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9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娄底市娄星区星脉文化传播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新火车站站前4栋501号。
经营者:肖碧。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密,福建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倩,女,汉族,1999年4月11日出生,户籍登记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湛国,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娄底市娄星区星脉文化传播经营部(以下简称娄底星脉传播)诉被告肖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7日对本案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娄底星脉传播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密,被告肖倩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湛国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复杂情况,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21年6月15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娄底星脉传播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密,被告肖倩以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湛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娄底星脉传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0万元;二、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艺人视频直播演艺合同》,约定甲方作为乙方提供参与互联网视频直播平台的经纪服务,乙方不得私自参加非甲方提供的视频直播平台(包括同类型网站)的表演活动,如乙方需要参加其他非视频直播类的线下演出活动需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安排被告在原告公会火山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后被告未按独家条款约定以及未在原告公会旗下的直播平台的频道进行直播,原告才发现被告已私自加入第三方工会并在抖音直播平台(直播账户:ddtg12345)进行直播演艺,拒不履行独家条款的义务。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的约定,需要按照第7条第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违约行为但未果。根据相关法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上所述。
被告肖倩辩称,原告诉称被告违约的事实缺少依据,其主张不成立:一、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被告只能在原告提供的直播平台中进行直播,属于合同约定不明;且火山短视频与抖音平台在2020年1月8日已合并,故被告在抖音平台直播的行为也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二、原告主张被告违约的事实不能成立,原告方主张本案被告在合同期内获得收益16万元缺少依据,至今为止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这一事实。通过本案被告所提供的证据,被告所使用的“海岛”账户总火力为52.7万,经过换算,双方合同总收入为5.27万元,被告方的实际收入只有1.2万余元。三、原告方主张的违约金不能成立,被告即使存在违约,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履行期间违约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额的25%,原告方偷换概念,将合同违约金300万元进行核减,但双方合同履行期间的总收入才5.27万元,即使按合同收入比例计算,违约金也不能超过1万元,因此原告的主张不符合事实,也缺少法律依据。四、被告系在校学生,第一次接触网络直播平台,缺乏社会经验,原告公司利用该点,让被告签订高额违约金合同,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该合同条款应属无效,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判决。
查明的事实
本院根据本案定案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情况,认定本案以下基本事实:
2018年12月11日,以原告娄底星脉传播为甲方,被告肖倩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艺人视频直播演艺合同》,具体约定:“甲、乙双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视频直播演艺业务有关的经纪服务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内容:1.1甲方作为乙方的全网视频直播平台服务唯一经纪人,为乙方提供参与互联网视频直播平台的经纪服务;本条所指的经纪服务是指甲乙双方拟共同制作互联网直播视频表演,甲方代表乙方对外谈判及签署合同等,并按本合同的约定获取收益的行为。1.2甲方提供各平台视频直播频道与艺人账号,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进行表演。1.3乙方不得私自参加非甲方提供视频直播平台(包括同类型网站)的表演活动,如乙方需参加其他非视频直播类的线下演出活动需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2.1权利2.1.1甲方应通过自身资源及其他方式宣传乙方,尽可能地提高乙方的知名度,通过强有力的宣传运作获得最佳效果,使乙方建立、保持良好的公众艺员形象。2.1.2甲方在合同期间独家拥有乙方全网视频直播平台表演的授权,乙方不得私自与其他直播平台或同类型网站沟通合作事宜,…2.2义务2.2.1甲方按照公司规定每月20日准时与乙方核对收入并发放上个自然月的工资。2.2.2甲方将提供相对应的直播账号给予乙方,以便乙方更好的发展所在频道环境,需与乙方协商直播时间。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1权利3.1.1乙方在其非演出事业情况下取得的收入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3.2义务3.2.3乙方要参加其他非视频直播类表演活动时必须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书面允许后方能参加相关活动。…3.2.5在合同期间,乙方不得聘请任何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担任其视频直播网站直播演艺事业的经纪人。…五、酬金、税费:5.1乙方作为甲方独家签约艺人,其中要求月直播天数不低于22天,每天直播时长至少2小时以上,累计直播月时长不低于2小时。(无挂机,违规)5.2本合约所指的支出费用是:(1)甲方依据本合约的有关规定,从事经纪活动所支出的费用;(2)甲方为乙方进行宣传推广而支出的费用。本合约所指的收入是:由甲方代为收取的,通过乙方参与本合约的经纪活动而取得的收入(以下简称‘经纪收入’)。5.3经纪收入包括:直播平台的收入+本合约中约定的经纪活动收入①直播平台的收入:根据主播艺人所加入的实际平台待遇计算…。②本合约中约定的经纪活动收入。5.4甲方有权依法为乙方的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其他任何国家规定的税目。5.5项目完成以第三方所付费用到账为准,甲方每月一次结算乙方完成项目的收入,结算日期为每月的20日,实际以平台实际到账时间为准,以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乙方应得收益…七、违约责任:7.1甲方无合理理由未及时向乙方支付酬金,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当日直播后台收益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7.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万元。7.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7.4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暂停乙方全部或部分演艺宣传等活动…。九、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2年,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于2018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11日(合同终止日期)”。该合同签订后,被告肖倩自行用其身份证件在火山直播平台注册登记的火山号638298355账户,火山直播名称为“海岛”,根据与原告娄底星脉传播的合同约定在火山直播平台进行直播,自2018年10月31日起开始直播至2019年4月4日止,该直播账号的总火力为52.7万,具体收益为52,852.4元(数据来源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根据被告肖倩提供的上述火山号638298355账户资料显示,截止2021年6月14日止,该账号已连续未开播天数为801天,所获收益与公会分成比为55%(公会)和45%(肖倩)。原告娄底星脉传播的经营者肖碧于2018年12月22日通过支付宝账户支付给肖倩5,144元、于2019年1月18日通过支付宝账户支付给肖倩3,643元、于2019年3月26日通过支付宝账户支付给肖倩1,595元、于2019年4月18日通过支付宝账户支付给肖倩2,301元,以上共计支付金额为12,683元。后原告娄底星脉传播因发现被告肖倩未能继续按双方签订《艺人视频直播演艺合同》中的约定,在其公会旗下的直播平台进行直播,且肖倩并已在抖音直播平台另行注册账号进行了直播演艺活动,双方为此酿成纠纷,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决如上所述。
