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金晟网络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与杨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01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葫芦岛市金晟网络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锦葫路22-7号楼E。
法定代表人金子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革,葫芦岛市连山区华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姸,女,199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玲玲,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葫芦岛市金晟网络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晟传媒)与被告杨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晟传媒的法定代表人金子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革,被告杨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玲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金晟传媒诉称,2020年4月16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网路直播主播》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仅为代理关系。代理期限自2020年5月16日至2021年5月16日,我公司保障每月满勤保底工资5000.00元,在此代理期间,如被告无故离职不播或临时不播,应赔偿我公司保底工资的2倍。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20年7月10日起,突然停止直播,也不来公司签到,其违反了合同义务。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我公司违约金120000.00元。
被告杨姸辩称,我与原告间是劳动关系。在该公司每天要求工作5小时以上,每月28天,我工作的内容就是聊天,没有任何技术含量。工作期间,接受原告的管理、奖惩,且原告在我工作期间,扣留我工资5000.00元,此事才引起我离职。我不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经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被告系农民,无直播专业知识。2020年5月16日,双方签订了一份《网络直播主播合同》,甲方为原告,乙方为被告,合同约定,乙方委托甲方为其代理人(本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仅为代理关系),培养乙方成为知名网络主播;委托期限为2020年5月16日至2021年5月16日,甲方保证乙方每月满勤保底工资为5000.00元,按月给付,超过保底工资以奖金方式给付;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规定的主播活动进行,每天直播时间不低于5小时,每月直播时间不少于28天,乙方如违约,违约金为保底工资的2倍。合同签订后,被告开始工作,主要内容即是网络聊天活动,第一个月结束原告扣留押金1000.00元,给被告发放了部分工资,第二个月结束,原告扣留押金4000.00元,给被告发放了部分工资。2020年7月10日,被告因原告扣留工资离职。遂引发本次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合同等载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
双方之间是否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双方之间是否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本案中,被告作为一名普通妇女,已经成为了原告企业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劳动行为已经发生,双方工作中已经形成从属关系,故原、被告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因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在劳动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到劳动部门进行仲裁,未经过仲裁,直接提起诉讼,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葫芦岛市金晟网络科技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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