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3
乐亭县人民法院
原告:呼嘉伟,男,1992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唐山唐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乐亭镇觅园街396号。
法定代表人:陈亮,总经理。
原告呼嘉伟与被告唐山唐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表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呼嘉伟、被告唐山唐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呼嘉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网络视频直播合作协议。二、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30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四、要求被告支付材料费300元,要求被告承担经济赔偿金35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微信上招募网络主播,原告通过被告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招募信息联系上被告,招募信息上承诺所招聘的主播月保底工资最低7000元,在2020年6月26日原被告签订网络视频虚拟直播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了原告的使用工号、YY直播频道号。并约定了直播中礼物的分配方式,签订合作协议时被告称再签订一份支付保底工资的协议,但是被告推脱一直没有签订,在直播期间,其他主播多次称被告恶意拖欠保底工资,一月工作期满,约定的保底工资3000元未支付给原告,由于被告经常改变之前约定的保底工资考核制度并与官方规定不符,变相克扣保底工资且不按约定支付保底工资,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自己的保底工资,但是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该保底工资至今未支付,现要求解除合作协议并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3000元,材料费300元,承担经济赔偿3500元。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唐山唐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一、双方签订网络视频直播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合作所有投资均系被告出资,且被告一直在要求原告继续履行该协议,原告捏造各种理由拒不履行。二、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无工资纠纷,双方系合作关系,被告损失的不仅包括人力而且包括财力损失。事实与理由:原告通过被告微信朋友圈得知被告招募网络视频主播,联系被告表达自己想要做的想法,后经双方协商由被告出资、出培训、出设备、出场地,原告同意做主播。双方达成合作签订网络视频主播合作协议,协议对双方的合作内容、合作期限、收益分配、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都做了明确的约定,并且一同签订了补充协议直播房间使用协议。原告看朋友圈所写内容需要结合实际签订合作协议内容为准。双方自2020年6月26日开始合作,7月1日开始直播,原告并未按照协议合作内容1.4所约定的内容乙方直播时间段为晚上22点至3点每月共计26天每天5小时履行,而是每天以困了、有事、偷偷跑来把电脑打开、开着电脑人就跑了、等各种理由推脱,每天直播时长都不足五个小时。7月1日到7月31日原告总计开播时长87小时每日3小时,原告并未诚实守信的履行双方的合作协议,被告认为双方的合作原告在付出被告同样也在付出,而且被告的付出在整个合作中起着关键性决定性的作用,被告一直没有因为所有投资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原告还变本加厉给自己编造每月3000块的工资的理由一直在以去公司闹,打骚扰电话,又以拉横幅不给就去法院告,立案撤诉再立案等之类的话语行为,去公司恶意围堵被告方式相威胁。综上所述:被告属于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全程在投资,原告视双方所签订之网络视频主播合作协议之约定为儿戏,恶意违反约定,并且捏造被告欠工资之事由恶意制造事端,原告属于极不诚信之行为,请法官予以明查,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26日,被告唐山唐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原告呼嘉伟签订了《网络视频主播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一、合作内容:甲方同意与乙方合作,同意将频道26698的相关资源提供给乙方,优先帮助乙方在乙方与甲方签约的直播YY号所对应的直播间频道(1463740059)帮助其提升人气和收益以及帮助乙方解决直播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并对乙方进行培训。乙方同意与甲方合作,将个人精力每天6小时每月不低于150小时投入到乙方与甲方签约的YY号所对应的YY直播间,逐步提升自己的演绎水平,达到双方共赢的目的。乙方承诺甲方每天直播时间为晚上22点至3点,每月共计26天,每天5小时。二、双方的合作期限为三年,即从2020年6月26日至2023年6月25日。甲方与乙方按比例分成,乙方取得在甲方频道签约YY号直播收益的60%作为报酬。三、甲方需在每月20号以前提供足额的收益分配给乙方,如有意外拖延需向乙方声明,拖延最长实现不允许超过30个工作日。甲乙双方为合作关系,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任何劳动待遇,也不负责一放任何保险,基金等之类费用。四、为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由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直播房间,直播配置电脑,直播麦克风,直播摄像头,直播包装,直播培训,直播间布置,化妆培训,礼仪培训,普通话培训……。同日,双方还签订了直播房间使用协议。2020年7月,双方合作一个月后,因是否支付原告保底工资发生争议,并于2020年8月发生争吵并报警。2020年11月2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网络视频主播合作协议》;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3000元。开庭时,原告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材料费300元,要求被告承担经济赔偿金3500元。以上事实经查证属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可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呼嘉伟与被告唐山唐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网络视频主播合作协议》后,因原告主张保底工资问题而发生纠纷事实清楚。因双方发生纠纷,协商未果,导致双方合作的基础丧失,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不利于双方的经营和发展,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对此纠纷的发生,双方均存在过错。原告呼嘉伟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网络视频主播合作协议》,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底工资,不仅双方在合作协议中没有约定保底工资且保底工资违反合作协议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其要求被告支付保底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材料费300元,不能提供证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双方签订的系合作协议,原告依据劳动法要求被告承担经济赔偿金3500元,本院依法亦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呼嘉伟与被告唐山唐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6日签订的《网络视频主播合作协议》。
二、驳回呼嘉伟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呼嘉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