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3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一、从曹王利与钟灵毓秀公司所签订《协议》内容看。《协议》约定的内容中虽出现“重新签订劳动协议”“管理”“工资”“底薪”等劳动关系特征的词语,但签订依据的是民事相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系平等主体之间就开展网络直播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等民事活动权利义务的约定,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二、从合同约定的关于收入来源、分配等双方权利义务看。1.《协议》约定的底薪仅600元,不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且从双方约定的报酬计算方式看,底薪并不是曹王利收入的主要来源。协议未约定社保费用缴纳等事项;约定试播月的培训费从曹王利第一个月的收入中扣除,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承担员工培训费用明显不同。2.曹王利的主要报酬收入并非直接来自于钟灵毓秀公司,而是从曹王利网络直播赚取的费用中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收益分成,且钟灵毓秀公司也要从曹王利网络直播赚取的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分成费用,双方这种收益分配方式与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支付各类费用有着本质区别。故曹王利与钟灵毓秀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中经济从属性的特征,更符合合作关系的特征。3.《协议》约定曹王利的待遇为底薪、奖金、年终奖构成。关于全勤奖,按时开播,不请假,不早退,月休两天以内,开播时长180小时以上等内容,是双方协商的一种履约模式,系基于合作关系而衍生的对曹王利直播活动的管理规定,不应视为双方之间具有人身隶属关系的规章制度。三、从工作内容上看,曹王利从事的网络直播平台,系钟灵毓秀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提供,直播内容不是钟灵毓秀公司的经营范围。四、曹王利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娱恒万芸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其要求娱恒万芸公司承担责任缺乏依据。综上,曹王利与钟灵毓秀公司、娱恒万芸公司均不存在劳动关系,对其基于劳动关系的各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0)豫0202民初495号民事判决,驳回曹王利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曹王利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豫02民终209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曹王利不服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豫民申6177号民事裁定,驳回曹王利的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