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31
廉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何康锦,男,汉族,1996年1月4日出生,住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尚荣,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宇新,男,汉族,1992年6月23日出生,住湛江市坡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康锦与被告黄宇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康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尚荣,被告黄宇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何康锦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于2018年9月6日签订的《主播线下签约协议》。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赔偿款88万元及利息(以88万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短视频平台上的网红,快手用户名为“西部-狗蛋(男装店)”(ID:fc888888),粉丝数100余万,并有专业的运营团队。经介绍认识,被告有意向与原告合作,让原告帮助其发展演艺事业,故双方于2018年9月6日签订《主播线下签约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现在及将来的、线上及线下的全部演艺活动提供经纪服务,期限为5年,即日起至2023年9月5日止;合作期间,原告有权自主管理被告在线上演艺平台的个人直播与互动演艺,有权代表被告对被告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等权益进行管理与维护;演艺直播产生的一切收入,由被告分配70%,原告分配30%。签约后,原告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其及其团队已提供拍摄、编辑、策划、推广、管理等诸多服务,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来发展被告的演艺事业,取得的效果非常好,例如被告所用的快手账号(ID:abc99988800)因违反平台规则被永久冻结后,原告团队仍提供多个账号予以支持,包括用户名“小强哥”(ID:fc11122233)粉丝数已高达48.5万,同时据不完全统计,仅是2019年7月至9月的鼎盛时期,原告分成所得金额月均大概3万元,大家合作双赢,前景令人期待。但就在双方合作事业蒸蒸日上之时,被告在无任何声明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2日擅自单方终止合约,离开原告的团队,自行运营用户名“小强哥(狗头岭)”(ID:a13560511035)的账号,从旧帐号吸引流量后粉丝数达24.9万,还于2021年4月12日通过实名认证方式剥夺原告对账号(ID:fc11122233)的使用权,并删除该账号已发布的全部作品,甚至还关闭绑定的、由团队经营的快手小店,致使货品订单无法处理。2021年4月22日,原告委托律师致函被告,敦促其归还快手账号(ID:fc11122233)和快手小店的使用权以及赔偿损失,但其收悉后不予置理。原告认为,《主播线下签约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严格履行。被告在合同未到期时提前停止履约,且在非原告安排的平台进行演艺,其“单飞”的不诚信行为,实有违契约精神,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113条、第114条等规定以及《主播线下签约协议》第4条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理应要赔偿。从被告于2020年1月2日离开后,若按照每月3万元来计算合同剩余期限(31个月)履行后原告可以获得的利益,则被告需赔偿的损失为93万元。从2018年9月初至2019年12月底,原告实际分成总额为228781元,计算得出分成前的收入总额为762603元(22878130%),按照《主播线下签约协议》第4.1条约定,被告应当赔偿违约金50万元,并将所得收入按50%分配,即381301.5元(76260350%),故违约赔偿金额共计881301.5元。基于对已履行的合同期间每月平均的分成款金额、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以及双方关于违约金等约定的综合考虑,原告现酌情主张88万元赔偿款。因被告不予协商解决,原告唯有诉诸法律,望法院全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认定被告违约赔偿金额,判如所请。
被告黄宇新答辩称:一、被答辩人起诉状中诉称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相符。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主播线下签约协议》后被答辩人并未答辩人提供拍摄、编辑、策划、推广、管理等相关服务,期间答辩人所有作品均是由答辩人自行完成。被答辩人诉称2020年1月2日答辩人擅自终止合约的,从旧账户引流,并以实名认证的方式剥夺其对账户的控制(ID:fc11122233)与事实不相符。事实上在2019年12月底被答辩人向团队成员提出,“不愿意留下的就将账号给他,借钱的把借款还清,可以离开”,基于此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团队其他人员先后离开原告的团队。答辩人离开系与被答辩人协商一致的。答辩人并没有通过实名认证的方式剥夺被答辩人对账户的控制,根据答辩人提供证据,该账户所有人系吴土养并非答辩人。而且用于直播的账号并不是被答辩人提供的。二、案涉合同性质为演艺经纪合同。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规定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演出经纪人管理办法》的第三条规定,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演出居间、代理、行纪,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活动的从业人员;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个体演出经纪人。而答辩人并不具备经纪人资格。因此案涉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最终认定案涉协议不属于演艺经纪合同,其根据协议内容双方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委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三、案涉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违约及违约情形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应当认定无效。