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3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原告:陶程程,女,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东明,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豪享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北路166号科院佳园3号栋、5号栋1608房。
法定代表人:陈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平安,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陶程程诉被告湖南豪享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享航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庆君独任审理,于2020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程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东明以及被告豪享航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平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陶程程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合作费用)10133元;2.支付本案律师费1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担任被告的独家主播,所有收入全部归被告所有,被告每月向原告发放工资,原告正常工作期间月工资为3000元,每日工作6小时,时间可累加,并且约定被告发放餐补300元以及在未住公司的情况下每月补发500元住宿补贴。原告从2019年10月1日起在被告处工作至2020年1月11日,工作期间被告一直未按照《合作协议》向原告发放工资。2020年8月原告向天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天劳人仲案字(2020)第443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名为合作协议实为劳动合同,且原告并非网络主播而是主播职务,被告经营范围没有网络直播与本案没有关系。综上,原告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诉至法院。
被告豪享航空公司辩称:第一,原、被告之间系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第二,被告不同意支付10133元,彭朋堂系公司负责招聘主播的工作人员,无权代表公司与原告进行合作费用的结算。第三,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系不合理费用,被告不应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本案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定以下案件事实:2019年10月1日,原告陶程程作为乙方与被告豪享航空公司作为甲方签订《湖南豪享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独家合作协议-经纪类签约》,主要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3年,即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合作内容为1、甲方向乙方提供直播分享技术和服务,提供大量的平台用户资源,维护和协调直播平台关系,并对乙方进行宣传包装和商业推广。2、乙方在本协议约定期间在甲方及其关联公司运营的直播平台及其平台、网络、软件上进行直播,并按照约定获取收益。3、乙方授权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为乙方进行独家全权商业代理和经纪安排,甲方有权以乙方名义对外签订经乙方同意的商业活动合同,并全权处理相关法律事务。甲方与乙方签订合约之日起,三个月为乙方试用期。乙方在试用期间需遵守公司规章,直播期间出现挂机、打游戏,发呆等消极怠工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约。合作费用为1、若乙方在合作期间满足直播要求且无违约行为,甲方将向乙方支付合作费用。2、本协议的合作费用分为保底收入及道具(礼物)分成,其中,如乙方确保每月直播有效天数为26天,有效工作时长每天8小时,月保底收入为人民币‘\’元,如乙方每月有效直播未达到26天及有效工作时长未达到每天8小时,甲方只需支付月保底工资金额的50%给乙方。直播期间出现挂机、打游戏、发呆等消极怠工行为,则甲方不需要发放任何保底收入给乙方。乙方获取合作费用的方式:除双方特别约定外,甲方在扣缴税费后的下一月度,在业务分成中向乙方发放,甲方每月20日前向乙方佣金账户发放上月的合作费用。其中,乙方收到的道具(礼物)分成,将以平台扣除抽成后对公回款的50%形式结算到乙方佣金账户中。”该协议原、被告双方未对保底收入的数额进行明确约定。协议第六条约定:“乙方有权遵守本协议约定义务及虎牙直播平台规则的情况下,获得直播服务要求的前提下获得合作费用。乙方在合作期间不得在和私自在现有及未来的网络直播平台及移动端应用程序以任何形式进行或参与直播。”原告于2019年9月份开始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直播至2020年1月30日。
另查明,豪享航空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航空运动项目服务、航空航天器维修、航空客货运输、经营国内航线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外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航空运动项目开发、航道服务、民用航空器维修、应用无人机开展测绘航空摄影、港口及航运设施工程建筑、民航工程设计服务、飞机场及设施工程施工、飞机供给、飞机维护、无人(机)机技术的开发、航空运输设备、飞机舱内饰、无人(飞)机的销售、飞机座椅销售、设计开发。
还查明,陶程程向天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天劳人仲案字(2020)第443号裁决书:“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陶程程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陶程程与被告豪享航空公司签订的《湖南豪享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独家合作协议-经纪类签约》形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的确立需要当事人双方主体适格、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包括工资报酬、劳动时间、劳动纪律、奖惩规则等、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本案中,被告为原告提供直播平台,并且负责原告与互联网直播平台的对接,原告在直播平台注册账号,从合意角度而言,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被告对原告从事主播的工作强度、工作时间没有进行限制,对工作直播内容、直播方式没有硬性要求。被告没有对原告进行工作纪律、工作内容和形式的强制性管理,也没有对原告进行实质意义的指挥和管理,原被告之间是一种自由、平等的合作关系。被告因合作需要对原告陶程程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限制性的约定符合行业惯例,不能就此认定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劳动法律意义上的管理。原告的劳动力并不受豪享航空公司的控制,双方之间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本质要件,故陶程程与豪享航空公司之间的关系应属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综上,原告陶程程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亦未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性质的经济、人身依附性,其基于劳动关系提起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陶程程可以另行向被告主张合同权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陶程程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陶程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