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3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晨杰,男199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商业北街祥瑞小区13号楼222号42018。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超,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陆玲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高扬,上海金永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龙飞,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管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XXX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座15楼。
负责人:倪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哲敏,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霄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潘晨杰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公司”)、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播爱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31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潘晨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超,被上诉人播爱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高扬,被上诉人熊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哲敏、杜霄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潘晨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维持一审判决第三项;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熊猫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熊猫公司与播爱游公司、潘晨杰签订的《熊猫直播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内容违法,应当属于无效协议。1.熊猫公司和潘晨杰之间本质上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熊猫公司为逃避劳动法责任,假借合作为名,与播爱游公司和潘晨杰签订《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2.《合作协议》中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合作协议》为熊猫公司设置了大量的合同权利,对其义务规定却寥寥无几;对潘晨杰却设置了大量的合同义务,对其权利规定却屈指可数。这种严重不对等的权利义务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属于严重有失公平的协议。3.《合作协议》中违约责任条款为格式条款,应属无效。熊猫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格式条款未着重强调说明,播爱游公司和潘晨杰不能对条款进行磋商修改,该条款对合同三方违约责任设置显失公平,应属于无效条款。
二、熊猫公司无故拖欠费用、封禁直播间已构成违约,潘晨杰到斗鱼进行直播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无须承担违约责任。1.熊猫公司拒不支付合作费用构成严重违约。《合作协议》约定,熊猫公司应在每月10日前向播爱游公司提供上月结算单进行对账,在收到播爱游公司发票5个工作日内向播爱游公司付款。2018年4月至6月,在潘晨杰依约履行合同后,熊猫公司违反协议约定拒不支付合作费用。播爱游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熊猫公司发出书面主播催款单,告知其拖欠2个月的合作费用已严重违约,但熊猫公司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2.熊猫公司无故封禁直播间的行为表明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合作协议》约定,熊猫公司需要为潘晨杰提供直播平台及其他配套直播资源。但2018年6月29日,在未同潘晨杰、播爱游公司商量沟通的前提下,熊猫公司单方面封禁潘晨杰的直播间,封禁期限到2038年止。这一无故封禁直播间的行为,使得潘晨杰丧失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工具和场所,表明熊猫公司在事实上已经终止合同。3.潘晨杰在斗鱼平台直播并不违约。熊猫公司拒不支付合作费用和无故封禁直播间的行为表明其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潘晨杰于2018年6月28日发布微博“官宣”信息及2018年6月30日在斗鱼直播平台发布直播视频,应当认定为属熊猫公司单方终止《合作协议》之后的行为,并不受《合作协议》约束,因此不够成违约,熊猫公司无权要求潘晨杰支付违约金。