根据签约的过程,协议是被答辩人自行打印好的,要求答辩人签。且该协议是被答辩人提前制作,反复使用协议。约定的高额的违约金,相反协议并未就被答辩人作出任何的限制,从协议签订的背景上看。签订协议时被答辩人已经从事快手主播工作,而答辩人对网络主播行业并没有全面的了解,答辩人的文化程度为小学文化,甚至对协议内容都无法理解的情况下,签订了案涉协议,且协议双方之间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有违公平原则。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该协议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应当认定无效。四、本案中答辩人并未违反协议的约定,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2019年底协商一致不在履行案涉协议。答辩人将账号交由被答辩人,双方之间就案涉协议的解除已经达成一致,被答辩人也未再向答辩人提供任何帮助。虽然双方之间对解除案涉协议没有形成书面协议,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及其他人员表示“不愿意留下来的,把账号留下就可以离开了”从这句话意思表示足以说明。被答辩人提出了解除协议条件,答辩人归还账户离开可以说明双方之间对于解除协议达成一致意见。若不认为案涉协议已经解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将账号留下,答辩人则已经无法从事网络直播相关工作,被答辩人也亦无法向其提供任何帮助,无需继续履行协议所约定义务,但其协议内容仍然对答辩人进行限制,显然对答辩人是公平的。对于留下账户系吴土养所有被答辩人是知晓的,因被答辩人使用该账户进行销售产品,吴土养担心其承担法律责任才通过实名认证的方式将账户追回。五、若答辩人存在违约的情形,案涉协议约定违约金明显过高,且被答辩人主张违约金缺乏依据,存在重复计算违约金。答辩人若存在违约的行为,被答辩人并无实际损失,答辩人离开其团队时已经账号交还被答辩人,事实上在整个过程中被答辩人没有任何的实际投入,拍摄所产生的相关成本均由答辩人自行承担。但协议约定违约金明显高于被答辩人的实际损失,应当予以调整。案涉协议既然约定金的情况,同时约定按照其违约所获得收益50%分配,属于重复计算违约金,而事实上答辩人离开团队后经历了疫情,和重新注册和运营账户,投入了大量物质力量,至今并未实际营利。而被答辩人按照2018年9月-2019年12月期间收入按照50%计算违约金,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因此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结合被答辩人实际损失,答辩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调整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
1、主播线下签约协议,用以证明2018年9月6日,双方对合作内容、期限、分成比例等事宜作出约定。被告提前停止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2、快手截图1,用以证明原告在快手平台的用户名、ID号、粉丝数等信息;原告及团队大力提升被告的演艺能力发展其演艺事业。
3、快手截图2,用以证明原告提供给被告使用的账号(ID:fc11122233)粉丝数有48万,流量可观,但被告于2021年4月12日通过实名认证方式剥夺原告对账号的管理,构成违约。
4、快手截图3,用以证明被告于2020年1月2日擅自单方终止合约,离开原告的团队,自行运营用户名“小强哥(狗头岭)”(ID:a13560511035)的账号,从旧账号吸引流量后现在粉丝数达26万,构成违约。
5、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用以证明从2018年9月初至2019年12月底,原告实际分成总额为228781元,其中2019年7月至9月的鼎盛时期,原告分成所得金额月均大概为3万元。
6、律师函、快递单、短信,用以证明2021年4月22日,原告委托律师致函,而被告不予置理。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签名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该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对证明的事实及内容有异议,该协议不能证明被告有违约的事实;对证据2的截屏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该截屏无法反映原告履行合同的义务,更不能证明原告提升被告的演艺能力;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账户并非原告所提供,被告因账户被平台冻结,在没有账号可以使用的情况下向案外人吴土养借用账户,该账户的所有人是吴土养。账户的实名认证与被告无关联,不是被告的行为;对证据4的真实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何康锦与被告黄新宇于2018年9月6日签订《主播线下签约协议》,约定内容:1.1合作期间,甲方(原告)担任乙方(被告)在互联网线上演艺及未来可能涉及到的线下演艺的独家经纪人,就乙方的全部演艺事业提供经纪代理服务,经纪代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及其他出版物、法律事务等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所有活动。1.1.1网络演艺:甲方代理乙方在线网络演艺,包括并不限于互联网线上演艺的个人直播间演艺、众筹、线上演唱会、线上歌友会等现在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互联网产品及线上演艺形式,经纪合同期间,甲方在遵守维护良好合作及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发展的基础上,甲方有权在合作范围内自主管理乙方在线上演艺平合的个人直播与互动演艺,积极进行策划宣传,因此产生的收入,甲方有权获得相应合作分成。1.2本协议合作期限为(五)年,即自(2018)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5)日。2.6合约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接洽或授权第三方接洽安排与演艺事业相关的事项,不得做出任何有损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有第三方联系或者邀请乙方参加演艺活动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单方接洽演艺活动并签订协议,乙方不得私自与第三方洽谈或达成任何协议。3.3乙方在视频秀场平台上进行直播互动演艺产生的一切网络增值服务收入(包括虚拟礼物所产生的佣金),甲方占有运营后台系统分配金额后的30%,乙方占有70%。4.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在非甲方安排的平台进行演艺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人民币500000元整(大写:伍拾万元整)违约金并将所得收入按甲方50%,乙方50%分配。4.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构成违约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000元整(大写:伍拾万元整)违约金并将所得收入按甲方50%,乙方50%分配。
