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研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曹蓓其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2021-08-2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研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业路999号7幢5层5011室。
法定代表人:李朝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鲁平,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蓓,女,1995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七都镇芳村村26号。

原告上海研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研几公司”)与被告曹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于2021年3月4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采用公告送达,于2021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研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朝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鲁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蓓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研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4月18日签订艺人经纪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作为被告独家的演艺经纪方。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基本的保底工资、宿舍、直播间及相关直播设备、直播指导、数据流量支持、定期与不定期的演艺培训等。原告在前期给予了被告全方位的包装与支持,使被告在极短的时间里获得了巨大的提升,其直播收益也是与日俱增。此后,被告私自以个人名义偷开小号进行直播,在直播时长10小时内就获得了15,400元的收益。被告私开账户5日后被公司监管发现,便私自离开,拒绝与原告进行任何沟通。原告基于对被告未来的看好,在合同履行期间特为其聘请专业导师进行培训,但由于被告拒不履行合同导致此培训无法进行下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曹蓓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18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艺人经纪合同书》一份,约定鉴于:1.甲方系依法设立、专门从事演出经纪及相关文化传媒的有限责任公司。2.乙方系艺人,乙方基于在互联网平台发展的需要,并对甲方公司所从事经营范围及对甲方专业权威的演出经纪资源的认可,愿意按照本合同委托甲方管理、经纪其互联网演艺事业。3.本合同是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关系,不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第一条合作内容1.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从事演艺事业的经纪方。负责全权处理和管理本合同约定范围的乙方演艺活动及利益,并代表乙方与有关方签署和履行演艺活动的合同。2.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甲方独家提供演艺服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履行与本合同内容相同或近似的合同,不得自行联系或接受任何第三方推荐、提供、邀约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3.本条演艺业务的内容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并为之允许的电影、电视剧、录影、广告或代言、演唱、网络直播及有关演艺事业需要的活动……6.甲方通过其各种资源、途径为乙方推荐、提供演出机会、开通网络平台直播账号,并以口头、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通报乙方,乙方按照甲方所签署合同的约定完成演出任务。在甲方推荐、提供演出机会的同时,乙方亦可通过其自身资源、途径寻找演出任务但不得作出任何确定性承诺,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有关演艺信息或其他邀请信息,甲方与有关演艺组织方、邀请方商谈和安排演艺条件、签署有关演艺合同……第二条合作期限1.本合同项下的合作期限为3年,即自2020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18日……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2.甲方拥有安排、接洽签署一切与乙方有关的演出工作事宜的权利,甲方签订的与乙方演艺工作有关的合约和细则,乙方应全心全意贯彻执行委派的工作,不得拒绝……(二)乙方权利义务……10.乙方不得自行联系任何演艺活动。第四条乙方承诺与保证1.乙方确认甲方拥有安排、接洽乙方演艺事项的决策权。2.乙方承诺并保证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无论是否收取报酬,不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第三者承诺、签订、参与任何与本合同有抵触或损害甲方利益的任何活动、文件或任何演艺事项。3.不论有无报酬,在合约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任何人及非甲方公司签订或口头同意参与、发展或允许乙方形象、照片、名字等任何其它与演出及宣传有关的工作,商品及其它事宜……12.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相同或相近业务(专业)有竞争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其他公司兼职。掌握甲方专有技术或业务网络的乙方,无论甲乙双方是否存在合作关系,乙方皆不得利用甲方技术机密、商业机密、客户资源参与同行业竞争,否则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五条合作收益1.甲乙双方的可分配收益包括:直播、广告、电影、电视等权益收益以及在履行本合约时产生的或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收益。2.在合同期内,直播收益按甲方规定的提成比例分配(详见附件)。3.商业经纪按甲方提成40%,乙方提成60%方式分配……第七条违约责任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因本合同外的法律纠纷而影响工作的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300,000元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行追偿。