另查明,被告肖倩于2020年1月6日擅自使用其身份证件在抖音短视频直播平台上注册登记了抖音号为ddtg12345,昵称ddtg12345,抖音直播名称为“兜兜里有糖糖”的账户进行直播行为,直播时间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10月15日止,在该时间段内共计直播的具体收益为60,616元,该部分款项均由被告肖倩自提。该抖音ddtg12345直播账户目前已被肖倩自行注销。再查明,火山小视频变为抖音火山版并与抖音合并内容逐步融合的时间为2020年1月8日(上述数据来源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还查明,被告肖倩毕业于岳阳职业技术学院护理专业,其在该校就读时间为2014年9月至2019年6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肖倩为长沙星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岳阳区星脉传媒的负责人,由其负责对岳阳星脉传媒工作室主播们的工作进行管理,并负责将长沙星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监事兼股东肖敏所转付的主播工资核对后发放给该区域的各位网络主播。
上述事实有《艺人视频直播演艺合同》、公证书、支付宝转账记录、长沙星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转账流水、证人李某1、邓某1、邓某2、彭某、肖某、李某2的证人证言、各网络主播账号截图及微信转账记录、肖倩的岳阳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肖倩在火山直播平台的火山号638298355账户的主播中心资料、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三份《调查回函》及数据光盘资料等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裁判理由及结果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举证与质证的情况,经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综合庭审调查的基本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如下:被告肖倩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违约金是否约定过高?
对上述焦点问题本院评判如下:
第一、关于被告肖倩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对此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中,原告娄底星脉传播与被告肖倩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所签订的《艺人视频直播演艺合同》,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相互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根据双方所签订的上述演艺合同中约定:肖倩应当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自2018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11日止),娄底星脉传播为其全网视频直播平台服务唯一经纪人,未经娄底星脉传播事先书面同意,肖倩不得私自参加非娄底星脉传播提供的视频直播平台的表演活动,如肖倩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向娄底星脉传播支付违约金300万元。另还约定,肖倩作为娄底星脉传播独家签约艺人,要求其在直播平台的月直播天数不得低于22天。但由第三方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数据显示,被告肖倩在原、被告双方所指定的火山平台直播演艺时间自2019年4月4日起就开始停播至今,且被告肖倩于2020年1月6日在未告知原告娄底星脉传播的情况下,擅自在抖音短视频直播平台上另行注册了抖音号为ddtg12345的账户,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10月15日止,被告肖倩使用新注册账户在该直播平台进行了直播演艺行为。上述事实证据确凿充分,双方当事人亦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综上,被告肖倩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艺人视频直播演艺合同》的约定,属于明显违约,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被告方提出本案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是否成立的问题。对此经审查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从上述法条由此可知,违约金制度具有填补损失(100%法定赔偿责任)和惩罚(30%违约赔偿责任限额)的双重属性,以填补为主,兼惩罚为辅。本案中,被告肖倩在火山直播平台直播时间实际至2019年4月4日止,在该账号直播期间的总火力值52.7万,故该账号在直播期间的具体总收益为52,852.4元。而原告娄底星脉传播的经营者肖碧于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4月18日期间,分次通过支付宝账户支付给肖倩的收益共计12,683元。另被告肖倩擅自注册抖音号ddtg12345,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10月15日期间,在抖音短视频直播平台进行了直播行为,在该时间段内共计直播的具体收益为60,616元,该部分款项由被告肖倩自提。根据上述所查明的基本事实可见,被告肖倩先后在火山直播平台以及抖音短视频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的具体收益总计为113,468.4元(52,852.4元+60,616元),肖倩本人实际获利73,299元(12,683元+60,616元)。而原告方在火山直播平台直播的实际收益以及预估收益大致为:174,412.92元(已直播时间的实际总收益52,852.4元×分成比例55%)+(直播实际总收益52,852.4元×分成比例55%÷已履行的直播时间4个月×未履行的直播时间20个月)。但双方在《艺人视频直播演艺合同》中约定:因肖倩擅自在非娄底星脉传播提供的视频直播平台进行表演活动的,应向娄底星脉传播支付的违约金高达300万元。该约定明显已远远超出了原告的收益损失,违反了相应法律规定,属于‘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情形,现被告方在抗辩中提出调减违约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另还考虑到根据双方合同中约定,原告娄底星脉传播应当需要提供相对应的直播账号给予被告肖倩直播使用,但经查明在火山直播平台直播的账号,均系由被告肖倩自行注册,而非由原告予以提供。且原告方在本案诉讼中亦未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其已按合同的约定,有利用自身资源对被告肖倩进行过大力宣传的事实,故在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原告方自身也是存在一定瑕疵过错责任的。综上,本院根据所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对原、被告双方的违约行为予以综合评判后,决定以本案原告方的预估收益损失145,344.1元为基础进行衡量,并兼顾案涉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在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来酌定本案之违约金为12万元为宜。故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
【一审法院查明】
被告肖倩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违约金是否约定过高?
一、由被告肖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娄底市娄星区星脉文化传播经营部支付违约金12万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权利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娄底市娄星区星脉文化传播经营部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娄底市娄星区星脉文化传播经营部负担9,000元,由被告肖倩负担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