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莹与唐山唐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表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12-23

乐亭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莹,女,1993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乐亭县。
被告:唐山唐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乐亭镇觅园街396号。
法定代表人:陈亮,经理。

原告王莹与被告唐山唐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娱公司)表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莹、被告唐山唐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王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网络视频直播合作协议;二、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35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四、要求被告支付材料费300元,要求被告承担经济赔偿金3500元。事实及理由:被告在微信上招募网络主播。原告通过被告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招募信息联系上被告。招募信息上承诺所招聘的主播月保底工资最低7000元。在2020年6月26日,原被告签订网络视频虚拟直播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了原告的使用工号、YY直播频道号。并约定了直播中礼物的分配方式。签订合作协议时被告称再签订一份支付保底工资的协议。但是被告推脱一直没有签订,在直播期间,其他主播多次称被告恶意拖欠保底工资,一月工作期满,约定的保底工资3500元未支付给原告。由于被告经常改变之前约定的保底工资考核制度,并与官方规定不符。变相克扣保底工资且不按约定支付保底工资,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自己的保底工资。但是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该保底工资至今未支付。现要求解除合作协议并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3500元,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唐山唐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一、双方签订网络视频直播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合作所有投资均系被告出资,且被告一直在要求原告继续履行该协议,原告捏造各种理由拒不履行。二、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无工资纠纷,双方系合作关系,被告损失的不仅包括人力而且包括财力损失。原告通过被告微信朋友圈得知被告招募网络视频主播,联系被告表达自己想要做的想法,后经双方协商由被告出资、出培训、出设备、出场地,原告同意做主播。双方达成合作签订网络视频主播合作协议,协议对双方的合作内容、合作期限、收益分配、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都做了明确的约定,并且一同签订了补充协议直播房间使用协议。原告看朋友圈所写内容需要结合实际签订合作协议内容为准。双方自2020年6月26日开始合作,7月1日开始直播,原告并未按照协议合作内容1.4所约定的内容,乙方直播时间段为晚上22点至3点每月共计26天每天5小时履行,而是每天以困了、有事、偷偷跑来把电脑打开、开着电脑人就跑了、等各种理由推脱,每天直播时长都不足五个小时。7月1日到7月31日原告总计开播时长76小时,每日3小时都不够,原告并未诚实守信的履行双方的合作协议,被告认为双方的合作,原告在付出,被告同样也在付出,而且被告的付出在整个合作中起着关键性决定性的作用,被告一直没有因为所有投资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原告还变本加厉给自己编造每月3500块的工资的理由,一直在去公司闹,打骚扰电话,又以拉横幅不给就去法院告等之类的话语相威胁,去公司恶意围堵被告方式相威胁。综上所述:被告属于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全程在投资,原告视双方所签订之网络视频主播合作协议之约定为儿戏,恶意违反约定,并且捏造被告欠工资之事由恶意制造事端,原告属于极不诚信之行为,请法官予以明查,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经当庭举证及本院认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6月26日,被告唐山唐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原告王莹签订了《网络视频主播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一、合作内容:甲方同意与乙方合作,同意将频道26698的相关资源提供给乙方,优先帮助乙方在乙方与甲方签约的直播YY号所对应的直播间频道(1453083930)帮助其提升人气和收益以及帮助乙方解决直播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并对乙方进行培训。乙方同意与甲方合作,将个人精力每天6小时每月不低于150小时投入到乙方与甲方签约的YY号所对应的YY直播间,逐步提升自己的演绎水平,达到双方共赢的目的。乙方承诺甲方每天直播时间为晚上22点至3点,每月共计26天,每天5小时。二、双方的合作期限为三年,即从2020年6月26日至2023年6月25日。甲方与乙方按比例分成,乙方取得在甲方频道签约YY号直播收益的60%作为报酬。三、甲方需在每月20号以前提供足额的收益分配给乙方,如有意外拖延需向乙方声明,拖延最长实现不允许超过30个工作日。甲乙双方为合作关系,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任何劳动待遇,也不负责任何保险,基金等之类费用。四、为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由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直播房间,直播配置电脑,直播麦克风,直播摄像头,直播包装,直播培训,直播间布置,化妆培训,礼仪培训,普通话培训……。”同日,双方还签订了直播房间使用协议。2020年7月,双方合作一个月后,因是否支付原告保底工资发生争议,并于2020年8月发生争吵并报警。2020年11月1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网络视频主播合作协议》;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3000元。开庭时,原告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材料费300元,要求被告承担经济赔偿金3500元。以上事实经查证属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可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莹与被告唐山唐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网络视频主播合作协议》后,因原告主张保底工资问题而发生纠纷事实清楚。因双方发生纠纷,协商未果,导致双方合作的基础丧失,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不利于双方的经营和发展,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对此纠纷的发生,双方均存在过错。原告王莹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网络视频主播合作协议》,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底工资,不仅双方在合作协议中没有约定保底工资,且保底工资违反合作协议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其要求被告支付保底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材料费300元,不能提供证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双方签订的系合作协议,原告依据劳动法要求被告承担经济赔偿金3500元,本院依法亦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王莹与被告唐山唐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6日签订的《网络视频主播合作协议》。
二、驳回原告王莹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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