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贺熙文化传媒工作室与李欣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11-27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贺熙文化传媒工作室,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坤路1号第2幢11641室。
投资人:袁丽,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欣蕊,女,199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新岭,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贺熙文化传媒工作室(以下简称贺熙工作室)因与被上诉人李欣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贺熙工作室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李欣蕊赔偿贺熙工作室50万元违约金;2.判令李欣蕊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
一、李欣蕊与贺熙工作室签订的《独家主播经纪合同》长达5年,于2019年4月27日起到2024年4月27日,该合约是经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双方确认违约金50万元。在贺熙工作室已经开始进行各项扶持及投资的情况下,李欣蕊在明知违约金50万的情况下根本性违约,令合约无法继续履行,这代表有更高利益诱使其违约。在违约之前,李欣蕊刚通过贺熙工作室认识了一位在直播平台刷礼量达千万元的粉丝,便立刻将贺熙工作室投资人袁丽的微信拉黑消失不见,并且此粉丝也同时将袁丽的微信拉黑,显而易见李欣蕊转为线下交易,私自牟利。二、一个像李欣蕊这样颜值高的优质女生,经过三个月至半年的大力培养,月收入达到几十万元,在直播平台是非常正常的,并且合约期限长达5年,李欣蕊未来能给贺熙工作室带来的利益非常可观,如果量化的话,达到两三百万元利润是很简单的。一审判决未考虑到直播行业的高收入性以及合约的期限和性质,只判决违约金3万元,侵害了贺熙工作室的合法利益。
李欣蕊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贺熙工作室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事实与理由:1.贺熙工作室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存在;2.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属于格式条款,贺熙工作室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相关责任,加重了李欣蕊的责任,该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3.双方实际进行直播的时间是三天,并且李欣蕊直播使用的设备为其自行购买。贺熙工作室没有提供设施设备,因此不存在损失,其主张违约金的要求没有合理依据。
【当事人一审主张】
贺熙工作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9年4月27日签订的《独家主播经纪合同》;2.判令李欣蕊支付贺熙工作室违约金50万元;3.判令李欣蕊承担该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27日,贺熙工作室(甲方)与李欣蕊(乙方)签订《独家主播经纪合同》,主要条款如下:一、合作内容:1.合作期间:甲方担任乙方互联网线上直播、线上演艺、视频直播平台演艺及未来可能涉及到的线下演艺的经纪公司,就乙方的全部直播、演艺事业提供独家经纪代理服务,经纪代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及其他出版物、法律事务等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所有活动。二、合作期限:本协议合作期限自2019年4月27日至2024年4月27日止。三、经纪事项种类:1.在本合同约定经纪范围内的各种经纪事项;2.甲方经纪的事项包括有偿或无偿的商业活动,也包括公益活动等一切可能会影响甲乙双方权益及收益的活动。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甲方应定期向乙方公布由于本合约合作所产生的资金收支情况,由甲方提取相关收入后再以月为单位向乙方支付应得的收益,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私自使用相关账号提取直播收入……10.甲方有权安排乙方的所有线上秀场直播工作和演艺活动并作为乙方的委托代理公司签署有关演艺合同,但合同内容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合同期间,甲方对乙方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像、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直播活动相关之活动拥有最终决定权,乙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与由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但是必须充分考虑到乙方的身心状态和劳动强度,在乙方可以胜任的情况下,乙方应积极参与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合约期内,乙方不得与除甲方外的第三方签订任何与演艺相关或线上秀场直播相关的合同。不得另外委托代理人、经理人、经纪人或其他从事类似工作的公司或个人代理甲方的相关演艺活动;……4.乙方将所有有关演艺和线上直播活动的一切事宜交由甲方全权处理,并接受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参加甲方安排的直播、培训、宣传及与演艺有关的活动。乙方在无不可抗力情况下,应尽力配合甲方之安排,不得因私人原因给甲方造成包括可期望利益在内的任何损失,若产生相关损失,由乙方赔偿甲方的相关可期待利益……6.乙方保证于本合同签订时,并未与任何第三方存在经纪合约或与本合约有冲突的约定,在合作期限内,乙方授权甲方作为其唯一的各类演艺事业的经纪方;8.合约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接洽或授权第三方接洽安排任何与网络线上演艺事业相关的事项,不得做出任何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18.乙方完成甲方要求的月有效直播时长60小时,有效直播天数26天时。六、收益分配:……2.所有乙方收益,由甲、乙双方共享。(1)乙方完成甲方要求的月有效直播时长60小时,有效直播天数26天时。(2)本合约范围内,花椒直播的直播劳务,甲方将给予乙方40%的收益(税后)……3.……甲方会对乙方进行包装、培训、宣传以及推广,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线上线下培训、形象包装、直播平台榜单刷榜等。以上甲方用于乙方的宣传、包装、推广、刷榜等成本费用,应在乙方所在直播平台的收益中全部扣除后,剩余收益再按6.2.(2)的条款进行分成。乙方确认:甲方通过刷榜等方式给乙方带来的直播平台收益,乙方不参与分成,应全部返还给甲方。……八、违约责任: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前期投入损失的两倍并另外支付50万元违约金及合约剩余期限赔偿金……(7)未完成合约约定直播时长的……