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尽职义务,如因乙方原因给甲方或合作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直接、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前期收入及支出费用、签约费用、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与赔偿金及甲方预期利润等,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应得活动收入中扣取)。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接受其他第三方的演艺活动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3,000,000元违约金……6.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从事主播行业的,应当积极与甲方进行有效沟通,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停止从事主播行业,不享受主播待遇。但本合同并不因此终止,本合同项下义务乙方仍需严格遵守。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汇报其合同期限内工作情况,以确保乙方未存在欺诈、隐瞒真实情况从事与主播相关的行业。若乙方后期不能从事主播事由消除后,应当告知甲方,并继续通过甲方公司管理经纪其主播行业。乙方若违反上述义务,未与甲方进行有效沟通,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就擅自终止合同、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欺诈、隐瞒真实情况自行或到他方从事主播行业的以及不能从事主播事由消除后,未通过甲方公司从事主播行业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3,000,000元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其追偿。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1.乙方故意或疏忽而不尽职尽责完成合作内容,违背或损害甲方的利益或合理要求。2.乙方严重违反或不遵守本合同的约定条款。3.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所列的有关事项。4.乙方涉入本合同外的法律纠纷而严重影响合作的。合同还就保密义务、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同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附件:研几传媒主播收益(抖音及火山版)》(以下简称“主播收益表一”)一份,约定:一、直播要求:1.乙方应保证其需用甲方账号或与甲方合作账号在平台上直播的有效时长不低于156小时/月,有效天26天/月,一个有效天6小时(每次直播不低于2小时)。2.有效时长标准:指艺人在进行直播时,需要有实际出境、具有实质内容的直播表演,并与粉丝进行互动,直播过程中离开镜头不得超过5分钟,每次直播不得离开镜头超过3次,单次直播时长不得少于2小时……4.主播当日下播后,需提现并转到指定支付宝或银行卡。注:新签约主播满足上述条件享受保底收益5,000元,保底政策适用于签约日起前三个自然月。二、乙方单月结算为:当月总音浪小于30万音浪,提成为总音浪税后的35%;当月总音浪大于等于30万音浪,提成为总音浪税后的40%。注:乙方收益结算后当月的刷量收益和保底收益不叠加,取最高值,首月若未能完成有效天提成按40%。三、结算时间:每月15日结算上月收益。四……乙方不得连休长假(大于等于5天)或者擅自停播否则视为单方违约,如违约停发上月所有收益,甲方有权就此造成的损失向乙方追偿。注:如乙方享受过保底,12月内不能提前申请中止本合同,乙方非要中止,需向甲方支付3倍保底金额方可走申请流程。本附件作为研几艺人经纪合同书重要组成部分,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向被告提供化妆场地、直播场地、直播设备等物资保障,被告自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7月26日利用上述设施设备在原告合作的抖音平台提供唱歌、交流等内容的直播服务,2020年7月27日起,被告未再于上述平台直播。原告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李朝军的微信陆续向被告转账支付2020年4月至6月的主播收益分成、托底保障款及预支款合计28,541.18元。
2020年4月30日,原告发出《培训通知》,载明:为提升主播直播技能、丰富主播生活,即日起公司经商议决定:原每周二、周五下午15时至17时的公司培训交流会改为每周一至每周六下午的15时至17时,所有线下主播务必准时参加,会议由运营总监和各运营共同主持,分享干货为第一准则。即日执行。
2020年6月15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发放保底通知》,载明:原告公司签约主播曹蓓,2020年5月收益按保底5,000元整发放。发放保底后一年内不能擅自停播,否则按合同约定赔偿。后被告在该通知右下方签名捺印。
2020年7月1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再次签订《附件:研几传媒主播收益(抖音及火山版)》(以下简称“主播收益表二”)一份,合同第一条将主播收益表一中的第一条第4款及有关新主播保底收益的条款删除,同时约定:二、乙方单月结算为:主播自提总音浪的30%+直播奖励5%(完成平台任务即可得到),当月总音浪小于30万音浪,另奖励提成总音浪税后的5%;当月总音浪大于等于30万音浪,另奖励提成总音浪税后的10%。注:奖励提成发放需要满足上述直播要求。三、结算时间:每月25日结算上月收益。合同第四条将主播收益表一中的注意事项改为:因乙方已经享受过总计5,000元保底,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不能提前申请中止本合同,乙方非要中止,需向甲方支付15,000元违约金方可走申请流程。合同其他内容同主播收益表一。
2020年7月8日,原告与案外人范敬晴签订《网红艺人专项培训协议》一份,范敬晴同意在作为原告演艺培训顾问期间,对原告旗下网络艺人(被告和案外人)进行专项的演绎培训,使受训艺人专业能力得到提升,据此,范敬晴提供网红基础强化培训等课程。双方并就总培训费用、总培训次数、培训场地、顾问服务费数额及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20年9月15日,原告分四笔向案外人范敬晴支付顾问服务费合计200,000元。
2020年8月1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限期履行通知函》一份,载明:被告于2020年7月27日起在未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且未与原告协商一致情况下擅自中止与原告的演艺活动,且使用非原告平台账号进行主播演艺活动,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并严重影响原告预期业务,损害原告利益。特此通知,请被告于2020年8月2日前重新参与原告安排的演艺活动,并秉持专业、守时、敬业的态度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否则,原告将解除合同,并由被告承担如下不利的诉讼后果及法律责任:1.支付违约金3,000,000元及诉讼费;2.若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将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声誉;3.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等将被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4.影响被告的职业生涯。当日,被告收到该通知。
