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1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原告:淄博孙曌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MWMM4X1,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科苑街道办事处潘南西路4号院商务楼2层207室。
法定代表人:单海鑫,总经理。
被告:李东阳,女,199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
原告淄博孙曌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东阳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单海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东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淄博孙曌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公司培训费1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公司经济损失费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3日,原、被告就被告在原告所合作的直播平台进行直播事宜协商一致后于当日签订《艺人合作经营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并用公司直播ID为“花样女团”的团队号与公司其他女艺人在抖音与快手直播平台进行女团直播活动。该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为1年,甲方(被告)在直播平台直播,每月不低于26个有效天(单日累计开播≥6小时为一个有效天)直播;未经原告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在直播平台为其他公司或个人提供商业活动。但被告李东阳于2021年3月6日用直播ID“2297693638”在快手直播平台开始进行直播且接受他人打赏而获利,公司发现后对其违约行为进行警告,但被告李东阳仍然继续其违约行为并对公司警告置之不理,此行为已表明被告李东阳不再履行合同并与乙方构成恶意竞争关系,属于根本性违约。根据合同法律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不低于100000元违约金,及被告承担原告为此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调查费等。综上所述,被告李东阳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原告订立的合作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网络主播行业以“用户为王”、“流量为王”,用户数量与流量是主播行业企业命脉之所在,其擅自另行直播,会使公司为其推广所吸引的用户流失。这一根本违约行为使原告损失惨重,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合同法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诉至法院。恳请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东阳未到庭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在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活动的视频及截屏一宗,视频中其中一人为被告本人,艺名为羊羊,拟证明被告为不属于公司的第三方进行直播活动,并接受了打赏;2、原告法人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拟证明发现被告违约后,对其进行警告,但被告在收到警告后,仍然进行违约行为;3、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艺人合作经营协议,拟证明原、被告签署合作协议的内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3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协议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合作经营开展网络主播业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协议内容条款中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公司星探发掘,根据个人需要,成为乙方旗下艺人,签约后,乙方为甲方安排平台进行直播,礼物按照甲、乙双方约定进行分成。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中约定,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进行支付礼物分成;2、甲方应严格遵守直播平台的规定,积极配合乙方,通过双方努力共同提高收益;3、甲方在协议期限内,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在第三方竞争平台进行直播。(前述第三方竞争平台指:与乙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直播公司或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抖音直播、NOW直播、快手直播、斗鱼直播、虎牙直播、战旗TV、熊猫TV、火猫直播、六间房、QT、PPTV等及其相关联的直播网站);4、在协议期限内,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协议,不得擅自与第三方达成与本协议内容相关的约定。此协议期间内,若甲方单方面解除合作协议,双方未协商,则赔偿对方违约金十万人民币。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中约定,1、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必要的推广宣传服务,并对甲方进行包装培训,包装培训费用和场地由乙方负责;……5、乙方负责对甲方进行培训(包括直播培训、化妆培训、沟通技巧培训、粉丝管理培训等)。第五条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在协议期间及协议期后一年内,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在其他直播平台、为其他公司或个人提供商业活动的,发生一次,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三万元违约金。第七条协议的终止和解除条款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或解除,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十万元违约金:1、甲方不遵守直播平台和公司规定的。2、甲方行为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3、甲方行为严重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的。4、甲方以消极、不作为等不符合乙方要求的方式履行本协议的,经乙方通知后15日内仍未改正的。5、因乙方业务调整,不再进行直播服务业务的。6、在合作期限内一方提前解除合作协议。第九条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为12个月,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该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开展合作。后被告自2021年3月6日起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快手平台进行直播,原告得知后,即于2021年3月6日通过微信告知被告,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并称如再次发现违约行为,将采取法律措施进行起诉。但被告仍继续进行其直播活动。原告阻止未果,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实现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但被告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与他人合作进行网络直播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与原告签订的协议第二.3条“甲方在协议期限内,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在第三方竞争平台进行直播”约定,且不再与原告进行合作,经原告通知改正未果,导致双方的合作协议终止履行,原告有权依照合作协议第七条的约定,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依法支持;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可以认定原告对被告进行了培训包装等服务,但双方在协议中并未就此约定相关培训费用,原告亦未提交其为原告进行培训所发生费用的相关证据,故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培训费10000元证据不足,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损失费50000元,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故对其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东阳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庭审答辩及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东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孙曌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淄博孙曌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57元,被告李东阳负担10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