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杰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徐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08-03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原告:杭州杰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利天地中心****。
法定代表人:朱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霖,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英,女,汉族,1996年9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

原告杭州杰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威公司”)与被告徐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杰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霖与被告徐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杰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继续履行签订的《全约艺人经纪合同》;二、被告返还原告为其支付的解约费用8万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万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日,原告杰威公司与被告徐英(直播艺名:JV-薰爷)签订《全约艺人经纪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向其前经纪公司湖南八方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公司”)支付8万元解约费用,被告委托原告在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期间担任其在全球范围内开展演艺娱乐事务的独家全权经纪人;在此期间,被告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自行或再授权、委托任何人士或机构代理其开展任何演艺娱乐活动以及被告在本协议中授权原告开展的活动。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告在合同期内直播时间不得低于120小时/月,4小时/天,26天/月;未经原告书面同意,被告不得停播或者不履行每月最低直播要求,否则应返还因本合同所得的全部费用及收益,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及损失。上述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支付了8万元解约费,但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开播义务。原告立即发送微信与被告沟通纠正其违约行为,被告未予以答复,且至今仍处于违约状态中。合同期限内,原告为提升被告知名度,耗费了大量资源,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虽然被告有效直播时间经常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但经过原告努力,被告的直播仍然吸引了大量“粉丝”。若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这些数量巨大的“粉丝”必将为原告带来金额巨大的现实和潜在的消费,原告也将从“粉丝经济”中获利。由此直接导致原告前期投入全部“打水漂”,且未来可期待的“粉丝经济”收益也全部落空。根据《经纪合同》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同时,根据《经纪合同》之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8万元解约费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以及因被告违约导致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各项经济损失。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徐英辩称,一、《全约艺人经济合同》应当一式二份,原告以各种借口扣押被告那份合同,并且被告在签订该合同时,原告告知被告该合同第四页第四条空白处无需填写,事后发现该处被填写有数字,被告字体与之存在明显差异,故原告有欺诈行为,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并判令无效。二、原告与八方公司均未告知被告需要解约费用,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对被告没有约束力,故被告不应对原告第二项诉求解约费用承担法律责任。三、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怀孕请休产假,后又因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居家隔离待产,原告并未通知被告明确相关事宜,故原告诉请被告赔偿违约金及相关损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四、被告因个人身体健康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请求降低违约金赔付金额。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庭审审查,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7月1日,原告杰威公司(甲方)与被告徐英(乙方)签订一份《全约艺人经纪合同》,合同约定:鉴于甲方是一家互联网主播经纪公司,拥有丰富的互联网资源,与国内诸多知名的直播平台达成了战略联盟,乙方为知名主播,甲方愿意与乙方进行深度合作,在甲方指定的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根据本协议约定担任乙方独家的经纪管理人,与乙方进行排他性的演艺经纪管理工作,乙方委托甲方担任其独家的经纪管理公司、管理人,乙方服从甲方为其选择、安排的直播平台、表演内容、商业活动、各项收益及支出,双方合作区域为全球范围内演艺经纪事业与商业活动等相关事务的唯一合作伙伴;合作期限为3年,即从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乙方为娱乐主播,每月直播小时数不低于120小时,每月直播天数不少于26日,每天连续直播不超过30分钟的直播时间不计入直播小时,当日直播不超过4小时的不计入当月直播天数;乙方保底合作费用每月8000元,乙方连续2个月或累计3个月未能满足每月最低直播时长及有效天数要求的,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按乙方在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工作平台获得的虚拟道具向乙方支付分成,分成规则和计算方式由甲方制定,即扣除平台提成后,双方按照甲方30%,乙方70%的比例进行分配;甲方承担乙方解约所需费用80000元,其中包含原公司所有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网络版本),自本协议签字生效日起,乙方必须在一周内开播;甲方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的行为,甲方有权视情节减少向乙方支付合作费用,且甲方可向乙方追索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在本合同项下,该等损失应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合同履行后甲方可以获得的利益,为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等法律成本,甲方为此支付的全部合理的调查费用(包括交通费、公证费、鉴定费、审计费、专家费等),甲方为乙方开展主播活动所支出的任何及全部“成本”和其他费用(包括护照签证费、培训课程费、餐饮费、住宿费等);乙方自签订日起12个月内,乙方如果停播(停播1次)或每月直播未达到有效时长,经公司书面批准或同意的除外,乙方同意赔付甲方100万元违约金,前述违约金仍不能弥补甲方全部损失时,乙方应当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甲方的损失包含其实际损失,也包含预期可得利益。合同还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进行了约定。
