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众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允升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9-14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天津众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贺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秋林,广东华商(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允升,男,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阜新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宏。

原告天津众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乐互娱公司)与被告石允升合同纠纷一案,先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2020年11月14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沪0113民初2044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处理。2021年1月4日,本院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基于本案部分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魏伟独任审理。原告众乐互娱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秋林、被告石允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众乐互娱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艺人经纪代理协议》;2.判决被告退还原告预付合作费用18万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2万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将第二三项请求合并变更为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艺人经纪业务以整合全国娱乐资源和丰富完善的艺人管理培训体系见长,并有意推介乙方进行开展互联网直播活动,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3月11日签订了《艺人经纪代理协议》及《收入结算比例确认单》(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1.原告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担任乙方的经纪公司,经纪活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演艺,线下演艺,相关策划等;2.在协议有效期内,被告不得就协议已约定经纪范围与第三方开展合作;3.原告对向被告投入相关资源提升其人气、知名度,若被告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该投入作为原告的实际损失;4.若被告违反协议排他性约定的,应当原告赔偿500万元违约金;5.视频直播时保持良好的心态,不得宣传反动、暴力、色情等违法违规内容,并遵守第三方平台的各种运营规则和制度;6.原告在被告每月收入流水达到250,000元的前提下支付20,000元合作费用。一、关于退还预付合作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9年4月及9月通过银行转某方式共支付预付合作费用共计220,000元,合同履行至2020年3月份,被告于直播过程中涉及色情违法违规内容,被第三方虎牙平台封禁,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被告满足月收入流水250,000元月数为零。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22万元。二、关于违约金。协议约定,视频直播时保持良好的心态,不得宣传反动、暴力、色情等违法违规内容,并遵守第三方平台的各种运营规则和制度,被告拒不服从原告的管理,擅自开展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内容直播,已经对原告的公司运营、品牌、商誉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且原告为了提升被告的知名度及点击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被告违反协议约定,已经致使合同履行不能,原告前期投入的成本无法收回,并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石允升辩称,原告提供的合同不完整,少了合同最后一页。完整的合同中约定被告每月直播不得少于120小时,每月不少于25天,每月底薪3,000元,并不是原告说的每月达到25万元流水,因为被告原本就做直播,而且有流量,所以原告才同意这样约定。被告直播期间礼物收益二百五十多万,不存在原告说不达标的情况。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被告以前做的直播是帮人家打车,疫情期间根据原告要求做美团外卖直播,因直播过程中暴露了一些客户的住址、联系方式等隐私才遭到平台封禁,原告不应当因此解除与被告的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付给被告的22万元是被告一年的工资,不是三年的预付款。本案之外,原告还在天津法院起诉被告借款纠纷,当初原告给被告钱款时要求被告以借款名义出具借条,该案的材料与本案的材料是一样的,预付款和借款的流水也是一致的。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份因被告未能履行直播义务,该期间的工资10万元被告愿意退还原告。对于天津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不认可判决内容,被告会申请再审。对于原告提供的汇款回单六份与原告说的数额有差距,原告属于套路贷。《艺人经纪代理协议》只有公司盖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该合同是违法的。原被告签署合同的时候被告是有工作单位的,不能再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且该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长无履行可能性。该合同属于格式合同,诸多合同条款有失公平。借款合同是在原告逼迫、欺诈下签订的,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1日原告众乐互娱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石允升(作为乙方)签订《艺人经纪代理协议》,约定由甲方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担任乙方的经纪公司,甲方为乙方提供经纪活动,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源支持和服务,乙方按约定履行直播义务,双方分享收益。合作期限为2019年3月至2022年3月。协议第四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6条约定:该协议有效期间内,乙方应根据该协议约定在甲方要求的直播平台上进行演艺,并保证:4.6.1主播需要根据所在直播平台的要求完成直播任务。4.6.2视频直播时保持良好的心态,不得宣传反动、暴力、色情等违法违规内容,并遵守第三方平台的各种运营规则和制度。4.14条甲乙双方共同确认:(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运营推广资源的价值,是甲方对乙方的前期投入成本。若乙方在入驻期间没有违约行为,甲方不要求乙方承担该前期投入成本,但如乙方有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行为的,该成本应当作为甲方实际损失,乙方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应全部以现金形式退还该投入成本。