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丁方与上海汉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11-17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段丁方,女,199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珂璐,北京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应佳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楠,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曦,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丁方与被告上海汉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丁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珂璐,被告上海汉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楠、瞿曦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双方曾一致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期,但最终和解未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段丁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原告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人民币251,647.2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6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处从事主播工作。在劳动合同签订时,并未同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原告入职一个月余后,即2019年7月27日,被告在未合理阐明竞业限制协议中原告的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下,要求原告在已拟好的《竞业限制协议》上签字。原告认为,原告不属于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双方不存在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同时,竟业限制协议属格式合同,《竞业限制协议》应属无效,故原告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且无需向被告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其次,即使法院最后认定原告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过低,应予调高;《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余过高,仲裁裁决确定的违约金依然过高,原告的离职并未给被告造成实际损失,应兼顾公平原则,将违约金调低至合理水平。因不服仲裁裁决,现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汉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辩称,2019年6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处从事主播工作。双方于2019年7月27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了竞业限制期限及原告应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因原告辞职,原告于2020年2月7日从被告处离职。2020年3月23日、4月21日,被告多次向原告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开设的银行账户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因“卡号状态非正常”,上述补偿金被退款。经查,原告于2020年3月6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在淘宝平台“想享闲置奢侈品”店铺进行主播。2020年4月2日至5月14日期间,原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多次在抖音平台“想享二手奢侈品”店铺任主播,上述视频已由被告录屏为证。被告认为,根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原告应从被告处离职后二年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即不得在与被告行业相同或相近的单位从事网络主播等工作。原告恶意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即一次性按协议期应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总额的10倍支付违约金。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段丁方原系被告上海汉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9年6月9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被告担任主播工作岗位。双方于2019年7月27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其中约定:原告的竞业限制期限为与被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两年;竞业限制期间,原告不得在与被告经营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单位及与被告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网络主播等工作);被告按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不包含技能津贴、主管津贴)的20%支付原告竞业限制补偿金,次月20日左右发放上月补偿金;原告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除全额返还被告已经实际支付的补偿费外,还应当一次性按协议期应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总额的10倍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2月8日解除。2020年4月26日,被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令:1.原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2.原告支付被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金503,294.40元。2020年7月3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令:1.原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2.原告向被告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251,647.20元。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另查明,1.原告在被告处从事线上主播,销售二手奢侈品;2.原告在职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10,485.29元;3.被告分别于2020年3月23日及2020年4月21日向原告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开设尾号为0386的银行账户支付竞业限制补偿2,097.06元,但因“卡号状态非正常”等原因未能支付成功;4.原告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有在淘宝平台“想享闲置奢侈品”店铺及抖音平台“想享二手奢侈品”店铺从事主播工作。
审理中,原告表示其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开设尾号为0386的银行账户已在2020年2月底或3月初时注销。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7月27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现原告主张该协议书无效,但对此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双方竞业限制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原告的竞业限制期限为与被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两年;竞业限制期间,原告不得在与被告经营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单位及与被告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网络主播等工作)原告应当按照上述协议书,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因此,被告要求原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此外,因原告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有在淘宝平台“想享闲置奢侈品”店铺及抖音平台“想享二手奢侈品”店铺从事主播工作,原告确有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应向被告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原告自离职当月即注销了可收取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银行卡,并于次月即从事与被告存在竞争关系的工作,对其要求调整竞业限制违约金的主张,本院实难采纳,现仲裁裁决原告需向被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总额的5倍的违约金,被告对此亦未提出起诉,本院对竞业限制违约金的金额,依照仲裁裁决的金额予以判明。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段丁方应继续履行与被告上海汉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竞业限制协议;
二、原告段丁方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上海汉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51,64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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