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9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琳,女,199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广州市启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环城中路新城西片3座4层。
法定代表人:魏彪。
原告杨琳与被告广州市启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启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杨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启新公司支付2017年7月1日到2017年7月31日直播收入金额约2800元;2.判令被告启新公司支付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6月31日押金合计1544.3元;3.判令原告退还设备麦克风、摄像头、耳麦、内置声卡给被告启新公司,被告启新公司退还原告设备押金1000元;4.判令被告启新公司退还扣除提成4165.8元。事实和理由:关于要求被告发放原告直播2017年7月的直播收入,原告于2016年12月15日与被告签订了网络主播协议,担任网络主播。合同期限有效期三年,从2016年12月15日到2019年12月15日。被告一直不给原告发放原告2017年7月直播收入应得2800元,被告微信提出原告不符合公司规定,违反协议当中1.6条:在公司负责人不知情或者不同意的情况下,主播连续停播三天以上,视原告单方面违约,被告有权扣除押金,原告要交违约金5万的规定。被告让原告再播满一个月,要求原告多播一个月后才给原告发放直播收入2800元,但是原告按其要求多播了一个月后仍然不发放原告七月的直播收入。其实原告并没有违反公司规定,原告已经在2017年5月12日向被告法定代表人魏彪明确提出过原告只是偶尔直播,不想当全职主播,打算换工作。2017年5月25日,魏彪在微信中问原告能否用手机直播满繁星规定50个小时,当月原告已经直播时长23小时,剩下27个小时,出于情义,原告也答应帮他播满,并且明确提出了不全职做主播,偶尔播一下,魏彪当时也问原告说是否以后都打算不播了吗,原告已明确告知魏彪原告只是偶尔直播。可见被告已知悉原告打算只是偶尔播了,所以不存协议1.6条公司负责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主播连续停播3天的情况,原告不存在违规行为,相关记录在微信聊天里面有。关于押金1544.3元,原告与被告协议1.7条中规定,被告每个月扣除主播收入的10%作为押金,以防止艺人违反合同及公司规定等。主播由于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担任主播一职时,经公司确认无其他违规行为,公司法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停播,此押金将在三个月后如数返还。2016年12月15以至2017年6月31日累计押金合计1544.3元,具体见提交证据里面的被告员工大卫微信发给原告的工资条。关于设备押金1000元,被告答应出借原告一套直播设备作为原告回家直播使用,被告于2017年1月从原告直播收入当中扣除提成1000元作为押金,工资条里面应发1453.8元,实发242.3元,这里就扣除了设备押金1000元。被告员工大卫与原告微信记录中有提及。对于原告提出被告返还扣除提成4165.8元,双方协议1.7条约定乙方直播提成收益的50%为乙方所有,然而后来到金额结算中并非这么结算,酷狗公司会扣除粉丝玩家打赏的礼物金额价值的50%作为繁星酷狗平台收益,剩下的50%应当按照协议归原告所有,然而后来却又在剩下的50%内,被告启新公司还要扣除提成,原告开始工作并不了解金额的发放形式,并不知道当初在协议中只是约定扣除50%。后来在微信中知道被告启新公司还要抽成也只能无奈接受,直至被告启新公司不给原告发放金额,原告回看这一协议才知道当初有约定乙方直播提成收益的50%为乙方所有。因此被告启新公司抽成实属不合理行为,请求退还当初扣除的提成。其他公会也在有培训的情况下,公会不分成,在出示的“其他公会资料”中有表示,可以登陆网址和加QQ询问。请求归还当初扣除的提成合计4168.5元。另外,2017年7月份的直播收入2800元,是原告没有算被告扣除提成的主播应得收入。其中在2017年7月30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原告自己购买一个价值1000元的礼物给自己。因为这样可以提高底薪几百元,并请魏彪将这份直播收入不要扣除提成,魏彪答应了。
被告启新公司无答辩,亦未在举证期内提交证据。
