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天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樊玲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6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信阳市天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祖刚,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玲,女,汉族,1989年11月4日生,住信阳羊山新区。
委托代理人:李奇真,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信阳市天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爵公司”)诉被告樊玲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祖刚、被告樊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奇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等各项费用暂定6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依法成立的文化传播公司,被告系与原告合作的直播人员。原被告于2019年8月15日签订合作协议对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合的期内乙方若擅自到甲方所有或经授权以外的平台进行直播,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主播资格并要求乙方支付在甲方直播收益的三倍违约金,第四款规定,乙方离职后在协议期限内的任何网络平台从事工作室或主播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在甲方直播收益的三倍违约金,合同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乙方在与甲方解除合同三年内不得与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平台展开任何形式的合作,无论与其他平台是劳动关系还是其他合作关系,所有的直播行为都视为乙方违约,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另约定诉讼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协议签订后,原告为被告进行了培训指导等各方面扶持并按协议约定向被告支付收益。但被告在得到原告的培养后,于2020年9月未与原告解除合同即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被告该行为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并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令如上所请。
被告辩称:第一,答辩人樊玲与被答辩人天爵公司是劳动关系并非合伙关系。首先,被答辩人天爵公司是依法成立以与各大视频网站合作,培养主播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传媒公司,答辩人樊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具体法律、法规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樊玲与天爵公司所签合同名称载明为《劳动合同》,双方达成的是签署劳动合同的合意;其次,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也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樊玲提供的劳动内容为天爵公司业务的主要内容,且需接受天爵公司的管理,按时按量完成直播任务;第三,天爵公司管理樊玲的直播账号及结算,樊玲接受天爵公司的管理,按时按量完成直播任务,若收到的打赏不足,天爵公司会向其发放保底工资。第二、天爵公司与樊玲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已经终止。樊玲于合同到期前多次跟天爵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告知不再续签合同,并且双方达成了合意。因天爵公司要求填写公司提供的辞职报告,樊玲于2020年7月8日到公司后,相关管理人员告知其合同已到期了,不需要写书面辞职信。2020年8月14日与天爵公司合同到期后,樊玲向抖音官方申诉合同解除,得到抖音官方认可,允许其退出天爵工会。根据相关规定,天爵公司如果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应当自认为合同自动续期。第三、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加重樊玲责任,依法无效。天爵公司与樊玲所签合同为格式合同,要求后者解除合同必需以书面形式提出,且要经过前者同意,不合理地加重樊玲责任、限制其合同解除权,应属无效条款。
综上所诉,樊玲与天爵公司所签合同为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先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且该合同不合理地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相关条款应当无效,答辩人樊玲已与天爵公司达成到期后不再续约的合意,双方合同效力已经终止。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被告樊玲入职原告天爵公司在网络平台担任主播,双方于2019年8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一、合作范围:1、本协议就网络直播项目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和收益分配关系。3、甲方应定期向乙方公布合作所产生的资金收支情况,并以月为单位向乙方支付乙方应得的收益。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乙方直播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进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直播,除不可抗力以外,否则按违约处理。(提成部分是指直播平台考核结算中发放给一人的礼物分成)。5、在此期间,乙方三年内不得与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平台开展任何形式的合作,无论与其他平台是劳动合同还是其他合作关系,所有的直播行为都视为乙方违约,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四、收益分配,1、收益分配:xxxxx薪资每月结算一次,在收到火山小视频发放的收益的七个工作日内发放,若遇国家节假日顺延,有关税费按法律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2、当乙方完成公司要求的直播时长和天数的情况下,甲方承诺给乙方保底工资。(保底:保证不低于最低额,当平台底薪加礼物达不到以上保底的情况下,甲方有义务补够保底金额发放给乙方,保底任务细节本合同第十三条第7页)……双方对合作范围、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合作期限等进行了约定。合同有效期为2019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5日,天爵公司每月结算平台收益以工资形式发放给被告,2020年7月被告樊玲提出与天爵解除合约,2020年8月双方合约到期,没有续签合约,被告樊玲在网络平台直播,2020年9月原告管理人员许涛通知被告樊玲违反合约,2021年1月原告起诉来院。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爵公司诉称与被告樊玲签订劳动合同为合伙合同,被告樊玲的职业系网络主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务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指挥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职业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判断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本案中,天爵公司对被告樊玲进行管理、培训、设定工资表与考核标准,设定保底工资,按平台收益截取利润以工资形式发放给被告,制作工资表载明“出勤天数、请假、时长、应发工资、实发工资”等,樊玲与天爵公司存在人身依附,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故双方实为雇佣关系。且合伙合同是合伙人为了共同事业目的,定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应约定双方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等,故原告诉称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合伙合同,本院不予认可,该合同实质应为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后应先进行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关于原告诉称被告樊玲2020年9月未与原告解除合同即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应遵守合同第三条第5款约定三年内不与其他平台开展任何形式的合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被告樊玲明确告知原告不再续约,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双方劳动关系自然解除,对于劳动关系自然解除后劳动者就业的约定,应当属于竞业限制条款,被告樊玲并不属于竞业限制所规定的人员,且原告没有支付被告竞业限制补偿金,故原告诉称被告违约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驳回原告信阳市天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49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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