2019年5月,贺熙工作室投资人袁丽与李欣蕊通过微信进行沟通,摘录部分内容如下: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袁:(发送了一个名称为“李欣蕊合同”的word文档)这个合同你打印两份,签字按手印后,回寄地址:北京朝阳区双井富力城C1……之后两份都寄回北京,公司盖章之后给你寄回一份哈。
李:好,明白。
袁:好的哈,明天寄完,你拍个单号给我我让她们查收……
2019年5月19日
袁:收到你寄的合同了,但你没按手印啊,重新寄一份吧,需要按上你的手印……
李:嗯,行吧。
2019年5月21日
袁:单号发我哦。
李:你应该明早就收到了。
2019年5月22日
袁:(发送了一张合同首页的照片)收到了,你的详细地址给我,合同盖章了回寄给你。
李: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555号……
袁:合同已经寄出,估计两三天能到。
2019年5月29日
李:今天明天播不了
袁:今晚热门是你自己定的哦,没办法不播的……
李:今天明天,我有朋友在一起,不方便播。
袁:不能不播呢。
李:我不播了,没有一天是好心情的……你找别人播吧……
袁:……然后今天你告诉我你不直播了,是什么意思,就是不再直播了吗?
李:嗯嗯。
2019年6月2日
袁:你好EVA,今天12点之前你的账号不直播一个小时以上,根据平台规则明天你的账号会被降级将上不了热门。
李:以后都不播了。
一审庭审中,贺熙工作室主张李欣蕊2019年5月仅直播了4天8.8小时,2019年6月直播时长为0,未达到合同约定直播时长,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李欣蕊认可最后一次直播时间为2019年5月28日。
2020年1月19日,一审法院向李欣蕊送达了起诉状、证据等诉讼材料。
以上事实,有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贺熙工作室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昵称为“韩美今天半周……”的抖音主播直播截图,拟证明直播是高收入行业,一名主播的一天收入可高达40万元。2.(2020)京0101民初6215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另案判决支持了贺熙工作室50万元违约金。李欣蕊不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主张该证据不是新证据,既没有证据原件,对于本案也没有借鉴意义;对证据2认为该判决与本案没有参照性,不能证明贺熙工作室付出相应的成本。
鉴于证据1仅能反映相关网络主播的收入,不能代表直播行业的普遍收入;证据2系法院在被告缺席未提出违约金过高抗辩情况下作出的判决,与本案情形不同,上述证据均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和证明力,故本院对其均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贺熙工作室与李欣蕊签订的《独家主播经纪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依据涉案合同约定,李欣蕊应当按时按量完成相关直播任务,达到月有效直播时长60小时,有效直播天数26天时的合同要求。根据在案证据,李欣蕊2019年5月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直播时长,随后即停止直播,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且导致涉案合同签约目的无法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贺熙工作室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欣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李欣蕊辩称双方实际签署的是另外一份合同及贺熙工作室对其苛责斥骂导致其不再履行合同,因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项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贺熙工作室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合同解除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解除。故涉案合同应自起诉状送达李欣蕊之日即2020年1月19日起解除。关于违约金部分,涉案合同第八条约定,如李欣蕊未完成合约约定直播时长,应向贺熙工作室赔偿前期投入损失的两倍并另外支付50万元违约金,该条款对于违约情形、违约责任约定明确,一审法院对于贺熙工作室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李欣蕊主张违约金过高,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该案合同性质、合同期限、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对违约金部分进行调整。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贺熙工作室在与李欣蕊签订的《独家主播经纪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标准,但是该违约金标准不应过分高于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一方面,李欣蕊仅在贺熙工作室工作数日,贺熙工作室未举证证明其对李欣蕊已经进行了较大投入,另一方面,李欣蕊如果继续在贺熙工作室工作将来是否能够为贺熙工作室带来可观收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该案合同性质、合同期限、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对违约金酌定为3万元,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贺熙工作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350元,由上海贺熙文化传媒工作室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