播时长6小时,每月直播26天,一个月共计156小时,同时原告提出可以为被告提供免费宿舍,并免费赠送直播设备一套或者苹果12手机一部,此事在原告朋友圈可以看到,在BOSS直聘也可以看出原告为新主播提供这些东西。被告于2021年1月1日在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期间被告发现合同中有隐形条款,合同显示当主播直播收入达到多少时自动和公司续约,还有一条是如果有违约情况赔偿金20万元,其认为此合同严重存在不公平性。被告在签订合同同时问原告如何算违约,原告口头明确表明如果被告对待遇不满意辞职不算违约。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形式不仅包括书面口头及其他形式,原告对被告进行口头约定符合口头承诺这一项。在签订合同当日被告签订陌陌平台直播公会,并在直播三日后原告以被告账号有问题没有流量为由劝其转到抖音平台直播,被告于1月6日与原告公司签订抖音直播公会,在被告直播期间原告曾催其下播导致其不够每天6小时直播时长,在原告催其下播后被告询问原告是否会因此克扣其工资,原告再次承诺他说了算不会扣其工资,后被告因为电动车出故障和生病请假几天,在1月20日与原告商议在1月剩下日子中每天直播7小时来达到每月156小时直播时长,原告明确表示就算被告再好好播也不会给其发工资,在原告带着新员工入住宿舍时被告提出解约,原告口头答应,事后将被告起诉,综上被告认为原告违约在先,原告导致被告没法按合同履行约定,请求驳回原告意见。
山东壹橙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艺人经纪协议》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月1日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原告利用自身资源与被告在网络直播等领域开展合作,并对合作内容、合作期限、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原、被告双方应当诚信、全面履行协议约定。2、《陌陌公会管理系统》、抖音后台截图打印件各一张,证明:被告闫璟熙在陌陌直播平台上的账号信息,所属公会为原告;被告闫璟熙在抖音直播平台上的账号信息,所属公会为原告。3、《济南市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告股东宿鹏与济南蛋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济南市新生活家园南区房屋及设施,用于原告合作主播居住,租赁期限为2020年6月11日至2021年6月10日止,每月租金为1000元。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一宗,证明:(1)原告与被告合作期间,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宿舍免费居住,且被告也实际居住;(2)在协议有效期间,被告多次未能达到协议约定的直播天数、时长要求,且微信群消息记录可证明自2021年3月1日起,被告对于原告发送的信息一直未回复,也未按照协议进行直播;(3)2021年5月31日,被告得知被起诉。原告认为在协议生效期间,被告不履行协议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闫璟熙围绕答辩意见提交以下证据:1、聊天记录截图两张,证明:2021年1月8日晚10点51分,被告计划直播到晚上11点30分,原告在被告直播期间催其下播导致其时长不够。原告在1月20日晚明确表示,被告后面再好好播也不给被告发工资。2、聊天记录截图两张,证明:在2021年1月7日晚,被告与另一家公司运营在聊天时得知山东壹橙公司与被告签订合同可能存在套路行为。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月1日,山东壹橙公司(甲方)与闫璟熙(乙方)签订《艺人经济协议》,合同主要内容为:1.合作内容:1.1甲乙双方经充分沟通,一致同意甲方在全世界范围内担任乙方独家的经纪公司,为更好地拓展乙方演艺事业,甲方有权处理乙方全面演艺经纪事宜,独家享有乙方的全部演艺事业的经纪权。经济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乙方的互联网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及其他出版物、法律事务等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所有活动及事务。1.1.1互联网直播演艺:指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开发和运营的一切演艺活动,包括并不限于互联网直播间互动演艺、网络众筹音乐作品与MV、在线演唱会、线下演唱会之互联网直播点赞、线上歌友见面会、在线音视频与文字访谈、以及在互联网平台上开设的各种艺人作品专区等现在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所有互联网演艺活动及线上演艺形式。2.合作期限:2.1本协议合作期限为3年,即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3如乙方在本协议期间累计获得的所有收益价值总额高于¥30万元,则本协议自动延期3年。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1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享受甲方提供的专属资源和专属服务,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公司关于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乙方自行承担各项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处罚,后果严重者,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对因乙方的违规行为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进行赔偿。4.2在本协议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安排进行演艺活动。应尽最大能力,以专业、守时、敬业的工作态度,积极投入到甲方安排的各项演艺活动中,并积极配合甲方发起的各类活动。4.3乙方有权参加与其本人有关的歌曲创作、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事业有关的相关活动的企划过程并了解收支情况,表达个人意愿。但是一经甲乙双方商定确认,乙方必须遵守,按照甲方提出的方案安排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像、宣传等内容,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4.1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上下线进行直播活动。