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驰骋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王露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5-28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建昌县驰骋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昌县碧水豪园小区2号楼3、4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马驰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铁民,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露,女,199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力,辽宁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建昌县驰骋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露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昌县人民法院(2020)辽1422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建昌县驰骋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铁民、被上诉人王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力到庭参加了诉讼。

【上诉人主张】
建昌县驰骋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建昌县人民法院(2020)辽1422民初1420号民事裁定,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露承担。上诉理由:2017年5月25日,建昌县驰骋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露签订《艺人签约合同》,签约期内,王露独家为建昌县驰骋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演艺服务,建昌县驰骋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为其独家经纪人,为其推广宣传培养成知名网络主播,双方对收入按比例分成。双方在法律上并无订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合意,从王露的工作方式和直播行业特点分析,建昌县驰骋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提供适合艺人发展的环境,以使其能够尽快成为知名主播,双方为履行合同,约定了适度的安排,符合民事合同的规定,双方之间并未形成人身性质的依附性。建昌县驰骋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露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与新兴网络直播行业竞争的特殊性相关,艺人发展成熟后肆意解约,势必导致一家成熟的传媒公司理念和对直播行业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成本造成损失。双方之间基于直播、演艺而签订合同,是一种依附于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不符合用人单位凭借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管理及其隶属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王露的收入也并非直接来源建昌县驰骋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而是基于合同内容获得的粉丝赠送虚拟礼物兑换金钱双方按约定比例进行分配,这种合同约定的收入分成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给与劳动者工资薪酬不符。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王露依据合同关系提起反诉,一审法院未进行实际审理即倾向认定王露按照《艺人签约合同》约定取得收益,属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劳动者应当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将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工作时间、任务等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而本案劳动者并非将其劳动力支配权全部交给公司,王露与建昌县驰骋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关系松散,其工作的形式及双方间利益分配的方式亦有别于普通劳动关系。其不同于劳动关系以职务行为代表公司,皆是代表自己在进行独立工作的特点。故建昌县驰骋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露是合同关系。
王露辩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一、建昌县驰骋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有劳动隶属关系。二、王璐每天都要在规定的时间打卡上班、下班,且在工作期间服从公司的管理。建昌县驰骋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为王璐提供了固定的工作场所,在公司内部的直播间直播工作,到点下班。三、建昌县驰骋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单方解除了与王璐的劳动关系。
建昌县驰骋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1、判令王露继续履行《艺人签约合同》;2、判令王露支付建昌县驰骋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300万元;3、请求判令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王露承担。
王露向一审法院的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艺人签约合同》;2、判令建昌县驰骋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王露违约金人民币3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建昌县驰骋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建昌县驰骋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露于2017年5月25日签订《艺人签约合同》后,王露到建昌县驰骋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签约艺人工作。根据本案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建昌县驰骋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为王露提供直播间及工作场地,王露接受建昌县驰骋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日常培训和行政管理,王露按照《艺人签约合同》的约定取得劳动报酬和收益。综上,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在履行《艺人签约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建昌县驰骋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王露主张解除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上述规定,双方应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裁定:驳回建昌县驰骋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及王露的反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退回建昌县驰骋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费15400元退回王露。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建昌县驰骋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露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无《劳动合同》的必然要件,故该合同并非《劳动合同》,且建昌县驰骋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露之间亦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和实质要件,亦无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建昌县驰骋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对王露实施具有人身隶属性的劳动管理行为和给付劳动报酬,王露所获取的报酬仅是基于协议约定所获得的直播收入,该报酬并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具有经济从属性的劳动报酬。建昌县驰骋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露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仅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直播收入的分成比例等,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建昌县人民法院(2020)辽1422民初142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建昌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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