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萍与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普华永灿文化传媒工作室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28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萍,女,199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和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杭,吉林达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普华永灿文化传媒工作室,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南环城路力旺弗朗明歌五期B2区31幢103号。
经营者:于泽,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吉林省艺鹏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仙台大街天地十二坊C31栋1单元1002号。
法定代表人:李圣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丹,该公司法务。

原告陈萍与被告吉林省艺鹏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艺鹏公司)、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普华永灿文化传媒工作室(以下简称普华永灿工作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杭、被告艺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圣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普华永灿工作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陈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裁决艺鹏公司、普华永灿工作室支付陈萍网络直播报酬919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艺鹏公司、普华永灿工作室承担。事实和理由:陈萍于2020年4月2日到普华永灿工作室应聘网络主播。当天,普华永灿工作室让陈萍加入了陌陌平台艺鹏公司在陌陌平台设立的艺鹏公会,类似于普华挂靠在艺鹏名下。后陈萍以菜渠的网名在陌陌平台进行直播。同月25日,陈萍与陌陌签订王牌主播合同。四方的合作模式为,陈萍负责直播,陌陌负提供直播平台,公会负责对主播进行网络宣传,提供直播设备,艺鹏公会的工作由普华永灿工作室负责,由主播吸引粉丝刷礼物,礼物收益由陌陌扣除60%后将剩余的40%转交给艺鹏公会,再由艺鹏公会抽成后给普华永灿工作室,普华永灿工作室再抽成后给陈萍。陈萍从2020年4月至6月在艺鹏公会名下进行直播,普华永灿工作室和艺鹏公司欠付陈萍2020年5月、6月收益9197元。
艺鹏公司辩称,陈萍诉请艺鹏公司支付直播收益9197元,没有事实根据。2020年3月7日艺鹏公司与普华永灿工作室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艺鹏公司与普华永灿工作室艺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雇佣、经纪关系,普华永灿工作室艺人由其负责协调和管理,直播报酬由其负责发放。艺鹏公司仅负责艺人的平台推广及宣传、向普华永灿工作室结算直播款项。所以,艺鹏公司不是给付主体,陈萍要求艺鹏公司承担给付义务,没有事实根据。艺鹏公司已尽到相应的给付义务。陈萍所诉请的款项是2020年5、6月的直播收入。艺鹏公司就普华永灿工作室所有直播艺人的直播工资款已进行结算,具体为五月份工资总额19646.48元,其中包括陈萍名下的经营收益及陈萍应得的直播收入合计8949.21元;六月份工资总额18320元,其中陈萍名下的经营收益及陈萍应得的直播收入合计4884.35元。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艺鹏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20日和2020年7月20日向普华永灿工作室履行了结算直播款的义务,并全部结算完毕。另外,截至开庭,普华永灿工作室未对艺鹏公司已结算完毕的直播款金额提出异议,足以证明其对双方实际发生的应结算款项金额没有争议,艺鹏公司已向其履行了足额支付的义务。陈萍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陈萍与普华永灿工作室之间系劳务关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陈萍向普华永灿工作室提供直播劳务,普华永灿工作室应当承担支付直播报酬的义务。在陈萍与普华永灿工作室之间的劳务关系中,艺鹏公司不是给付陈萍直播报酬的义务主体。综上,陈萍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陈萍对艺鹏公司的告诉。
普华永灿工作室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艺鹏公司与普华永灿工作室于2020年3月7日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艺鹏公司为普华永灿工作室提供平台、直播间、稳定结款,普华永灿工作室为艺鹏公司输出稳定线上线下主播;双方合作期间为2020年3月7日至2021年3月6日;普华永灿工作室旗下主播加入艺鹏公司后台进行开播,艺鹏公司每月打包普华永灿工作室主播上月结款到普华永灿工作室账户,普华永灿工作室艺人的直播内容等事宜由普华永灿工作室负责,普华永灿工作室派驻艺鹏公司指定平台的艺人可加入艺鹏公司公会,艺鹏公司与普华永灿工作室艺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雇佣、经济关系;收益分配为普华永灿工作室主播在平台的所有收益,其中60%归平台,40%归普华永灿工作室,普华永灿工作室自行承担6%税点(月流水小于20万);并约定艺鹏公司收到平台资金后向普华永灿工作室经营者于泽名下兴业银行尾号2888账户进行结算付款。
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陈萍作为普华永灿工作室网络主播,通过普华永灿工作室加入艺鹏公司所设艺鹏公会,在陌陌平台进行了直播活动。陈萍陈述,平台总流水收入的25%归其所有。普华永灿工作室经营者于泽已经向陈萍支付其2020年4月应得收益4639元。2020年5月、6月,陈萍在陌陌平台直播的粉丝打赏总流水收入分别为23801.1元、12990.3元,按照分配约定陈萍应得5950.28元、3247.58元,合计9197.86元,普华永灿工作室尚未支付。
艺鹏公司已分别于2020年6月20日、2020年7月20日通过艺鹏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圣奇名下兴业银行账户将与普华永灿工作室2020年5月合作结款19646.48元、6月合作结款18320元(均已扣除税点)共计37966.48元支付至《直播合作协议》约定的结算账户即于泽名下兴业银行尾号2888账户内。根据艺鹏公司提交的结算单记载,普华永灿工作室5月总流水51819.8元,提点0.376,应付19484.24元,奖励162.24元,共计支付19646.48元;6月总流水48723.6元,提点0.376,应付18320.07元。上述总流水中包含陈萍5月总流水23801.1元、6月总流水12990.3元。
另查明,陈萍与普华永灿工作室、艺鹏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庭审中,陈萍陈述,直播的时间、地点、内容等由其与普华永灿工作室协商决定,每天直播至少六小时,具体上、下播时间根据直播效果由陈萍和运营人员协商确定;直播内容由陈萍自己决定,但要保证直播氛围;直播地点是普华永灿工作室专门用于直播的房间。
上述事实有陌陌平台截图、转账凭证、直播合作协议、结算单和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普华永灿工作室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身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和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能够认定陈萍在2020年4月至6月期间作为普华永灿工作室旗下主播通过艺鹏公司所设公会在陌陌平台进行了网络直播,普华永灿工作室已向陈萍支付了其2020年4月份收益,尚欠付陈萍5月收益5950.28元、6月收益3247.58元,共计9197.86元。对于此款,普华永灿工作室应予支付。陈萍诉请主张的款项数额9197元未超过法律保护的范围,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予以支持。艺鹏公司与普华永灿工作室订立直播合作协议并已按约向普华永灿工作室支付了相应合作结算款,陈萍未有证据证明艺鹏公司对其负有直接付款义务,故其主张艺鹏公司向其支付直播收益,依据不足。
综上所述,陈萍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普华永灿文化传媒工作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萍支付9197元;
二、驳回原告陈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普华永灿文化传媒工作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