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金晟网络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与牛影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4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葫芦岛市金晟网络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锦葫路**楼E。
法定代表人金子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革,葫芦岛市连山区华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牛影丽,女,200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原告葫芦岛市金晟网络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晟传媒)与被告牛影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金晟传媒诉称,2019年11月26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网路直播主播》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仅为代理关系。代理期限自2019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5日,被告的收益,扣除税款后,分给被告30%,公司得70%,在此代理期间,如被告无故离职不播或临时不播,应赔偿我公司投入的资金的2倍。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20年8月12日起,突然停止直播,也不来公司上班,其违反了合同义务。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我公司违约金100000.00元,诉讼过程中,我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要求法院予以确认。
经审查,原告系经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被告系农民,无直播专业知识。2019年11月26日,双方签订了一份《网络直播主播合同》,甲方为原告,乙方为被告,合同约定,乙方委托甲方为其代理人(本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仅为代理关系),培养乙方成为知名网络主播;委托期限为2019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5日,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规定的主播活动进行,每天直播时间不低于5小时,每月直播时间不少于28天,乙方如违约,违约金为50000.00元,损失金额是原告总收入的12倍。合同签订后,被告开始签到、直播工作,主要内容即是网络聊天活动。2020年8月12日,被告离职。遂引发本次诉讼。
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中,含有原合同继续履行6个月及上班的具体时间等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
双方之间是否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双方之间是否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本案中,被告作为一名普通妇女,合同签订后已经成为了原告企业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成果,劳动行为已经发生,双方工作中形成了从属关系,故原、被告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相关条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予以调整。因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到劳动部门进行仲裁,未经过仲裁,直接提起诉讼,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葫芦岛市金晟网络科技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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