签约后,原、被告双方按照合同各自履行义务,包括在快手APP的短视频平台,利用用户名为“西部-狗蛋(男装店)”(ID:fc888888)和“小强哥”(ID:fc11122233)制作短视频进行表演,并吸纳一定的粉丝。合作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及团队其他成员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在完成按照原告“退还账号及付清欠款就可以离开”的要求后,于2020年1月份离开原告的团队,被告自行利用快手APP上的用户名“小强哥(狗头岭)”(ID:a13560511035)的账号进行表演。2021年4月22日,原告委托律师致函被告,让被告归还快手APP账号(ID:fc11122233)和快手小店的使用权以及赔偿损失,但原、被告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发生纠纷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主播线下签约协议》,依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辩解该协议属于演艺经纪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而且属于格式条款也认定为无效,即使有效被告也没有违约,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该协议在被告离开团队时已经解除或终止的意见,本案中,对于原告与被告签订《主播线下签约协议》的认定,原告是演艺经纪,被告是“网红主播”,被告受聘于原告为其独家经纪,独家代理及安排被告全部演艺活动,而报酬的给付也是时下网络常见的以网络主播在网络平台的人气高低,再由平台支付相应报酬,然后原、被告进行分成,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劳务合同的一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的调整。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存在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不存在严重不对等和违反公平原则,尽管被告只是小学文化程度,但足以阅读并理解协议约定内容的意思,清楚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协议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格式合同。本案即使被告离开原告团队是双方协商一致,协议在被告交付账户的时候已经解除或终止,但解除协议中若没有对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赔偿损失请求权的放弃与当事人权益休戚相关,那么双方对此应予明示,解除合同合意中未就附带产生的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问题作出约定,不能当然视为当事人放弃对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主张权利,原、被告仅达成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合意,但对于合同解除的后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不能产生合意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故原、被告签订的《主播线下签约协议》对原、被告双方仍具有约束力,被告上述辩解意见无理,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签订的《主播线下签约协议》明确约定被告黄宇新未经原告何康锦同意,擅自在非原告安排的平台进行演艺的,应承担赔偿违约金的责任,被告没有经过原告而私自在快手平台进行演艺活动,使用其他账号进行演艺活动,违约事实情楚,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赔偿款88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原告提出双方合作期间(2018年9月初至2019年12月底)实际分成总额为228781元,但其提交的证据“微信交易支付明细”只是显示被告曾经转账的总额是228781元,无法证明转账的用途,更无法证明全部转账均是双方合作收益所得,而且合作期间所得无法等同于未来继续履行合同的收益,无法查明双方实际收益和实际分成总额。根据《主播线下签约协议》第4.1条约定赔偿的违约金50万元,该约定对双方在五年合同期内的合作期间收入、预期利益损失等方面约定比较合理,再综合考虑本案的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告曾提出过留下账号、付清欠款就可以离开的合同解除意见,被告没有经过原告同意以其他账号进行直播)、网络主播目前收入情况(尚可观)、违约金的惩罚性质等因素,原告何康锦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本院根据被告的申请,酌情对违约金进行调整,酌定违约金为15万元为宜。其请求的利息计算应为:以1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6月1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原告请求解除双方于2018年9月6日签订的《主播线下签约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于2021年6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双方签订的《主播线下签约协议》依法于当日解除。
本案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18年,被告违约的行为延续至2021年1月1日以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故本案适用新的《民法典》规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何康锦与被告黄宇新在2018年9月6日签订的《主播线下签约协议》于2021年6月5日解除。
二、限被告黄宇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康锦赔偿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何康锦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康锦负担5226元,被告黄宇新负担10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