2019年7月1日,原告杰威公司还与八方公司签订一份《主播演艺经纪合约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八方公司将被告徐英演艺经纪代理权转让给原告,转让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该主播的演艺经纪代理权转让费用总计为80000元,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前向八方公司指定的户名为“乐安南”的建设银行账户支付转让费用,八方公司承诺该主播将按照八方公司要求于2019年7月1日前与原告签订书面的《独家演艺经纪合同》,若该主播未按照原告要求签约的,原告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八方公司返还全部转让费用。协议签订当天,八方公司指定的“乐安南”建设银行账户收到80000元,八方公司向原告出具一张收款收据,该收据载明“今收到杭州杰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网络主播徐英(43××××21)支付的解约金¥80,000(大写:捌万圆整)”。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虎牙直播平台进行直播,被告直播艺名为“JV-薰爷”。根据从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直播数据,被告于2019年7月直播天数26天,直播时长约106小时,2019年8月直播天数1天,直播时长约4小时,2020年1月直播天数1天,直播时长约1.5小时。原告称被告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已严重违约,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酿成本案纠纷。
另查明,2020年6月1日,原告与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代理本案,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15000元。同年7月14日,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开具一张相应律师费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庭审中,原告提交一份“刘艺钦”于2020年7月1日出具的证人证言,该证言主要内容为:“2019年7月左右,我从八方公司离职,后入职杰威公司,工作岗位为:主播运营,工作内容为主播招募及运营。主播徐英(jv-薰爷)之前是八方公司主播,由我负责她的直播运营,后来徐英被杰威公司从八方公司买过来,我也跟着入职了杰威公司。徐英与杰威公司签约后,由我和银嘉伟负责徐英的直播运营,银嘉伟现已离职,徐英大概只在杰威直播了一个月左右的样子后来就停播了。关于徐英直播的打赏流水,之前在八方公司的时候她每个月的后台打赏流水是一个月十几万的样子。我负责运营的杰威公司主播共22人,我负责运营的杰威公司主播里,与徐英同等级别的主播是刘一馨(jv=兔牙馨),如果徐英按照《全约艺人合同》约定的最低直播时长正常开播,她的每月直播流水应该跟刘一馨的流水最为接近。以上情况完全属实,若有任何不实陈述,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称对证人证言无异议。原告还提交与被告同等级主播“JV-兔牙馨”的直播流水情况以及原告旗下全部在播签约主播的月直播收入情况,被告称同一主播的流水都不一样,我最高也只有2万元。
被告向本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与原告签订经纪合同时,合同中并没有写明8万元解约费,原告有欺瞒手段,另外,我不是无故停播,而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直播,并向经纪人请假。原告称聊天记录恰能证明八方公司因资金紧张而将被告转让给原告,原告为此支付8万元解约费,另外,被告在聊天记录中并未说明是什么身体原因导致不能直播。
庭审中,被告还向本院陈述,签约时我已经怀孕,但我不知道,之后我在休产假也无法直播,我在原告直播平台获得的收入为2万余元,在八方公司提成是25%,好的时候也是2万余元,我现在不愿意和原告继续履行合同,签合同时原告存在欺瞒不可靠,并且直播行业存在瓶颈,达不到巅峰,我不想再从事这份工作,而且我的小孩还在哺乳期。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原告向本院陈述,根据14万元/月流水,原告每月至少能赚2万元,原、被告合同期为3年,保守估计原告能赚70万余元,所以原告才愿意花8万元帮被告解约,原告将违约金酌情减少到2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全约艺人经纪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直播平台进行直播,被告应当按约定的直播天数和时间履行合同义务。根据被告的直播数据,被告在2019年7月已基本履行合同义务,但从2019年8月开始未按约定天数和时间进行直播,被告称系因为怀孕已向经纪人请假,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即使被告所称属实,亦应当在产假期间结束后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现合同期限尚未届满,被告当庭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原告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全约艺人经纪合同》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被告同意赔付原告违约金100万元,原告虽主动调整为25万元,但被告在签订合同后未正常履约,不宜直接计算或参照其他主播的标准计算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而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其为提升被告知名度投入了相关费用,从原告主张的损失情况来看,原告主张违约金25万元仍然较高,本院结合原告支付的解约费用和律师费损失以及合同期限、被告的违约责任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当赔付原告违约金15万元,原告另行主张解约费损失8万元和律师费损失1.5万元本院不再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杭州杰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15万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杰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3125元,由被告徐英承担1420元,原告杭州杰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行承担17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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