且在直播期间,不得有甲方和第三方平台禁止的言语和行为。7.收益分配:7.11经甲乙双方根据双方实际约定,乙方为甲方合作的第三方平台主播,乙方保证每月至少工作26个有效天数,每个有效天数有效时常不低于6个小时,且每月总时长不低于156个小时的前提下,乙方获得乙方在第三方直播平台获得的实际收益扣除税金及必要费用后的70%,7.12如果乙方在直播过程中月累计有效时长未达到本协议约定时长,则乙方实际收入为:乙方应得收入×(乙方实际每月有效天数/本协议约定每月有效天数)。7.15如果乙方在直播过程中主动出现消极工作行为,视为乙方违规违约,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当月收入报酬并有权选择是否无责解除本协议,消极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点:1)乙方无故连续5天不开播;2)乙方每月累计有效直播时长不足协议规定时长的60%;3)乙方在直播过程中持续出现消极言论和行为,经甲方提醒仍不改正;8.违约责任:协议期间,乙方在没有不可抗拒原因的情况下拒绝履行本协议或存在违规行为或进行违规操作,对甲方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不低于乙方在甲方公司工作期间所有收入总和的十倍,且总金额不低于贰拾万元人民币。乙方承担甲乙双方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山东壹橙公司在甲方处盖章,闫璟熙在乙方处签字捺印。
2021年1月2日,被告搬进原告为其提供的住所即济南市新生活家园37-1-2403居住,月租金1000元,由原告负担。
2021年1月3日,被告正式开始在陌陌平台直播,2021年1月6日因个人账号问题放弃陌陌平台,转而在抖音平台直播。2021年1月17日被告停播。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要求其搬离原告提供的居所并赔偿原告房屋租金损失4000元的诉求表示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艺人经纪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关于合同中是否存在格式条款、是否显失公平。被告辩称其在与山东壹橙公司签订合同期间发现合同中有隐形条款,一是当主播直播收入达到30万元时自动与公司续约,二是如果有违约情况赔偿金20万元。被告认为该合同严重存在不公平性。本院认为,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并非当然无效,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续约条款及违约条款,但并未加重被告的责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显失公平。对被告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违约责任归属问题。被告辩称原告违约在先:第一,原告告知其可以和平解约,但在其提出解约后原告将其起诉;第二,直播期间,原告催其下播导致其直播时长不够,而合同没有明确表明原告可以随意催其下播;第三,直播期间原告多次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言语辱骂;第四,原告曾口头承诺不会因为时长不够扣其工资;第五,原告承诺五险一金和免费赠送直播设备或者苹果12手机却并未履行承诺。从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合同有效期间,被告擅自停播,未按照合同约定有效天数和时长进行直播。关于停播原因,被告辩称是由于原告对其进行言语辱骂,导致其在公司得不到认同感而对直播产生厌恶情绪,但其提供的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原告对其进行了辱骂。被告称原告曾表示不会给其发工资,对此,本院认为,即使原告存在拖欠行为,被告可以依法依约向原告主张权利,而不是采取不按双方协议约定的标准进行直播的行为来对抗原告。对于原告承诺的五险一金和免费赠送直播设备或者苹果12手机,在协议中并无约定,被告亦未能对其所称原告的口头承诺举证。被告多次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直播天数、时长要求并擅自停播,系被告个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数额问题。原告主张违约金数额为20万元,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应认定数额较高。被告抗辩违约金约定过高其无法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虽然原告在前期指导培训被告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因被告违约也会带来一定的预期利益损失,但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数额和预期利益损失数额,本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综合考虑违约程度、违约方收益、被违约方损失等因素,将违约金数额酌情调整为5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房屋租金损失,因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4000元租金损失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闫璟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壹橙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
二、限被告闫璟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原告山东壹橙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为其提供的居所并赔偿原告山东壹橙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金损失4000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壹橙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0元,由原告山东壹橙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084元,被告闫璟熙负担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