原告杨琳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酷狗结算记录截图、网页截图、《独家网络主播协议》、工资结算单、微信转账记录、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被告启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应诉,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杨琳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进行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杨琳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5日,启新公司作为甲方,杨琳作为乙方,就杨琳作为启新公司的网络签约主播一事签订《独家网络主播协议》,主要约定如下:有效期三年从2016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15日,由签约日计。1.1乙方为甲方网络独家签约主播,甲方是乙方从事网络在线演艺直播活动的独家及唯一经纪公司,该活动指主播作为表演者通过网络在线演艺,包括但不限于YY、繁星网、网易BOBO。1.3平台运营费用每月结算一次,上一月的费用将在下一月支付,乙方需及时统计当月演艺直播收入,并在下一月开始,平台支付甲方艺人所得收益后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1.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在线演艺直播活动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服务。1.5工作室独家主播直播时间(打卡制)。说明:全职主播按时直播最少25天(4小时/天),兼职每月最少25天(2小时/天)。1.6独家主播签约日其每月需满足最少直播时间,特殊情况请假需得到公司部门负责人同意;在公司负责人不知情或不同意情况下,如主播乙方连续停播三天以上,视乙方单方面违约;甲方有权扣除押金,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包括培训费、人工费,及提供给主播用于正常直播的各项费用)。1.7主播兑换直播收益分配比例:直播培训期收益体系为乙方直播提成收益的50%为乙方所得(押金:主播工资每月将有10%作为押金被扣留,累计达到5万元后将不再扣留,此押金只是作为防止艺人违反本合同及公司规定的约束力。如主播由于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担任主播一职时,经公司确认无其他违规行为,公司法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停播,此押金将在三个月后如数返还)。2.3如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签订上述协议后,杨琳在酷狗繁星直播平台进行直播。2017年2月18日、3月20日、5月4日、5月17日、6月19日、6月20日,启新公司工作人员大卫分别向杨琳转账453.8元、3071元(3036.3元+34.7元)、3581元、2982.6元、1264.8元、267.6元。7月15日,启新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彪向杨琳微信转账6月份直播收益2558.2元。以上合计14179元。
2018年6月28日,杨琳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与启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工资、退还克扣的工资、提成押金及设备押金、补足最低工资标准差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等。仲裁委员会作出穗番劳人仲案字[2018]246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杨琳的全部仲裁请求。杨琳不服,诉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18)粤0113民初1165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杨琳与启新公司订立的协议及履行协议所表现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并不符合与具备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及核心要素,驳回杨琳的全部诉讼请求。杨琳遂提起本案诉讼。
