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5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童敏,女,汉族,2002年2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娄底宠爱互娱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九龙企业总部大厦)0009栋1201室。
法定代表人:谭润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谭润彪,男,汉族,1991年3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
原告童敏与被告娄底宠爱互娱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宠爱互娱公司)、谭润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敏到庭参与了诉讼,被告娄底宠爱互娱传媒有限公司、谭润彪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童敏的具体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9345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谭润彪承担。
被告娄底宠爱互娱传媒有限公司、谭润彪未予答辩。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童敏应聘到被告宠爱互娱公司做网络主播艺人。2020年10月8日,被告娄底宠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原告童敏签订《艺人培训及演艺经济合同》,被告谭润彪作为授权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确认。2021年3月1日,原告因被告宠爱互娱公司拖欠工资找到被告谭润彪,被告谭润彪对原告童敏的工资进行结算后,于同日向原告童敏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有我公司员工童敏2020年12月和2021年1月工资共计9345元(玖仟叁佰肆拾伍圆)未支付,保证在2021年4月1日前支付完”。后经催讨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判决的理由和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童敏与被告宠爱互娱公司签订的《艺人培训及演艺经济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童敏与被告宠爱互娱公司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故对于原告童敏主张被告宠爱互娱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谭润彪共同支付劳动报酬,本院认为,被告谭润彪给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其作为被告宠爱互娱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对外承担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谭润彪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娄底宠爱互娱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童敏支付工资9345元;
二、驳回原告童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娄底宠爱互娱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