同日,原告法定代表人李朝军在“直播开放平台”上举报“贝贝er”主播小号开播,平台处理结果为小号贝大可爱(此处因显示问题呈现出4个“?”)已移动原公会。
原告工作人员李总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7月31日李总:“今天是停播的第五天,我们合同约定,如果擅自停播五天。停发上个月收益。并且负违约责任”。2020年8月1日李总:“贝贝,你现在已经不是擅自停播的违约了,违约开播那可是300万的违约金”“我移交法务部了”。随后,李总将《限期履行通知函》照片及主播账户截图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称:“这是你开小号的证据”。2020年8月2日被告:“李总,在公司吗,我们谈一谈吧”。2020年8月4日李总:“曹蓓女士,至今你没有重新参与我司安排的演艺活动,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已构成实质性违约!”2020年9月12日李总:“公司7月份已经给你安排了抖音网红培训,7月初那次聊天也跟你说了,你是公司重点培养的对象,咱做人不能这样啊”“信息不回,人像消失了一样”。2020年9月16日李总:“之前已经安排的专项培训,时间已经约定好了,9月17日下午2点钟开始,准时来公司参加”。2020年9月23日李总:“不加提成你就不回来直播吗?上次我们也聊了,公司给你带进这个行业的,在你心里没有底的时候是公司给你保底保障以及培训,你不能因为自己播的好了,就要求加提成啊,咱做人不能这样,完全没有诚信原则,何况我们还签的有合同”“明天下午2点,另一场范老师培训,都是之前给你们安排的”“看到回复”。
2020年11月11日,原告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当日,公证员和该处工作人员唐宋飞及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李朝军一同至该处的保全证据取证室,由唐宋飞按照李朝军的指引在该处通过该处电脑上网进行一系列操作浏览,每操作一步截屏一次,共截屏十九页,并将相关截屏页面内容保存至桌面上“网页”文档中,后一并打印上述“网页”文档中保存的截屏网页页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现原告主张被告自2020年7月27日起擅自停止在原告合作的抖音平台直播,经原告催告无果,且被告存在另开小号直播的行为,被告系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按照《艺人经纪合同书》第八条第2款约定有权解除合同。对此本院认为,关于涉案合同解除方式。其一,经查,涉案合同第八条第2款系合同终止条款,并非合同解除条款,故本案合同解除并不能适用该条款;其二,原告虽向被告发送过《限期履行通知函》,要求被告于2020年8月2日前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原告将解除合同,但该函件于2020年8月1日发出,并未给予被告合理的履行期限,况且从函件的内容来看系催告履行并非直接的解约通知,故原告亦不得以被告未履行该函件为由解除涉案合同;其三,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另开小号直播的行为,在案证据显示,原告主张的小号所登记的主播姓名为何美娣,并非被告,故原告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四,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可以证明,截至2020年11月11日,被告最后一次在上述平台直播日期为2020年7月26日,被告在上述平台停止直播超过三个月,期间经原告多次催告履行均未予回应,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艺人经纪合同书》及其附件主播收益表二中第一条有关直播要求的约定,导致原告的通过被告在抖音平台上直播获取收益分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为根本违约,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院以载明原告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之诉状副本送达合同相对方被告的日期即2021年5月17日确定为合同解除日。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0元,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本案中,《艺人经纪合同书》第七条第6款约定若被告未取得原告书面同意就擅自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3,000,000元违约金,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原告有权向其追偿。第七条第2款约定如被告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直接、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前期收入及支出费用、签约费用、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与赔偿金及原告预期利润等)。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行为造成原告损失,为此提供《培训通知》《网红艺人专项培训协议》、收据、照片等证据,以证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直播设备、场地以及各项培训,以此证明其损失情况,并自愿将违约金调低至500,000元。对此本院认为,确定违约金数额,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鉴于本案涉及的是网络直播这一新兴行业,该行业具有互联网依赖性强、网络主播占据核心地位性、行业成本较高、收益可期性、行业价值具有一定泡沫化等特征。因此,关于原告具体损失金额,本院注意到,被告作为原告签约主播,其擅自停播的行为所致损失难以量化,主播个体就礼物分配的可期待收益或可按一定规律进行推算,但其他诸如广告收益等则难以计算主播个体所产生或未来可能产生的具体收益。如对原告苛求过重的举证责任,将有违公平原则。本案合同发生于网络直播行业激烈竞争的大环境中,被告在原告合作平台直播三个多月的收益为80,000余元,合同期仍剩余二年半多,可见原告存在较大预期利益,加之原告的损失客观存在。综上,本院结合合同履行期间、被告的收益情况及其过错程度,综合直播行业的特点、原告的投入及主播个体差异等维度,根据公平原则及违约金的惩罚性,并考虑原告已自行酌减违约金的因素,对于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曹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研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曹蓓于2020年4月18日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书》于2021年5月17日解除;
二、被告曹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研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9,400元,由被告曹蓓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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