三、一审法院未充分考量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和各方过失程度,酌定的违约金过高。1.酌定违约金与熊猫公司对潘晨杰的培养推广事实、举证损失事实不相符。熊猫公司仅为潘晨杰提供直播平台,并未对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对潘晨杰进行相关的培训和宣传推广,也未支出相应的费用,因此在计算熊猫公司损失部分时,不应将培训、宣传推广费用予以计算。违约金需要和实际损失事实相匹配,本案中的损失事实需要由熊猫公司予以举证证明。但熊猫公司并未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损失的发生,一审法院根据尚未证明的损失事实认定违约金实属不当。2.酌定违约金与合同各方过错程度不相符。本案中,熊猫公司拖欠2018年4月至6月间的合作费用,并经过播爱游公司书面催告仍拒不支付。该行为已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约定。2018年6月29日,熊猫公司无故单方面封禁了潘晨杰的直播间,使其丧失了进行直播工作的渠道。此外,在2018年6月,已有传闻说熊猫公司即将破产(事实上,熊猫平台也于2019年3月停止运行,后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拖欠合作费用现象也较为普遍,公司前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熊猫公司拖欠合作费用和封禁直播间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约定,过错程度较大。基于对公司前景的担忧,在熊猫公司拒不支付费用、唯一工作直播间也被封禁的前提下,潘晨杰到斗鱼进行直播是迫不得已的谋生行为。正因为熊猫公司过错在先,才导致潘晨杰违约到斗鱼进行直播,因此本案中,熊猫公司过错远远大于潘晨杰。3.酌定违约金与潘晨杰在斗鱼的收入不匹配。潘晨杰与斗鱼签约,在斗鱼进行直播,其现在的每月收入较低。潘晨杰并未从“跳槽”行为中获得较大利益,甚至在斗鱼的收入远远低于在熊猫公司直播时期。一审法院认定违约金时仅仅考虑其在熊猫公司的收入,并未考虑在斗鱼平台的实际收入。综上,上诉人潘晨杰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
熊猫公司辩称:不同意潘晨杰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理由如下:
一、熊猫公司与播爱游公司、潘晨杰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1.熊猫公司与潘晨杰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虽然熊猫公司对直播内容和时间、在线人数等有要求,但潘晨杰可以自由决定在何时何地进行直播,具有较大自由度,因此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合作协议》也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2.《合作协议》中权利义务对等,符合法律规定。《合作协议》中各方权利义务根据现实情况而设置,主播义务条款较多符合实际情况。3.《合作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合法有效。播爱游公司属专门从事主播经纪业务的商事主体,此类合同在先已签订过多次,其完全理解和知悉该条款的存在与内容。同时主播和经纪公司可以对格式条款进行磋商和修改。
二、潘晨杰到斗鱼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1.熊猫公司拖欠合作费用并不影响《合作协议》效力。熊猫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出现状态,导致未能及时支付约定的合作费用,该行为属于履行瑕疵,并不影响合同效力。2.熊猫公司封禁直播间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合作协议》终止。熊猫平台的主播需要遵守平台的规章制度,对于潘晨杰存在的违反规定的行为,平台有权予以规制。封禁潘晨杰直播间的行为是熊猫公司管理的一种手段,直播间封禁时间并不影响后续公司对其申请解封,同时封禁直播间的行为也并不影响合同履行,不能将封禁直播间认定为熊猫公司终止《合作协议》履行。同时,《合作协议》约定,合同解除权需要提前10日以书面的形式行使。本案中,播爱游公司和潘晨杰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熊猫公司解除合同,通过微博“官宣”或直接至其他平台直播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合同解除。3.