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朗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黎栩浠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0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朗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之**。
法定代表人:于昊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凯,北京德和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栩浠,女,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上诉人广州朗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黎栩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20)粤0106民初3515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查。

【上诉人主张】
上诉人朗顿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5151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驳回黎栩浠的起诉。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为合同纠纷,朗顿公司与黎栩浠所签订的书面合同仅有2018年9月2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因此双方纠纷应适用该《补充协议》中的管辖条款。二、黎栩浠的诉讼请求为腾讯直播平台分成收益,而平台分成收益计算的依据也是该《补充协议》,因此该《补充协议》与本案纠纷属同一法律关系。三、《补充协议》不仅约定双方在NOW直播平台应遵守的权利义务,亦约定了朗顿公司作为黎栩浠的经纪人,应按时支付黎栩浠报酬的相关内容,例如补充协议第3.2条、第3.4条、第12.4条等。四、黎栩浠在民事起诉状中所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亦主要根据其在直播平台上直播产生的收益,明显本案纠纷与《补充协议》有关,因此应根据《补充协议》第16.2条及第16.3.2条约定确定纠纷解决方式。综上,本案所涉纠纷是因《补充协议》中三方合作分成问题所产生的,原审法院以该协议所涉法律关系与本案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为由驳回朗顿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于法无据,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黎栩浠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一、黎栩浠与朗顿公司存在独立的经纪合作关系。《补充协议》的签约主体是海南周天娱乐有限公司(甲方)、黎栩浠(乙方)、朗顿公司(丙方),该协议“鉴于”部分介绍了各方签署本合同的背景情况,并显示出黎栩浠是朗顿公司的签约艺人、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根据朗顿公司上诉理由第三点以及《补充协议》第3.2条、第3.4条、第12.4条的约定,《补充协议》未确定朗顿公司应按时支付黎栩浠报酬的相关内容,仅约定了朗顿公司根据其与黎栩浠双方相关约定向黎栩浠分配,与甲方无关。黎栩浠是朗顿公司旗下艺人,双方是基于经纪合作关系对腾讯Now直播平台收益进行分配。合作期间,朗顿公司负责人谭颖华与黎栩浠多次协商,为黎栩浠安排商务活动,亦证明双方存在经纪合作关系。二、黎栩浠对《补充协议》的内容及履行无任何争议,本案是基于黎栩浠与朗顿公司之间的事实经纪合同关系而提起的诉讼。三、《补充协议》与本案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四、早在《补充协议》签署前,黎栩浠与朗顿公司已就涉及艺人合作及收益分成兴成一致意见并实际履行,双方未约定管辖,故朗顿公司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双方采用口头而非书面方式对收益提成、服务报酬进行约定。根据行为时有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合同包括口头形式。因此,该口头合同合法有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确定管辖即本案应由朗顿公司住所地原审法院管辖。五、《补充协议》中的约定仲裁条款无效。根据《补充协议》第16.2、16.3.2条款的约定,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属于“可裁可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约定仲裁条款无效。六、朗顿公司明知《补充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约定不适用本案,在原审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以及上诉拖延诉讼进程,系不诚信诉讼行为,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综上,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查明,黎栩浠作为原告,以朗顿公司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朗顿公司向黎栩浠支付腾讯直播平台分成收益6149689元及利息(利息以6149689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朗顿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日开始,黎栩浠与朗顿公司存在直播合作关系,黎栩浠在NOW腾讯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活动并产生直播收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扣除平台分成后,将黎栩浠分成后直播收入月结支付给朗顿公司。依据黎栩浠、朗顿公司双方约定,朗顿公司负责处理黎栩浠在NOW腾讯直播平台产生收入的结算工作,并定期按月向黎栩浠支付其应得的税后收益。根据NOW腾讯直播平台后台记录和双方约定,2017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朗顿公司应向黎栩浠支付税后直播收益29586748.8元,而朗顿公司实际仅支付了23437059.8元。现朗顿公司仍拖欠黎栩浠直播收益6149689元。朗顿公司无故拖欠直播收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黎栩浠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海南周天娱乐有限公司(甲方)与明秀(乙方身份证号,即黎栩浠)、朗顿公司(丙方)共同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8年8月26日】在深圳市南山区签署”。该协议中“鉴于”部分约定:“甲丙双方已就丙方入驻甲方平台签署《NOW直播对公结算合作协议》;乙方已与丙方签署相关协议,乙方根据乙、丙双方签订相关合同管理乙方相关服务并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现三方对于乙方在甲方平台独家提供主播服务,以及甲方基于乙方、丙方提供相关服务向丙方支付原协议相关费用的事项补充约定如下:……”第3.2条约定:“丙方作为经纪公司向甲方平台指派其旗下乙方,经甲方审查符合要求的,在甲方NOW直播平台提供网络主播活动服务,甲方直接将直播合作相关费用即丙方服务费支付予丙方,由丙方根据乙方与丙方相关约定向乙方分配、乙方在甲方直播内容为【互动直播】、直播房间号为【3526874】、推广名为【明秀】。”第3.4条约定:“……乙方与丙方自行结算相关费用,与甲方无关。……”第16.2条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相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各方同意将纠纷提交至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第16.3.2条约定:“凡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甲乙方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若争议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决争议的通知30日后,争议仍不能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本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即深圳市南山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18条约定:“本合同为唯一全部关于甲乙双方于本合同涉及的事宜的协定、承诺,在此之前有任何形式的合约或承诺关于同样或相近事宜,甲乙双方确认及同意本合同由即日取代任何以往的合约或承诺。”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黎栩浠主张依照其与朗顿公司基于经纪合同关系就收益分成达成的口头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朗顿公司向其支付欠付的分成收益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朗顿公司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关于朗顿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补充协议》并据此要求驳回黎栩浠的起诉的问题。经查,该《补充协议》的签约当事人为黎栩浠、朗顿公司以及案外人海南周天娱乐有限公司,协议内容系就黎栩浠在海南周天娱乐有限公司旗下平台独家提供主播服务,并由海南周天娱乐有限公司基于黎栩浠与朗顿公司提供的相关服务而向朗顿公司支付其与朗顿公司在前签订的《NOW直播对公结算合作协议》中相关费用及事项进行补充约定。上述《补充协议》中三方当事人均明确约定,朗顿公司与黎栩浠自行结算相关费用,与海南周天娱乐有限公司无关。黎栩浠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依据的是其与朗顿公司关于收益分成的口头约定,并未依据上述《补充协议》提出主张,亦未提出由案外人海南周天娱乐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补充协议》约定的是海南周天娱乐有限公司与朗顿公司之间关于直播平台收益的分成,而黎栩浠在本案中主张依据其与朗顿公司之间的口头约定应由朗顿公司向其支付其个人的平台直播收益分成,两者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朗顿公司主张本案纠纷应适用《补充协议》的约定来确定管辖,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朗顿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