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02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原告:淄博孙曌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科苑街道办事处潘南西路**院内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单海鑫,总经理。
被告:宫淑娟,女,199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博,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淄博孙曌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宫淑娟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淄博孙曌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单海鑫,被告宫淑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淄博孙曌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公司培训费3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公司经济损失费10万元。事实及理由:2020年11月10日,原、被告就被告在原告所合作的直播平台进行直播事宜协商一致后于当日签订《艺人合作经营协议》,并用公司直播ID“甜心女团”的团队号与公司其他女艺人在快手直播平台进行女团直播活动。该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为1年;乙方(被告)在直播平台直播,每月不低于26个有效天(单日累计开播≥6小时为一个有效天)直播;未经原告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在直播平台为其他公司或个人提供商业活动。但被告宫淑娟于2021年4月18日用直播ID“2335237975”在快手直播平台开始进行直播且接受他人打赏礼物而获利,此行为已表明被告宫淑娟不再履行合同并与甲方构成恶意竞争关系,属于根本性违约。根据合同法律规定及双方签订的《艺人合作经营协议》,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不低于10万元违约金,及被告承担原告为此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调查费等。综上所述,被告宫淑娟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原告订立的《艺人合作经营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网络主播行业以“用户为王”、“流量为王”,用户数量与流量是主播行业企业命脉之所在,其擅自另行直播,会使公司为其推广所吸引的用户流失,这一根本违约行为使原告损失惨重,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宫淑娟辩称,1、被告与原告系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原告通过协议约定被告每天工作至少6小时,每月直播时间至少26天,每天按照原告公司管理制度每天九点三十分上班,月工资为5000元再加提成,每月支付一次;同时,被告直播账户并非被告所有,原告在给被告发放工资时均没有工资明细,从不告知被告每月提成,也可看出原告与被告不是处于平等地位,由此可见,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被告与原告系劳动合同关系,而非一般的民事合作关系。因此本案应先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能直接由人民法院受理。2、原告无故克扣、拖欠被告工资及强迫、要求被告进行暴力性质等损害被告身心健康的表演。被告在职时原告未按协议约定向被告支付工资,且原告至今仍拖欠被告一万余元工资,原告违约在先,被告不应支付违约金。3、即使认定双方系民事合作关系,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显失公平。合作协议约定的违约金10万元,明显是原告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且利用被告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过分高于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4、585条和《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一部分第11条的约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因违约所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系违约金过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减少”。原告无法证明被告给其造成的损失,因此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予减少。4、原告未对被告进行任何的培训,同时根据协议约定,原告与被告也未明确培训和包装的具体项目及约定培训费用,原告的该项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诉求不应得到支持。5、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诉求不应得到支持。综上,被告同意与原告解除合同,但原告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10日,原告淄博孙曌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宫淑娟(甲方)签订艺人合作经营协议一份,协议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合作经营开展网络主播业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协议内容条款中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公司星探发掘,根据个人需要,成为乙方旗下艺人,签约后,乙方为甲方安排平台进行直播,礼物按照甲、乙双方约定进行分成。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中约定,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进行支付礼物分成;2、甲方应严格遵守直播平台的规定,积极配合乙方,通过双方努力共同提高收益;3、甲方在协议期限内,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在第三方竞争平台进行直播。(前述第三方竞争平台指:与乙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直播公司或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抖音直播、NOW直播、快手直播、斗鱼直播、虎牙直播、战旗TV、熊猫TV、火猫直播、六间房、QT、PPTV等及其相关联的直播网站);4、在协议期限内,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协议,不得擅自与第三方达成与本协议内容相关的约定。此协议期间内,若甲方单方面解除合作协议,双方未协商,则赔偿对方违约金十万元。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中约定,1、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必要的推广宣传服务,并对甲方进行包装培训,包装培训费用和场地由乙方负责;……5、乙方负责对甲方进行培训(包括直播培训、化妆培训、沟通技巧培训、粉丝管理培训等)。第五条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在协议期间及协议期后一年内,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在其他直播平台、为其他公司或个人提供商业活动的,发生一次,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三万元。第七条协议的终止和解除条款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或解除,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十万元违约金:1、甲方不遵守直播平台和公司规定的。2、甲方行为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3、甲方行为严重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的。4、甲方以消极、不作为等不符合乙方要求的方式履行本协议的,经乙方通知后15日内仍未改正的。5、甲方签订合同三个月内提出终止合作申请的,承诺一年之内不辞职。6、因乙方业务调整,不再进行直播服务业务的。7、在合作期限内一方提前解除合作协议。第九条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为12个月,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开始合作。后被告自2021年4月18日起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快手平台进行直播。原告为此提起诉讼。
另查明,宫淑娟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淄博孙曌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工资10000元,并确认解除劳动关系,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以双方系民事合作关系为由驳回了宫淑娟的仲裁请求。上述裁决书于2021年7月6日向双方送达,宫淑娟未在法定时间内起诉。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但被告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与他人合作进行网络直播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导致双方的合作协议终止履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原告主张违约金10万元过高,本院酌情支持1万元。原告主张培训费3万元、经济损失费10万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宫淑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孙曌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1万元;
二、驳回原告淄博孙曌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淄博孙曌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272元,被告宫淑娟负担1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