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亿豪传媒有限公司、肖志坚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5-17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蚌埠亿豪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凤凰大厦第A座0单元24层00249、002410、002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U4EFL5A。
法定代表人:郑月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晴晴,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志坚,女,195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华,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盼盼,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蚌埠亿豪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豪传媒)与被告肖志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豪传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晴晴、被告肖志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华、姜盼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亿豪传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女儿骆旖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作为演出经纪代理服务的相关公司,与被告女儿骆旖属于合作关系。原告利用自身资源对主播进行包装推广宣传等商业运作获取相关利益。即骆旖利用原告的平台进行直播活动,但原告对骆旖的直播时间不进行任何约束,更没有要求其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接受公司管理。此外,骆旖的收入来源于直播平台,收入的多少与原告无关,原告并不向其发放工资,也没有相关薪酬的约定。原告与骆旖没有任何劳动意义上的具有人身、经济属性的法律关系。因为相关网络主播行业运作模式具有特殊性、新颖性、时效性。一般是相关平台、公司包装、宣传主播,以期待主播在平台获得人气甚至爆红从而获取约定分成,如若认定为劳动关系,那么任何一个主播均具有任意合法无责解约权,该行业将无法正常发展,亦导致相关平台、公司难以为继,培养的主播有点名气后就会跳槽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对相关平台公司极为不公平。劳动关系是双方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予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本案中,原告为骆旖提供经纪服务,代理演艺活动并非是劳动关系的约定。综上,蚌埠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蚌经劳人仲裁(2020)163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原告与骆旖之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双方事实上属于合作关系,故原告诉讼来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肖志坚辩称,原告诉称其与骆旖系合作关系,但未能提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因此诉讼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被告认为原告与骆旖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1、骆旖受原告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原告在仲裁阶段曾陈述骆旖的收入均来源于平台,原告并未发放,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2、从原告发出的招聘广告及原告工商登记信息可知,骆旖作为劳动者虽然是通过“直播”的方式提供劳动,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但该劳动形式是原告作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3、双方之间有人身的依附关系,骆旖在直播时使用的房间、时间和地点都是原告安排,骆旖处于从属地位。综上,经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认定蚌埠亿豪传媒有限公司与骆旖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蚌经劳人仲裁(2020)163号仲裁裁决书、被告身份证、骆旖的身份证、户口簿、58同城招聘信息、投递信息截图、亿豪传媒工商登记信息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所举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网络艺人合作协议》两份,被告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经审查该证据无相关证据佐证,且形式不规范,审查后不予认定。对被告所举原告所发的通知、照片21张、亿豪传媒主播交流群聊天记录截图有异议,经审查该三份证据与原告招聘信息及经营范围能够相互印证,审查后对该三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亿豪传媒成立于2019年9月19日;公司规模:中小型公司;员工规模:100-499人;注册地: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凤凰大厦第A座0单元24层00249、002410、002411室;经营范围: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体育活动的组织与策划,营业性演出网上直播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演出经纪代理服务,动漫设计,视频制作,计算机软件的开发,游戏软件产品的开发、销售,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代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陶瓷制品、玻璃、针纺织品、工艺品(不含象牙及其制品)、预包装食品、建筑材料的销售。
被告之女骆旖通过网络招聘的方式,于2020年8月9日应聘进入原告单位从事网络主播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作协议等。原告在58同城发布招聘信息载明,招聘职位为全职职位,包括抖音短视频摄影策划剪辑、短视频舞蹈达人、直播带货月入十万、短视频演员艺人、时间自由主播、网红主持艺人底薪提成等,薪资水平5000-15000元/月。2020年8月27日,经蚌埠市公安局航华派出所证明:骆旖于蚌埠市凤凰大厦第A座24楼卫生间内死亡,现为蚌埠市亿豪传媒公司上班。后被告以骆旖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向蚌埠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2月23日,蚌埠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蚌经劳人仲裁(2020)16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肖志坚女儿骆旖与被申请人蚌埠亿豪传媒有限公司2020年8月9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之女骆旖于2020年8月9日通过网络招聘的方式,应聘进入原告单位从事网络主播工作。2020年8月27日骆旖在原告公司经营地点工作期间死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虽主张其为演出经纪代理服务的相关公司,与被告女儿骆旖属于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的约定,但未能提供双方系“合作关系”的证据,即证明双方的“合作”符合协议中规定的各项条款,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自2020年8月9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被告女儿骆旖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对原告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女儿骆旖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蚌埠亿豪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蚌埠亿豪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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