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1
滕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璐瑜,女,199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凡,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牧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荆河街道新兴南路天客来东区3028南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N4AE95H。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璐瑜与被告山东牧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牧之传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当事人主张】
刘璐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拖欠的劳务费人民币334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山东牧之传媒系由案外人深圳腾讯公司经营的Now直播平台入驻公会,刘璐瑜系以山东牧之传媒公会会员身份在Now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的加V认证主播(Now直播ID为50731573)。山东牧之传媒按照该平台直播的相关规定按月向刘璐瑜支付劳务费用,即山东牧之传媒每个月按照上一个月刘璐瑜所获得的客户打赏礼物总金额的43%向刘璐瑜支付劳务费(税后)。自2020年3月开始,山东牧之传媒开始拖欠应支付给刘璐瑜的2月、3月、4月份的劳务费,截至起诉之日,山东牧之传媒共计尚有33878元的劳务费未支付给刘璐瑜。刘璐瑜与山东牧之传媒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山东牧之传媒应向刘璐瑜支付劳务费。
山东牧之传媒辩称,第一、本案案由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按照最高院民事案由规定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应当进行前置劳动仲裁,据此案由应予驳回;第二即便按照刘璐瑜所述系劳务费用,但我方同刘璐瑜无任何劳务雇佣关系,未就相关费用结算比例进行任何约定,其请求结算的事实基础并不存在。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6年9月1日,山东牧之传媒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签订《Now直播视频直播间平台经纪公司合作协议》,约定:山东牧之传媒为腾讯提供相关在线娱乐视频直播策划服务。山东牧之传媒根据直播间平台的注册要求及规则,注册成为直播间平台的经纪公司,对旗下注册成为直播间平台的艺人(“艺人”)进行监管、培训,并对艺人通过直播间平台进行的线上直播内容及质量负责。山东牧之传媒在注册成为直播间平台经纪公司后,可以根据本协议、《腾讯服务协议》、《QQ号码规则》等相关协议、规则,通过其注册的直播间平台账号使用直播间平台,并通过直播间平台为用户提供在线娱乐视频直播策划服务。协议限期为一年,即从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本协议到期后,双方未提出任何异议的,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延期次数不限。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牧之传媒与洛阳地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地城传媒)签订《腾讯NOW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山东牧之传媒。乙方:洛阳地城传媒。一、合作基本内容。甲方聘请乙方为本公司在腾讯NOWAPP的合伙伙伴,乙方负责推荐优质主播艺人入驻公司下属公会。甲方负责考核和配合乙方的工作。二、合作形式和待遇。1、合作期内,乙方通过才艺演绎所产生的任何形式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广告代言收益、用户或粉丝打赏、平台虚拟礼物分成、线下商演活动收入等),甲方按照税后54%的比例给予乙方分成;2、提成支付周期: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官方出上一自然月结算单,由甲方发送数据邮件给乙方指定邮箱,乙方确认无误后回复甲方邮箱,甲方保证在平台打款后不超过1个工作日计算到乙方结算账户,具体发放时间以官方打款日期为准。3、乙方推荐的艺人所需要的专业表演技能由乙方负责培养及培训,甲方负责线上管理及推广。–8、乙方必须保障旗下主播发放的稳定性,在甲方结算给乙方到账后,不得恶意拖延主播薪资,若因乙方此类行为主播举报到官方影响甲方,甲方有权在乙方处理完结算款问题之前停止下一次的打款。七、甲乙双方现约定待遇会根据平台政策调整而变动,会在官方通知后第一时间与乙方约谈,双方协商一致认可后按照官方最新待遇结算,如协商后未达成共识,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有责任配合乙方进行款项结算。八、本协议有效期自
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11月30日。洛阳地城传媒为王淇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于2021年3月22日该公司变更为名称为洛阳林诺广告有限公司,投资人变更为徐茜茜、王健文,市场主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徐茜茜。
2021年3月12日,刘璐瑜(乙方)与腾讯公司(甲方)、山东牧之传媒(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合作内容:丙方作为经纪公司向甲方平台指派其旗下乙方,经甲方审查符合要求,在甲方NOW直播平台提供网络主播活动服务,甲方直接将直播合作相关费用即丙方服务费支付予丙方,由丙方根据乙方与丙方相关约定向乙方分配。乙方在甲方直播内容为互动直播、直播房间号为50731573、推广名为刘小鹿。丙方推荐并保证丙方已与乙方签约成为丙方平台签约艺人,并且在本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内乙方、丙方合作关系不可因任何原因终止,否则乙方、丙方应连带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乙方与丙方自行结算相关费用,与甲方无关。合作期限:本协议合作期限为36个月,即从2020-03-1300:00:00至2023-03-1300:00:00、合作费用:丙方旗下主播乙方在甲方平台提供网络主播活动服务,甲方根据乙方服务质量向丙方支付服务费,丙方、乙方之间相关费用分配事项,由乙丙双方自行约定确定,与甲方无关。争议解决条款:因本协议引起的相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各方同意将纠纷提交至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该补充协议后附有刘璐瑜的《声明》一份、录播数据查询管理后台查询信息一份,查询信息载明:刘璐瑜自2018年11月1日以山东牧之传媒下属牧之传媒公会入驻腾讯Now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的加V认证主播(Now直播ID为50731573),首次开播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
庭审中,刘璐瑜称其自2018年11月1日开始成为NOW直播平台的主播,从当时至今,刘璐瑜一直与王琪进行对接,刘璐瑜每月的应得费用都是由王琪通过其个人的微信或者支付宝向刘璐瑜支付,刘璐瑜与王琪口头约定按照每月礼物收益总额的40%支付给刘璐瑜,2020年上调比例至43%,2020年2月至4月的费用,王琪称是因平台未与其结算,故其未向刘璐瑜支付。刘璐瑜提交了2020年1月12日至2020年5月1日期间其在NOW直播平台的账户的礼物收益明细,并自制了一份提成比例参考表。山东牧之传媒否认王琪系其员工,并提交了结算邮件、付款凭证及明细,以证明刘璐瑜诉请的相应期间的费用,山东牧之传媒已与洛阳地城传媒进行了结算并已向洛阳地城传媒(王淇)付款,2020年2月至4月,山东牧之传媒就刘璐瑜向洛阳地城传媒(王淇)所支付的费用分别为22024.26元、25239.25元、14214.71元,该费用的分配应由洛阳地城传媒与刘璐瑜自行约定。刘璐瑜未提供王淇系山东牧之传媒职工或代理人的充分有效证据。
因《补充协议》约定争议解决条款为:因本协议引起的相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各方同意将纠纷提交至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该约定应为三方自愿达成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涉案纠纷必须通过仲裁的方式,而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故刘璐瑜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璐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