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鑫宇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郑晓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0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原告:吉林鑫宇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张景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东,黑龙江佳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该公司员工),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郑晓娇,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光,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鑫宇网络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宇公司)与被告郑晓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东、张大伟、被告郑晓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鑫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2020年1月1日签订的合作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00,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公司合作的网络主播,与原告公司合作多年,2020年1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为三年,即: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1日。合同第一条约定:甲、乙双方合作经营虎牙直播(公会ID35173鑫宇时代和另一个公会ID54138鲨鱼玩玩交友板块主播线上及线下运营项目(包括招聘主播、培训主播)。同时,协议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当中,第五款明确约定:乙方在签约期间内,不得引诱、利诱、唆使或者胁迫虎牙(虎牙直播)主播与其他平台合作,未经甲方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虎牙(虎牙直播),及虎牙(虎牙直播)第三方公会或者虎牙(虎牙直播)第三方公司合作,或间接性委托他人与虎牙(虎牙直播)第三方公会及虎牙(虎牙直播)第三方公司合作。协议第五条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金500,000元。合同约定后,双方如约履行了合同。截止到2020年7月,原告向被告支付合作所得710,000元。2020年7月,被告在没有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单方毁约,与第三方公司合作进行直播。原告认为,被告的此种情形,属于根本违约,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原告的种种利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恳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郑晓娇辩称,请求贵院判令解除双方于2020年1月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答辩人一直如约履行《合作合同》项下的义务,直至2020年7月18日原告表示开除答辩人,原告至今尚未支付答辩人2020年7月1日至7月18日之间应分配的收益;2.原告主张答辩人单方违约与第三方公司合作,故起诉答辩人,但原告提交证据无法证明答辩人在合作期间与第三方公司进行合作;3.《合作合同》第五条约定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但本案中原告明确表示将答辩人开除,可以视为原告当面解除了其与答辩人的合作关系。综上所述,答辩人未违反《合作合同》约定,原告行为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故请求贵院支持答辩人的答辩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鑫宇公司提供的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合同,对郑晓娇提供的QQ聊天截图,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为佐。郑晓娇提供的三名证人系鑫宇公司员工,本院对证人证言予以采信。鑫宇公司提供的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转账回执单,欲证明其向郑晓娇支付相关费用的数额,因双方对工资及费用未发生纠纷,故该事实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鑫宇公司提供的通话录音,未提供原件,且郑晓娇对该份证据真实性有异议,本院不予采信;鑫宇公司提供的四份证人证言,因证人均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核实真实性,故不予采信;鑫宇公司提供的郑晓娇与吉林律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结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20年1月1日,鑫宇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郑晓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甲、乙双方资源合作经营虎牙直播(公会ID35173鑫宇时代和另一个公会ID54138鲨鱼玩玩)交友板块主播线上及线下运营项目(包括招聘主播,培训主播)有效期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1日;乙方运营虎牙交友房间ID(313554)ID(18260812)ID(16990250)ID(18370916)ID(20032023)ID(18260847)产生礼物流水5%(流水是指所有游客在以上房间内消费总额,以主持工资为基准)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每月15号前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乙方;乙方在签约期间内,不得引诱、利诱、唆使或者胁迫虎牙(虎牙直播)主播与其他平台合作,未经甲方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虎牙(虎牙直播),及虎牙(虎牙直播)第三方公会或虎牙(虎牙直播)第三方公司合作,或间接性委托他人与虎牙(虎牙直播)第三方公会与虎牙(虎牙直播)第三方公司合作;甲乙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任何一方单方面违约,违约金五十万元整(500000)。合同签订后,郑晓娇与鑫宇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合作,郑晓娇的直播号为红叶2406304960。2020年7月18日郑晓娇被移出“夜-唇唇欲动”“夜巴黎粉丝群”“夜巴黎总群”,后郑晓娇不再与鑫宇公司合作。鑫宇公司不欠付郑晓娇工资及其他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导致双方不再合作的责任主体是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鑫宇公司与郑晓娇签订《合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2020年7月17日郑晓娇不再与鑫宇公司合作,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郑晓娇与鑫宇公司的合作关系已经于2020年7月17日实际解除。关于双方不再合作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鑫宇公司主张系郑晓娇违反合同约定跳槽到第三方公司傲晨传媒,郑晓娇于2020年7月17日主动退出工作群,郑晓娇称系鑫宇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将郑晓娇移出工作群。故本案争议焦点为:导致双方不再合作的责任主体是谁。
鑫宇公司主张郑晓娇违反合同约定跳槽到第三方公司傲晨传媒,且郑晓娇将其管理的其他主播一并带到了第三方公司傲晨传媒,故要求郑晓娇承担违约责任。鑫宇公司提供了“空灵”与“腊月”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系一张图片,鑫宇公司未提供原件,且“空灵”与“腊月”均不是郑晓娇本人,故该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证明郑晓娇跳槽,亦无法证明“空灵”与“腊月”跳槽与郑晓娇有关;鑫宇公司提供了“柠檬”与张大伟的微信聊天记录,该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亦无法体现郑晓娇跳槽等违约行为;鑫宇公司提供了封号处理截图和汇总截图,该截图为复印件,虽然郑晓娇承认“红叶2406304960”是其直播号,但该截图只能证明“红叶2406304960”正在进行封号申请,无法证明郑晓娇到傲晨传媒工作,截图中被解约的七个人即便属于郑晓娇管理,亦无法说明七个人解约与郑晓娇有关,故无法证明郑晓娇违约;鑫宇公司提供了“柠檬”与陈承的微信聊天记录、“AC傲晨传媒主播群”QQ群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为两张图片,鑫宇公司未提供原件,且聊天内容无法证明郑晓娇跳槽到傲晨传媒,也未体现郑晓娇将其他主播带到了傲晨传媒,故无法证明郑晓娇违约。鑫宇公司称2020年7月17日系郑晓娇本人自己退出”夜巴黎总群”,郑晓娇抗辩称系鑫宇公司将其移出工作群,依据郑晓娇提供的截图可以看出,郑晓娇确系被移出“夜-唇唇欲动”“夜巴黎总群”“夜巴黎粉丝群”。综上,鑫宇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郑晓娇违约,故其要求郑晓娇支付50万元违约金及30万元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吉林鑫宇网络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郑晓娇于2020年1月1日签订的《合作合同》已于2020年7月17日实际解除;
二、驳回吉林鑫宇网络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吉林鑫宇网络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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