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7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七季网红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樊寨村丰景路公交站西北100米汉风创客8-9号。
法定代表人:卢振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馨漪,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思洁,女,199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萍,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七季网红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季网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思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6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七季网红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郑思洁曾就同一事实向一审法院提起过诉讼,现又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2、双方之间并非劳务合同关系,而是合作关系,郑思洁的收益来源于直播过程中的观众打赏,与劳务合同关系中获得劳务报酬的特征相悖。3、一事判决认定的劳务报酬金额错误。一是郑思洁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软件后台数据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是结算比例问题,火山平台与个人主播之间结算的比例是直播收益的50%,但是郑思洁并非个人主播,七季网红公司与主播的结算,是以直播收益的50%为结算标的,减去税费上游公司提成及运营成本后,再按照30%-50%的比例分配。一审法院直接以直播收益的50%认定郑思洁的报酬,显然认定事实不清。
郑思洁答辩称,1、郑思洁两次诉讼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并不构成重复起诉。2、双方直接的权利义务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一审判决认定清楚。3、郑思洁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火山视频后台数据等证据,可以证明郑思洁直播的收益,以及其与七季网红公司之间关于报酬的比例从2017年9月其是按照直播收益的50%结算,故一审法院认定郑思洁的劳务报酬为116000元有理有据。七季网红公司与火山平台之间的利益分成如何约定,其并未出具证据予以证明。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一审主张】
郑思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七季网红公司给付拖欠的劳务费116000元(2017年10月劳务费80000元,11月劳务费36000元,合计116000元);2、请求判令七季网红公司返还其预支垫付费用6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郑思洁到七季网红公司从事网络主播工作,直播时间非固定、非强制,双方约定工资报酬按月结算,具体标准为按照观众给付打赏礼物折价35%支付郑思洁的报酬,郑思洁的火山号为102990122。自2017年9月起,双方约定报酬按照观众打赏礼物的50%折价计算。2017年10月份,郑思洁的直播时长为125小时,有效天数为26天,月火力为1608440,备注为七季工作室;2017年11月份,郑思洁的直播时长为86小时49分49秒,有效天数17天,月火力为723753,备注为七季工作室。月火力与人民币比例为10:1。2017年11月底,郑思洁从七季网红公司离职,七季网红公司至今未付郑思洁2017年10月份和11月份的工资。另查明,2017年12月13日,郑思洁与七季网红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振华因报酬支付问题发生冲突,卢振华向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曲江派出所报警。2018年,郑思洁以劳动争议纠纷将七季网红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同年11月8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陕0112民初854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西安七季网红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思洁116000元报酬,并返还6000元费用”。一审宣判后,七季网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七季网红文公司与郑思洁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按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进行审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遂裁定撤销(2018)陕0112民初8451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2020年3月23日,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2019)陕0112民初1695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郑思洁的劳动力不受七季网红公司控制,双方关系松散、工作形式、利益分配方式与普通劳动关系有异,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本质要件,故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遂驳郑思洁的起诉。
二审期间,七季网红公司提供三组新证据,第一组为火山、斗鱼及虎牙等直播平台的直播协议;第二组为七季网红公司与其公司主播的费用结算表、付款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第三组为转账凭证,及郑思洁与其他主播的微信聊天记录。郑思洁对第一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均不认可;对第二组证据中证据1真实性、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其他证据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第三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亦均不认可。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另查明,七季网红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振华与郑思洁2017年9月23日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税费的协商一致意见为按照6%结算。
【一审法院认为】
1、郑思洁、七季网红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2、七季网红公司欠付郑思洁劳务报酬的具体数额。
【二审法院认为】
(一)郑思洁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二)郑思洁与七季网红公司之间是否为劳务关系;
(三)郑思杰的报酬应如何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郑思洁、七季网红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合同关系;2、七季网红公司欠付郑思洁劳务报酬的具体数额。针对焦点1: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提供劳务活动,需要方支付其约定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报酬。本案郑思洁于2017年6月到七季网红公司从事网络主播工作,直播时间非固定、非强制,郑思洁的劳动力不受七季网红公司控制,双方关系较为松散,故双方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合同关系。郑思洁依约向七季网红公司提供了劳务,七季网红公司应当依约向郑思洁支付报酬。针对焦点2:七季网红公司欠付郑思洁劳务报酬的具体数额。2017年10月份,郑思洁获得的月火力为1608440,按照月火力与人民币的比例,其获得的观众礼物打赏金额应为160844元,按双方约定郑思洁当月应得报酬为80422元;2017年11月份,郑思洁获得的月火力为723753,按照月火力与人民币的比例,其获得的观众礼物打赏金额应为72375.3元,按双方约定郑思洁当月应得报酬为36187.65元。现郑思洁主张要求七季网红公司支付其2017年10月份报酬80000元、2017年11月份报酬36000元,予以支持。七季网红公司提出郑思洁以同一事实再次起诉,属重复起诉,应予驳回的辩解,因郑思洁本次起诉系劳务合同纠纷,与劳动争议纠纷属不同法律关系,故本次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关于七季网红公司辩称双方系合作关系,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关于七季网红公司辩称郑思洁要求支付劳务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郑思洁对七季网红公司欠付其劳务报酬的基本事实及具体数额已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七季网红公司认为不拖欠郑思洁劳务报酬,但其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关于郑思洁主张要求七季网红公司返还其预支垫付费用6000元的诉请,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故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七季网红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思洁劳务报酬共计116000元;二、驳回原告郑思洁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0元(郑思洁已预交),由郑思洁负担240元、西安七季网红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西安七季网红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上述款项给付时一并给付郑思洁。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郑思洁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二)郑思洁与七季网红公司之间是否为劳务关系;(三)郑思杰的报酬应如何认定。关于焦点问题一,郑思洁本次起诉系劳务合同纠纷,与其前诉之劳动争议纠纷属不同法律关系,且前诉并未对双方纠纷进行实体处理,本案处理结果亦不构成对前诉结果的否定。故郑思洁提起本案之诉不构成重复起诉的情形,本院对七季网红公司称郑思洁本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郑思洁按照七季网红公司的要求在火山直播平台从事网络主播工作,七季网红公司向郑思洁发放报酬,并约定了相关的报酬结算方式,故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为劳务合同关系,并无不当。本院对七季网红公司称双方并非劳务关系而是合作关系的上诉理由亦不予采纳。郑思洁要求七季网红公司向其支付报酬,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关于焦点问题三,首先,郑思洁就其直播收益的总量,在一审中提供了火山视频后台数据记录等证据证明其月火力值,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举证责任,七季网红公司虽对此并不认可,但是并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认定的郑思洁2017年10月份月火力为1608440及11月份月火力为723753,符合查明事实及认定证据情况,并无不当。其次,关于直播收益的分配比例,七季网红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振华与郑思洁2017年9月23日微信聊天中明确表示“税前50%的全部”,该意思表示明确清晰,故一审法院按郑思洁直播总收益的50%认定其报酬计算比例,亦无不妥。七季网红公司对分配比例提出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惟考虑到双方之间亦曾约定郑思洁所得报酬七季网红公司按照6%的比例扣税之情况,七季网红公司应当向郑思洁支付的报酬应按照6%比例扣除税款后按109040元予以确定为宜。综上所述,七季网红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可以成立,一审判决第二项应予维持,第一项应予变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61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61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西安七季网红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思洁劳务报酬共计10904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40元,由郑思洁负担240元、西安七季网红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西安七季网红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