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盈与吉林晟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11-30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盈,女,199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明,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晟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财富广场2单元9层508号。
法定代表人:马驷骏,总经理。

原告赵盈诉被告吉林晟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明、被告晟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驷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赵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晟视公司给付赵盈工资2000元、业绩提成17,159.85元、满勤奖400元、奖金500元,合计20,059.85元。事实与理由:自2018年3月起,赵盈在晟视公司从事网络主播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标准为2700元加提成。晟视公司无故拒绝给付赵盈2019年2月份基本工资、业绩提成、奖金等共计20,059.85元。赵盈多次向晟视公司主张上述工资无果后,诉至本院。
晟视公司辩称,对赵盈的陈述有异议。2018年3月,晟视公司没有成立。赵盈所说的工资、满勤等奖金类词汇已进行更正,赵盈所提供的当月收益无法查询,赵盈所产生的收益与晟视公司无关,提成比例不清楚如何来的,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晟视公司属于经济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赵盈通过晟视公司在热猫网络平台进行网络主播表演,表演内容包括聊天、唱歌、与上网粉丝活动等内容。网民可通过登录赵盈在平台上的帐号观看其表演,还可以购买网络币的方式“打赏”或送礼物(网络平台统称为礼券)给赵盈。网络平台根据赵盈每月收取的礼券数额折合成货币,其先按照与晟视公司的协议提取收益,剩余返还给晟视公司,晟视公司再按其与赵盈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晟视公司采取以“底薪”“全勤奖”“排名奖”等形式向赵盈发放。但赵盈必须完成规定的播放时长及礼券任务与礼券数额。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赵盈与晟视公司已经结算完毕。2019年2月,晟视公司没有与赵盈结算。
另查明,2019年2月19日,赵盈与武汉一鹭科技网络有限公司签订独家经济合同。
又查明,2019年,赵盈以晟视公司为被申请人到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9年6月10日,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吉市劳人仲字(2019)第241号仲裁裁决书,裁定驳回赵盈的仲裁请求。2019年10月8日,赵盈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吉0202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赵盈的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的证据:仲裁裁决书、本院(2019)吉0202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仲裁笔录、聊天记录、本院2019年11月7日民事庭审笔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
结合本案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评判如下:
一、关于赵盈与晟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

【一审法院查明】
一、关于赵盈与晟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盈主张其与晟视公司为劳务合同关系。而晟视公司认为双方系经纪代理合作关系。劳务合同是一方必须为相对方提供劳务,相对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当事人陈述可知,虽然晟视公司规定了主播在线时长及礼券任务与礼券数额,但赵盈的收益取决于其在直播平台上的受欢迎程度,其越受欢迎,其收益越大,故赵盈收益的多少完全由其个人掌握,而并非晟视公司分派其任务。同时赵盈必须准守平台规则,对主播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符合网络直播行业的惯例。综上,赵盈与晟视公司的合同关系,兼有劳务合同、经纪合同、合作合同等多种合同的特性,为综合性质的民商事合同,并非单纯的劳务合同关系。故本案为合同纠纷。
二、关于赵盈要求晟视公司给付工资2000元、业绩提成17,159.85元、满勤奖400元、奖金500元的问题。
本院认为,通过庭审调查得知,赵盈的收入系通过晟视公司按一定比例与其结算,且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双方已经结算完毕,故赵盈要求晟视公司给付工资、业绩提成、奖金等费用,符合双方约定。1.关于工资2000元的问题。按照双方约定,赵盈每半个月完成礼券数额33333,即晟视公司给付赵盈2000元工资。结合赵盈出具的其2018年11月、12月、2019年1月可提现金额、工资、奖金及晟视公司的陈述,能够证明赵盈可提现金额与礼券数额的关系及赵盈分配比例,即可提现金额除以40%再乘以10倍为礼券数额。2019年2月完成了礼券456985(可提现金额18,279.40元÷40%=45,698.50元,礼券数额等于上述数额乘以10倍),故赵盈已完成晟视公司规定的礼券数额,赵盈要求晟视公司给付工资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业绩提成17,159.85元的问题。结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对晟视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驷骏询问笔录中其陈述赵盈2018年11月、12月、2019年1月业绩提成、奖金等收入计算方式和赵盈主张的业绩提成、奖金计算方式,两者计算方式基本相同,即业绩提成等于礼券数额除以10乘以37%(赵盈称按40%后再扣税3%,也等于37%)。故2019年2月赵盈的业绩提成为16,908.45元(礼券数额456985÷10×37%),赵盈提出该项诉讼请求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满勤奖400元和奖金500元。结合晟视公司的陈述,满勤奖是当月1日至最后一天,每天直播4个小时以上,每隔半个月给200元,断播一天,不发此奖金。因赵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每天直播的时长及是否出现断播的情况,故赵盈提出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奖金500元,系根据晟视公司的排名情况而定,当月第一名的主播给付500元奖金。但赵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2月份为第一名,故赵盈提出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晟视公司提出网络平台没有将款项转给晟视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赵盈与晟视公司系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赵盈有权要求晟视公司给付上述款项,并不以网络平台是否向其支付上述款项为依据,其有权向合同以外的第三方主张权利。况且,赵盈提供其与热猫网络平台负责人的聊天记录,可佐证网络平台已将款项给付晟视公司的事实,故晟视公司提出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吉林晟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赵盈工资2000元、业绩提成16,908.45元,合计18,908.45元;
二、驳回赵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元,由赵盈负担16元,由吉林晟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1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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