(2)甲乙双方均为独立平等的民事主体,乙方通过本协议独家入驻甲方平台,乙方在自己场所进行主播工作、并不遵守甲方公司的劳动管理,双方不构成事实和法律上的雇佣、劳动关系,甲方对乙方不负任何劳动法层面义务。乙方在甲方平台的网络主播活动过程中及线下因自身或三方遭受的任何人身、财产损害、应由乙方、相应的第三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协议第七项收益分配7.5.1条约定甲方安排乙方参加甲方旗下栏目内容录制和网络视频平台表演,或参与指定的视频网络直播平台表演由此产生的平台分成收入属于游戏演艺分成收入,因不同平台收益分配规则不同,此类收入分成比例在《收入结算比例确认单》中进行表述。第八项违约责任8.1条若乙方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双方约定行为或保证等,甲方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视乙方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某一项或者多项措施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或使乙方承担相应违约后果:(1)申请第三方平台暂时或永久地封停乙方的平台账号,使乙方无法通过该账号登录平台;(2)要求乙方于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500万元违约金,若上述500万元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所受损失的,甲方认可就超出部分进行主张要求乙方进行赔偿;(3)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4)其他甲方按照相关法规、约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行为。8.2条重大、根本违约特别约定:甲方作为经纪公司需要在乙方运营过程中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不断提升乙方的知名度,因此,乙方特此承诺:若乙方出现因任何原因乙方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独家性、排他性约定或因其他乙方行为导致甲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重大或根本违约行为的,乙方除按照本协议8.1条等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500万元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受理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等。乙方承诺:若乙方出现上述重大、根本违约行为,甲方已经为乙方投入的运营推广的价值、乙方因违约后获得的全部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违约后在第三方处所获得的任何费用、虚拟礼物收入费用、广告代言等全部收益等)作为甲方全部损失的组成部分。第十一项合同的修改和提前解除11.3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可以提出解除合同:11.3.1乙方因自身原因对其个人形象、名誉造成不可挽救的负面影响,致使其无法继续从事直播事业及游戏演艺事业。11.3.4无特殊情况下,乙方因个人原因无法达到甲方约定的工作安排及目标。
2019年3月11日甲乙双方签订《收入结算比例确认单》第一项结算计算方式中约定:……(3)签约艺人每月完成网络直播总时长不低于120小时,实际有效天不低于25天时,乙方在甲方指定平台的礼物收益为乙方直播礼物收益的100%,如无法满足此条件,则乙方在甲方指定平台的礼物收益为直播礼物收益的70%(有效天:每日单次直播时长不低于2小时,算一个有效天;如存在不可抗力导致异常关播,则在5分钟开播计为连续)。(4)签约艺人每月完成网络直播总时长不得低于120小时,且每天不低于4小时,实际有效天不得低于25天,符合以上标准者,每月可向甲方申请预先垫付佣金分成30%,并优先享受甲方提供的各类演艺扶持。(注:艺人直播时长未达到规定时常的一半,发起解约后,甲方有权不给于结算礼物以及薪资)。乙方收入=底薪20,000元/月+当月礼物收益*30%-甲方其他直接支出……甲乙双方手写补签协议第4条,公司提前预支乙方石允升十二月底薪每个月人民币贰万元整,总共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小写240,000元。在每个月底薪里面扣除贰万,总共十二月。认石允升乙方浦发银行卡(XXXXXXXXXXXXXXXX)为准,即合同生效。
2019年8月14日甲乙双方再次签订一份《收入结算比例确认单》:1.3乙方保证每月完成网络直播总时长不低于120小时,每月有效开播天数不低于25天,每月网络直播付费礼物收入流水不低于人民币250,000元,乙方当月直播时长额外超过约定时长的10%后,下月可优先享受甲方提供的各类运营扶持。1.4甲方对乙方在合约期内的演艺直播收入作为扶持保证,在乙方完成每月网络直播总时长和有效开播天数以及网络直播付费礼物收入流水要求前提下,甲方支付乙方底薪每月人民币20,000元(人民币:贰万元整)。1.6甲方对乙方进行底薪预付扶持,甲方预付乙方合约期内首12个月底薪,共计人民币24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甲方在2019年4月,即合约期内第二个月已预付乙方6个月底薪共人民币120,000元(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甲方在2019年8月,即合约期内第五个月,对乙方再次预付6个月底薪共人民币120,000元(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甲方在无前提条件下预付乙方12个月底薪,乙方应当尽力满足本文件第1.3条要求,达成甲方支付乙方底薪条件。乙方在合约期首12个月内未达成第1.3条要求的月份,甲方有权从合约期第13个月开始扣除乙方相应月份的底薪,作为赔偿甲方之损失。1.7甲方对乙方进行借款扶持,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币240,000元(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用于协助乙方发展演艺直播事业,具体借款事宜另立《附件四借款合同》进行双方协定。2019年8月14日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人民币240,000元,借款期限为8个月,从2019年8月到2020年4月。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示借款收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款收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果。甲方向乙方出借的款项在借款期限内不支付利息。从2019年9月开始,乙方按连续8个月,每个月归还人民币30,000元(人民币:叁万元整),直至还清所有借款。
2020年3月虎牙公司因被告(主播“DKE-云升”)在直播过程中故意骚扰女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永久封禁主播“DKE-云升”的直播间,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提交相关资料,将“DKE-云升”列入“网络主播黑名单”。
另查明,2019年4月16日原告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向被告名下尾号4306浦发银行账户转某5万元、5万元,2019年9月10日海南众合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代原告向被告名下尾号4306浦发银行账户转某7.5万元,2019年9月12日原告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向被告名下尾号4306浦发银行账户转某4.5万元,共计转某22万元。2019年9月3日原告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向被告名下尾号4306浦发银行账户转某5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4万元,共计转某24万元。
