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泳茵、拓噗文化传媒(广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22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原告:钟泳茵,女,199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委托代理人:游江南,广东合众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拓噗文化传媒(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元下田四路27号302房。
法定代表人:肖志聪。

原告钟泳茵与被告拓噗文化传媒(广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泳茵及其委托代理人游江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拓噗文化传媒(广州)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钟泳茵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直播提成收入和平台奖励合计49420元及利息(以4942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5000元:3、依法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一名娱乐主播,2020年7月25号,经助理徐怡介绍去白云区世联永泰里与拓噗文化传媒(广州)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肖志聪谈直播合作,并于7月26号正式开播。肖志聪口头承诺会给原告开播扶持,包括为原告提供10万流量粉丝账号、专属直播引流运营、投放流量等。但正式开播后,他就以刚起步要孵化新账号为由一直拖着不兑现承诺。原告直播所用账号以及提现绑定支付宝都在他的掌控之下。八月份原告播满了31天,期间他不但没有给原告提供任何有效扶持。就连原告应得的提成也迟迟不予结算。到了9月15号约定发工资的那天,原告联系他,他不回复信息。9月16日原告跟助理一起去永泰找他,得到的回复就是不会发放任何费用,包括原告的直播收入43680元,以及平台奖励的6240元,合计49920元。就连原告助理在被告处工作被告承诺的工资加提成9200元也拒绝发放。根据平台统计,原告自开播以来的总流水收入为124.8万音浪(12.48万人民币),按照合作协议规定,原告的直播收入为总流水的35%,即43680元(124800*35%=43680元),减除7月底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的500元,再加上平台超过百万音浪,原告完成日常开播任务,平台给予原告的奖励6240元。上述费用合计49420元(43680+6240-500),被告未支付给原告。2020年12月21日,原告从被告之前的主播和另一名股东廖菲菲那里得知,被告法定代表人肖志聪截留、挪用挥霍主播的应得报酬,拖欠了全部主播跟运营11月份的直播收入和工资至少14万人民币,并擅自宣布公司解散,至今未结算任何费用。更为恶劣的是被告擅自把原告的直播账号的密码改了,致使原告无法登录,也无法继续开播;以上事实有开播数据,流水截图等予以证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如所请。
被告拓噗文化传媒(广州)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网络直播主播合作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络主播培训及推广宣传,乙方聘请甲方为其经纪人(注:乙方明确知晓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在合作期间由甲方全权代理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广告、电影、录音、录像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合作期限为1年,自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时间上下线以进行主播活动以及短视频拍摄。且在直播期间不得有甲方禁止之言语和行为。乙方承诺每天演艺直播时间不低于6小时,每天发布一条短视频,每月直播不少于25天,总时长不低于150个小时。乙方从事网络主播的收益,由甲乙双方按事先约定比例进行分配:乙方百分之25%。当月音浪超过60万,则按百分之30%给予乙方。当月音浪超过100万,则按百分之35%给予乙方。如需缴纳税金,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保障乙方每月最低收入6000元。如乙方未能按每天6个小时,每月25天开播,且每天发布一条短视频,公司有权不予支付上述约定最低收入,只按百分之25%比例分配。连续2月未达到有效直播要求,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原告表示,其于2020年7月26日至2020年8月31日在“抖音”平台直播,7月份被告向其给付了500元的报酬,但一直未给付8月份的报酬,案涉诉请为8月份的报酬,并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小渔仙馆(爱画画)”账号的页面截图。该页面显示,该账号的音浪收入为12.46万,粉丝数为599。
2、直播开放平台的数据详情。该数据载明了2020年7月31日至2020年8月30日期间每天曝光展现、进直播间人数、人均观看时长、音浪。
3、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直播平台的数据详情,该数据除载明了证据2中载明的数据外,还载明了送礼人数、送礼次数等。根据该数据记载,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音浪合计1228732。
另,原告表示,假设每个月直播的音浪超过了100万,平台会额外奖励总音浪数的5%,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称2020年7月和8月的总音浪为1248000,故其8月份的报酬应为1248000*35%÷10-七月份的报酬500元+平台奖励。
另,原告称,一万音浪等于100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网络直播主播合作协议、抖音账号平台相关数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网络直播主播合作协议》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恪守执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原告诉请及提交的证据进行抗辩,本院对于原告提交的直播平台数据及原告关于一万音浪等于1000元人民币的陈述予以采信,认定原告已完成了2020年8月份的直播任务,且音浪总额为1228732,故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20年8月的报酬金额43005.62元(1228732*35%÷10)。另,原告虽主张月音浪超过100万元的情况下,平台会给予5%的奖励,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存在该奖励及该奖励的归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不予采信。另,因合作协议约定主播报酬按月结算,故原告诉请将2020年7月份的音浪数计入8月份中理据不足。综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20年8月份的报酬为43005.62元。关于利息,因被告未能按时向原告支付报酬,构成了对原告资金的占用,故原告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3月3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于法有据且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因双方并未就律师费的承担进行约定,且律师费并非案涉诉讼的必要支出费用,故原告关于律师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拓噗文化传媒(广州)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拓噗文化传媒(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钟泳茵支付款项43005.62元及利息(利息以43005.6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3月31日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钟泳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0.25元,由原告钟泳茵负担142.25元,由被告拓噗文化传媒(广州)有限公司负担438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支付4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