据杨琳提交的与大卫的微信聊天记录:2017年3月9日,杨琳向大卫请假,并询问工作时长会不会不够。大卫回复补回来就行,50个小时以上就可以。3月20日,杨琳向大卫询问基本工资如何计算得出,“2423.1*0.3=726.93?”大卫称“你那个月是在公司开播的,40%。上个月是在家里开播的,30%”。杨琳称“之前琪琪跟我说的是,在公司播的话,只是40%里面多出来的10%是押金,等我不在公司播了,那10%会退给我的”。大卫回复“你播的话每个月都会压10%作为压金,你什么时候不播了,合同到期了,那个压金会退你的”。杨琳询问“主播收入=主播收入折合人民币+主播基本公司-工会抽成-押金?”大卫回复“嗯嗯。每个月都有工资条”。杨琳又询问“1月份不是应该是:主播收入=主播收入折合人民币2423.1+主播基本工资1000-工会抽成969.2-押金242.3=2210.6?”大卫回复创收3900元,减去刷了50万星豆折合2000元,故取款1900元,加上800元底薪,969.2元是按照40%计算,“1900+800-969.2-242.3”,上次发给杨琳1453元,因此向杨琳补发34.7元。杨琳提出“还扣了1000押金作为借麦的押金”,大卫予以确认。5月17日,大卫询问杨琳“你这几天怎么没播”,杨琳回复“不知道怎么播,想换工作了,播着播着,开饭钱都不够”,大卫让杨琳考虑做全职,杨琳回复“不太想熬了,可能以后兼职播播”。
据杨琳提交的与魏彪的微信聊天记录:2017年5月13日,杨琳告诉魏彪“我觉得这个扣的比较多,这样子已经没什么动力去直播了,本来酷狗扣60%得到40%,公司再扣30%,得28%,已经没什么礼物收入,没动力,扣80%那就是只有6%礼物提成。更没动力了。而且我就直说吧,以市场价来说,工会的话,一般就扣30%,还有培训的。这个扣的的确有点多。而且,目前来说,我觉得我自己提高不是特别大,我也不想当全职主播了。目前有考虑换工作。”5月25日,魏彪询问“你这个月的时间能用手机挂满么,如果不能电脑直播的话”。杨琳回复“可以,就挂着吗?还剩27个小时。但是我这个月都没有星豆,就只有50000,挂着有什么用吗?”魏彪称“最好出现下人,你可以不说话,对我公司有用。你以后都打算不播了吗”。杨琳回复“嗯,好。最近不打算全职做主播了,偶尔播下吧”。8月1日,杨琳称“我播不下去了,我感觉我不太会播,播不好,我的性格不太适合当主播”。8月19日,杨琳称“上次你叫我直播挂机,最后有个人叫我继续播,又坚持了一个多月”,魏彪让杨琳做全职主播。9月1日,杨琳让魏彪结算7月份的工资,称“里面有一千元是我刷的火箭,那时候跟你商量过不扣提成的,麻烦另外算一下”。魏彪询问还播不播,杨琳回复“我目前不播了,等回广州了再看看”。魏彪质问“你不经过公司同意就不播呢!”杨琳称已经和大卫说过。魏彪称大卫已经离职。杨琳询问“我没经过公司同意,工资不发吗”,魏彪回复“合约写的很清楚,你还要罚五万违约金。你自己没看合约么,就算是不播也要书面提交申请”,称希望杨琳继续播下去,如果实在要走就给个答复,“上个月工资,只要你这个月播满20天,50个小时。两个月工资一起发!你决定不做了我就把你解约掉!”杨琳询问是否押金一起退,如果不退就没办法。魏彪回复“押金在你六个月内无违规就退,上个月开始已经不压押金了。无违规的意思就是你有没有离职后做损害公司的事情,押金摆明是你的,只是用来防止你做一些违背公司的事情,没有说不退。你要是这么急着拿着押金走人,我可以跟公司申请,把你事件推成三个月。”9月4日,魏彪向杨琳发送直播截图,让杨琳不要挂机,否则被扣款由杨琳自己承担。杨琳回复知道。9月17日,杨琳告诉魏彪“讲话要算数,就按你讲的,我做足时间,把工资发给我,到时把押金也发给我”,魏彪回复“20天,50小时,同时达到,你这个月还有20天么?”杨琳回复“我不是今天才开播。20天,50小时,绝对达到。希望你能遵守你的承诺。”9月30日,杨琳称“你要求我开播的天数和时长我很不容易完成了……请您能信守承诺,将两个月的工资发给我,我确实付出很多,才得到这一点的工资”。
为了证明启新公司每月扣留直播收益10%作为押金,杨琳提交了大卫通过微信发送的工资条,其中1月份工资条记载:主播收入2423.1元,公会抽成30%即969.2元,后台取款4900元(创收基金3900、基本工资1000),应发1453.8元,1月份压金10%242.3元。2月份工资条记载:家族升级2000元,主播收入2909.1元,公会抽成30%即872.7元,后台取款6400元(创收基金5400、基本工资1000),主播应得基本工资800元,刷榜应扣底薪200元,应发3036.3元,1月份压金290.9元。5月份工资条记载:主播收入1337.9元,公会抽成30%即133.8元,后台取款1800元(创收基金1300、基本工资500),主播应得基本工资500元,应发1532.4元,5月份压金10%133.7元。6月份工资条记载:主播收入2208.8元,公会抽成30%即220.9元,后台取款3000元(创收基金2200、基本工资800),应发2558.2元,5月份压金10%220.9元。
