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4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原告齐齐哈尔市悦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景南小区1号楼1-2层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W。
法定代表人赵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萍,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君瑞,男,200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原告齐齐哈尔市悦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风网络科技公司)与被告秦君瑞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治钧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悦风网络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铭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萍,被告秦君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悦风网络科技公司诉称,2020年,原、被告签订《网络主播经纪人代理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的签约艺人,原告为被告的经纪公司。合约期内,被告不得与除原告外的第三方签订任何与演绎相关或线上秀场直播相关的合同,被告将所有有关演艺和线上秀场直播活动的一切事宜交由原告全权代理,并进行安排和培训等事宜。被告去其他公司或者其他平台进行直播即视为对原告平台商业计划和工作流程的泄露,属于违约。协议还约定违约赔偿金不得低于100,000.00元并约定协议有效期。后在合约期内,被告到其他传媒公司平台进行直播活动并拒绝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经纪人代理协议;二、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00元;三、被告给付培训费8,000.00元;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秦君瑞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赔偿。理由如下:1、网络主播经纪人代理协议约定履行的不是演出合同,实际履行的是劳动合同,工资中包括很多扣款;2、2020年8月1日,其已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3、协议为本人签字,但协议内容没有认真看过,且原告并没有对其进行过培训,不同意给付培训费8,000.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7日,齐齐哈尔市悦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秦君瑞(乙方)签订《网络主播经纪人代理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的签约艺人,原告为被告的经纪公司,合作期限为2020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7日。协议第四项第19条约定:乙方作为甲方的独家签约主播,在合作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上进行直播分享。协议第六项第5条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合约期内,自终止合约起,甲方为乙方指定的培训包装、直播指导及过程、宣传培训费8,000.00元。如离职,主播应返还甲方为乙方垫付的培训费。协议第七项违约责任第1条约定,双方其中的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约的相关条款,违约一方赔偿给守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可预期可得利益。损失难以计算的,违约赔偿金不低于10万元。2020年7月末,被告秦君瑞离开原告公司至其他公司,并在同平台进行直播。2020年8月1日,被告秦君瑞向原告悦风网络科技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被告秦君瑞自与原告签订协议后,扣除各项分成及扣款共计收到6,414.00元工资。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网络主播经纪人代理协议》、录像光盘,被告提交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网络主播经纪人代理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时应采取书面形式。依据该约定,被告秦君瑞单方向原告悦风网络科技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无合同及法律依据。被告秦君瑞在协议履行期限内,违反协议约定,擅自至其他公司同平台进行直播活动,导致协议目的不能实现,被告秦君瑞构成根本违约,故对悦风网络科技公司要求解除《网络主播经纪人代理协议》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责任及违约金,被告秦君瑞虽辩称,其在协议签订前并未仔细阅读条款,对违约金及违约赔偿不知晓,但这不能成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合法理由。又因网络直播系新兴行业,具有其特有的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主播违约跳槽造成平台的损失难以量化,不应局限于显而易见的实际已发生的具体损失,应综合协议履行期间、直播行业的特点及主播个体差异、秦君瑞收益情况及过错程度,对违约金予以调整。本案中,秦君瑞在原告公司直播2个月期间,共计收到6,414.00元工资,尚有22个月的直播义务,原告主张违约金10万元标准过高,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考量,本院酌定被告秦君瑞承担违约金3万元。关于培训费,因原告未举证证实其实际为被告进行专业培训并花费费用,故本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齐齐哈尔市悦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君瑞于2020年5月7日签订的《网络主播经纪人代理协议》;
二、被告秦君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齐齐哈尔市悦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3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悦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30.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悦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60.00元,由被告秦君瑞负担2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