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09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紫红,女,199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南,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玖小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荷花园66号荷花苑3栋301房(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李陶威特,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周紫红因与被上诉人长沙玖小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小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2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周紫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玖小玖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双方签订的经纪合作合同约定,玖小玖公司应当为周紫红提供行业培训指导、包装宣传、演出代言等等。但玖小玖公司仅仅给周紫红拍了几个视频,之后再也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周紫红在合同签订第二个月后就在家直播。故周紫红在玖小玖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停止了抖音直播。二、本案玖小玖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严重违约,且其没有投入,一审判决认定60000元违约金显然与法律原则相违背。
【当事人一审主张】
玖小玖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网红艺人经纪合作合同》;2.判令周紫红向玖小玖公司支付违约金160000元;3.判令周紫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1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3日,玖小玖公司(甲方)、周紫红(乙方)协商一致后于当月5日签订了《网红艺人经纪合作合同》,约定:合作期限1年,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委托甲方作为其网络演艺事业方面的唯一经纪公司;甲方授权乙方将抖音作为乙方演绎平台,授权抖音账号为×××99;乙方在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每月不低于27天且每天不低于6小时为有效直播;乙方承诺只能在甲方有权开播或授权开播的平台担任进行网络演艺、短视频发布、直播;合同满一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申请停播;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抖音平台直播,乙方获得可分配收入为总礼物的45%,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头三个月月收益未达到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情况下,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第四个月后乙方收益按照实际比例发放,头三个月若需要甲方补足收益,每月押2000元在甲方,第三月一次性发放;违约责任及赔偿范围,合同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连续两月未进行有效直播的情形。合同期内,乙方单方面提出解约或者提前终止合约的情形。乙方构成违约,甲方可不予支付乙方未分配收益,且需要向甲方提供赔偿,赔偿金按照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的抖音账号内粉丝数之和计算,每一万粉丝数量,乙方须支付甲方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粉丝数量之和未达一万的情况,按照一万粉丝计算赔偿金额。另乙方一旦构成违约,前期直播培训,以及拍摄成本共计一万,乙方须支付甲方;乙方构成违约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
合同签订后,周紫红仅在玖小玖公司指定的抖音平台连续直播了两个月。2019年12月的直播时长不足4个半小时,2020年以后没有直播。从抖音官方平台公布的2019年10月和11月双方的收益表明细账上显示,周紫红平均月收益为17189.84元,玖小玖公司月均收益为6440.09元。
另查明玖小玖公司与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订立了一份《风险代理委托合同》,委托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的诉讼事宜,约定律师费按照全风险代理方式收费。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二审另查明,《网红艺人经纪合作合同》约定,玖小玖公司应当按照网络艺人的演艺标准,努力培养周紫红的各项行业专业技能,玖小玖公司应通过各种网络平台、手机软件、家族公会、新闻媒体及其他方式包装宣传周紫红,提高其行业知名度。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网红艺人经纪合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周紫红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网络主播,对本行业应该具备一定的认知,理应清楚合同签订后负有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但其在未与玖小玖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仅履行了两个多月合同后便自行离开公司,单方终止所约定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周紫红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玖小玖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故对于玖小玖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周紫红的违约行为给玖小玖公司造成了直接和间接损失,根据上述法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周紫红作为违约方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但玖小玖公司请求的160000元违约金,没有提交造成损失的证据,根据周紫红合同期内的收入状况,结合周紫红的过错程度以及合同履行时间长短、主播的影响力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一审法院酌定60000元为宜。玖小玖公司主张周紫红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合同没有约定,且未提交收费发票,不予支持。周紫红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网红艺人经纪合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合同约定,玖小玖公司应当按照网络艺人的演艺标准,努力培养周紫红的各项行业专业技能,玖小玖公司应通过各种网络平台、手机软件、家族公会、新闻媒体及其他方式包装宣传周紫红,提高其行业知名度。但玖小玖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按约履行上述合同义务,故周紫红有权拒绝玖小玖公司要求其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周紫红停止直播的行为不构成违约。玖小玖公司要求周紫红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周紫红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处理结果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2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长沙玖小玖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已减半收取),由长沙玖小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长沙玖小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