为了证明直播平台扣除提成后应发放的收益,杨琳提交了酷狗结算记录页面截图,上载明:2017年1月基本创收费用1000,创收基金3900,税后收益4900元;2017年2月基本创收费用1000,创收基金5400,税后收益6400元;2017年3月基本创收费用1000,创收基金4300,税后收益5300元;2017年4月基本创收费用1000,创收基金5600,税后收益6600元;2017年5月基本创收费用500,创收基金1300,税后收益1800元;2017年6月基本创收费用800,创收基金2200,税后收益3000元;2017年7月基本创收费用800,创收基金2000,税后收益2800元。
诉讼中,杨琳陈述主张的押金指启新公司在2017年1月至6月按照收益10%扣除部分,共计1544.3元。按照酷狗结算记录,酷狗发放收益时已经扣除50%,因此收益中的税后收益应该全部归杨琳所有,因此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的税后收益总和扣减启新公司发放的收益,再扣除2017年1月、2月、3月启新公司刷礼物每月2500元,即为启新公司应退还的提成4165.8元。启新公司提供的麦克风、摄像头、耳麦、内置声卡一直闲置,由杨琳保管。10月份启新公司将杨琳踢出公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琳与启新公司之间签订的《独家网络主播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杨琳依约为启新公司提供直播服务,启新公司理应向杨琳支付相应直播收益。现杨琳要求启新公司支付2017年7月份的直播收益2800元,启新公司收到本案起诉状及证据后,未举证证明应付杨琳直播收益金额,也未举证证明已向杨琳支付相应直播收益,故本院对杨琳要求启新公司支付2017年7月份直播收益28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启新公司每月扣留直播收益10%作为押金,依照合同约定,杨琳停播后三个月将予以返还。杨琳提交的工资条载明1月扣242.3元,2月扣290.9元,5月扣留133.8元,6月扣留220.9元,共计887.9元。虽杨琳未提交工资条证明3月、4月扣留押金具体数据,但从微信聊天记录看,魏彪在9月1日表示“上个月开始已经不压押金了”,可见启新公司对于3月、4月直播收益已扣取押金。在启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扣取押金金额的情况下,结合启新公司向杨琳发放3月、4月收益3581元、2982.6元的事实,杨琳主张3月、4月被扣留押金金额共计656.4元(1544.3元-887.9元=656.4元)并未超过收益10%。魏彪在9月1日已明确表示如果杨琳决定不再直播,且没有做违背公司的事,押金可以退还。因此,在启新公司未举证证明杨琳存在不予退还押金的违约情形的情况下,本院对杨琳要求启新公司退还押金1544.3元依法予以支持。
启新公司扣留1000元作为使用直播设备的押金,现杨琳已停播并要求将直播设备返还给启新公司,该主张合法有据,故启新公司应向杨琳退还1000元设备押金,启新公司退还设备押金后,有权要求杨琳归还相应设备。
关于启新公司抽取的公会提成。《独家网络主播协议》约定杨琳直播提成收益的50%为杨琳个人所有。根据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工资条,启新公司明确告知过杨琳抽取提成的比例及主播收入的计算方式,杨琳在清楚知晓上述情况下仍继续在启新公司直播,视为接受启新公司抽取提成的行为。再者,启新公司作为杨琳的经纪公司,为杨琳提供直播活动的支持,抽取提成合法合理,故本院对杨琳要求启新公司退还扣除的提成4165.8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启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启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杨琳支付2017年7月份直播收益2800元。
二、被告广州市启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杨琳退还押金1544.3元。
三、被告广州市启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杨琳退还设备押金1000元;被告广州市启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退款后,有权要求原告杨琳返还麦克风、摄像头、耳麦以及内置声卡。
四、驳回原告杨琳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琳负担25元,由被告广州市启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