潘晨杰到斗鱼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构成对《合作协议》的根本违约。《合作协议》潘晨杰只能在熊猫平台独家直播,由于《合作协议》并未解除,未经熊猫公司同意,潘晨杰到斗鱼进行直播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一审法院酌定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熊猫公司予以认可。1.酌定违约金与熊猫公司对潘晨杰的培养推广事实、实际损失事实相符。熊猫公司通过官方微博引流和直播间置顶等形式对潘晨杰进行过宣传推广。此外,在前期平台搭建和宣传推广、网络带宽、邀请明星参与游戏直播等方面已经支出大量成本,囿于计算方式的局限,这些费用不能具体量化到单个主播,但是这部分费用损失真正存在。在有形资产之外,游戏主播出走造成更多的是无形资产损失,大量平台粉丝和流量随游戏主播出走而流逝,最终导致了熊猫公司的破产,给熊猫公司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2.酌定违约金与合同各方过错程度相符。本案中,潘晨杰未经熊猫公司同意,违反《合作协议》约定跳槽去斗鱼进行直播,属于根本违约的行为,熊猫公司拖欠合作费用的行为仅仅属于履行瑕疵。与潘晨杰的根本违约行为相比,熊猫公司过错程度更轻,由过错程度更大的潘晨杰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相比,熊猫公司已经主动降低到仅主张50万元,且一审法院酌定金额再进一步降低,故潘晨杰在二审中再主张违约金过高,显然不符合事实。综上,被上诉人熊猫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播爱游公司辩称:同意潘晨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和诉讼费用由熊猫公司负担的诉讼请求,不同意潘晨杰不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具体意见如下:
一、熊猫公司违约在先,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已于2018年6月28日解除,播爱游公司和潘晨杰不构成违约。《合作协议》约定,任何一方因另一方违约可行使解除权,协议于通知对方之日解除。本案中,根据法院在税务部门调取的税务数据显示,2018年熊猫公司广告及宣传费用为0元,这表明熊猫公司并未对主播进行广告宣传,违反了协议约定。熊猫公司长期拖欠合作费用并经播爱游公司书面催告仍拒不支付,同时在2018年6月29日永久封禁潘晨杰直播间,这一封禁行为应当被视为《合作协议》终止的标志。因此在《合作协议》解除之后,潘晨杰到斗鱼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与熊猫公司无关,播爱游公司和潘晨杰不构成违约。
二、一审法院酌定违约金过高,未对违约金依照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予以公平调整。1.根据《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各方过错程度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本案中,熊猫公司也存在违约行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熊猫公司根本违约在先,一审法院调整违约金时未能充分考虑熊猫公司的过错程度。2.酌定违约金与熊猫公司实际损失不符。本案熊猫公司的实际损失应当由熊猫公司予以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宽带资源、网络推广、平台建设等成本损失,均可进行证明,但本案中却未给予任何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熊猫公司主张的粉丝、流量等无形资产损失也无事实依据。主播在签约熊猫公司之前,已由播爱游公司进行培养和宣传,本身已具备一定的粉丝基础和知名度,熊猫公司并未对主播进行培养宣传,平台流失的粉丝和流量是原先由主播带来的,因此其所主张的粉丝、流量损失并不存在。3.酌定违约金与播爱游公司、潘晨杰实际收入不符。潘晨杰每月基础收入仅为5000元,在案涉合同存续期限,播爱游公司、潘晨杰仅获得15万元的收入,且潘晨杰目前的收入更低,一审法院却错误将从熊猫公司开始直播的收入一并归入,其酌定的金额仍然过高。
三、《合作协议》明确约定由播爱游公司与潘晨杰对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若产生违约责任,潘晨杰需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一审主张】
熊猫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播爱游公司、潘晨杰继续履行《熊猫直播主播独家合作协议》;2.判令播爱游公司、潘晨杰立即停止在熊猫公司运营的熊猫直播平台以外的其他直播平台进行直播、主播活动;3.判令播爱游公司、潘晨杰支付熊猫公司赔偿金50万元。一审审理中,熊猫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播爱游公司、潘晨杰支付熊猫公司违约金50万元;2.判令播爱游公司、潘晨杰向熊猫公司支付律师费6万元。后熊猫公司称因50万元违约金已包含律师费6万元,故撤回变更后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播爱游公司对此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确认熊猫公司、播爱游公司、潘晨杰三方间于2018年1月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18年6月28日解除;2.判令熊猫公司向播爱游公司支付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之间的合作费用30,153.81元;3.判令熊猫公司向播爱游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潘晨杰已在熊猫公司所运营的熊猫直播平台进行直播,但非三方签约主播。