再查明,原被告因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众乐互娱公司诉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查明认定事实:原告依约于2019年9月3日通过银行转某的方式分五笔向被告转某共计24万元,但被告未能依约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关费用。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0114民初14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石允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众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26,400元(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合计266,400元;二、被告石允升给付原告天津众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以本金240,000元为基数,按2%/月标准计算自2020年7月1日至全部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被告石允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就案涉24万元是否构成借贷关系,二审法院认为《收入结算比例确认单》证实天津众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允升约定,天津众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除向石允升提供底薪预付扶持24万元外,还对石允升进行借款扶持24万元,借款事宜另立借款合同进行协定。在收入将结算比例确认单签订当天,天津众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允升签订借款合同,石允升向天津众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借款24万元。石允升认可上述文件签字均为本人所签,关于直接在合同上签字,不认可合同内容,24万元系预付工资的主张理据不足,双方就案涉24万元构成借贷关系。2021年5月1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事实,由《艺人经纪代理协议》《收入结算比例确认单》、招商银行付款回单、电子回单、付款证明、网络页面截图、被告直播账户信息、《借款合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艺人经纪代理协议》及两份《收入结算比例确认单》的法律效力;
二、原被告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
三、本案中预付款银行流水和借款合同纠纷中的银行流水是否重复;
四、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以下几点:一、《艺人经纪代理协议》及两份《收入结算比例确认单》的法律效力;二、原被告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三、本案中预付款银行流水和借款合同纠纷中的银行流水是否重复;四、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第一点,《艺人经纪代理协议》《收入结算比例确认单》均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不悖,应自协议成立时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除违约金条款外,本案案涉合同条款不存在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且从双方手写约定中可以看出,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知晓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协商拟定条款。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第二点,原被告于《艺人经纪代理协议》中约定双方均为独立平等的民事主体,被告通过协议独家入驻原告平台,被告在自己场所进行主播工作、并不遵守原告的劳动管理,双方不构成事实和法律上的雇佣、劳动关系,原告对被告不负任何劳动法层面义务。从被告从事的工作内容、《艺人经纪代理协议》对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来看,原被告之间不属于劳动上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被告亦不受原告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原被告之间系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
关于第三点,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引起的纠纷已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2019年9月3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转某的24万元系向被告交付的借款,而本案案涉预付款22万元系由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及2019年9月12日通过银行转某及案外人转某代付的方式支付给被告,故原告诉请不构成重复主张。
关于第四点,2019年3月11日签订的《收入结算比例确认单》中约定签约艺人每月完成网络直播总时长不低于120小时,实际有效天不低于25天时,约定底薪20,000元,且并未对底薪的支付作出限制性约定。2019年8月14日双方再次重新签订《收入结算比例确认单》,约定被告保证每月完成网络直播总时长不低于120小时,每月有效开播天数不低于25天,每月网络直播付费礼物收入流水不低于人民币250,000元,在被告完成每月网络直播总时长和有效开播天数以及网络直播付费礼物收入流水要求前提下,原告支付被告底薪每月人民币20,000元。第二份《收入结算比例确认单》系第一份《收入结算比例确认单》的补充和调整,自2019年8月14日之后被告获得底薪的条件应当符合新的《收入结算比例确认单》的约定。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直播礼物收入流水证据,自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被告每月网络直播付费礼物收入流水均低于人民币250,000元,未达到原告支付被告底薪的标准,故原告多付的预付款被告应当予以返还。2020年3月主播“DKE-云升”即本案被告在直播过程中因故意骚扰女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虎牙平台永久禁播,列入“网络主播黑名单”,被告无法再按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已构成合同根本违约。现原告要求解除和被告签订的《艺人经纪代理协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酌情支持20万元。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天津众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允升于2019年3月11日签订的《艺人经纪代理协议》;
二、被告石允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众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款12万元;
三、被告石允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众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天津众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68元,由被告石允升负担5,6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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