2018年1月1日,熊猫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播爱游公司及作为丙方的潘晨杰签订《熊猫直播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编号:FKXXXXXXXXXX),约定:潘晨杰,BIU雅辰,直播房间号为830929,微博号为BIU雅辰,微信号为YCXXXXXXX。特别约定:一、直播内容分类。游戏主播:绝地求生游戏的第一视角游戏直播和游戏解说。二、每月最低直播要求。1.每月直播小时数不少于120小时,每月直播天数不少于21日;2.每天连续直播不超过30分钟的直播时间不计入直播小时和当月直播天数;3.每月日均直播人气在1000人以上;4.每月熊猫直播后台记录的潘晨杰获赠的全部虚拟道具收入在人民币[/]元(含本数)以上。以上条件同时满足且数据以熊猫公司后台记录为准。三、每月直播基础收入。1.在潘晨杰满足每月最低直播要求的前提下,播爱游公司可获得的每月直播基础收入为人民币5000元;2.不足每月最低直播要求的,熊猫公司有权不予支付每月直播基础收入或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地扣减每月直播基础收入;3.潘晨杰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能满足每月最低直播要求的,熊猫公司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解除本协议。四、虚拟道具收益。按照熊猫公司虚拟道具收益分成规则和计算方式计算。五、合作期限。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1年,即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该《合作协议》附有《熊猫直播主播独家合作协议条款》,约定:1.定义……1.2直播内容:指播爱游公司安排潘晨杰以约定形式将直播现场和内容向熊猫直播同步输出并与观众形成互动的内容……1.3播爱游公司艺人:指熊猫公司与播爱游公司双方协商一致具体指定在熊猫直播进行直播内容的播爱游公司签约艺人,潘晨杰作为播爱游公司艺人签署本协议。在协议期限内播爱游公司作为潘晨杰的签约经纪公司开展活动。1.4推广用名:是指潘晨杰在熊猫直播以及其他任何公开场合宣传时使用的姓名、昵称、外号、笔名、网名、曾用名等任何代表其本人的文字符号……1.7每月最低直播要求:指播爱游公司为获得每月直播基础收入,潘晨杰应满足每月直播时长、直播人气、每月直播天数、虚拟道具收入等最低要求,详见《特别约定》。1.8每月直播基础收入:指潘晨杰满足约定的每月最低直播要求后,熊猫公司向播爱游公司支付的基础合作费,详见《特别约定》。1.9虚拟道具收入:指潘晨杰在熊猫直播获得的来自熊猫直播用户赠送的虚拟礼物收入(收入计价规则以熊猫公司规则为准)。1.10虚拟道具收益:指播爱游公司基于潘晨杰获赠的虚拟道具收入而获得的收益,该收益按照熊猫公司虚拟道具收益分成规则和计算方式计算。1.11合作费用:指本协议项下熊猫公司向播爱游公司支付的每月直播基础收入、虚拟道具收益及可能产生的其他合作收入等。1.13直播竞品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斗鱼、风云、龙珠、17173、YY、战旗、虎牙……等国内外互联网直播平台,亦包括各大传统视频平台的直播频道……2.合作内容。2.1播爱游公司指定潘晨杰作为熊猫公司的独家签约直播在熊猫直播上进行约定的直播内容表演。2.2熊猫公司享有如下权益:2.2.1直播内容的独家直播权……2.2.3使用潘晨杰的本名、推广用名、肖像权(包括照片、卡通和画像等任何形式)以及直播视频的部分内容进行熊猫直播商业推广的权利;2.2.4要求潘晨杰根据熊猫公司安排无偿为熊猫直播做线上或线下的商业推广活动。2.3熊猫公司可为潘晨杰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熊猫直播技术资源和推广资源帮助潘晨杰在熊猫直播上提升人气和收益。2.3.1熊猫直播的带宽资源、技术支持及软硬件支持。2.3.2熊猫直播的平台知名度与众多用户资源。2.3.3根据播爱游公司及潘晨杰对本协议的履行情况,提供熊猫直播的推广资源,包括将潘晨杰直播间或直播新闻在熊猫直播进行首页或置顶,利用熊猫直播官方微博、熊猫直播官方微信公众号及其他合作媒体资源推广潘晨杰等。2.3.4如播爱游公司需要,对潘晨杰进行必要的培训。2.3.5使用播爱游公司授权的资源向第三方平台进行输出,用于包装潘晨杰的形象,提升其知名度……3.合作期限:详见《特别约定》。4.合作费用及支付。4.1播爱游公司就直播内容将获得《特别约定》中的合作费用……4.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合作费用均为含税费用。所有与合作费用相关的税费、手续费、渠道费或其他费用均由播爱游公司承担。4.3本协议项下所有熊猫公司应向播爱游公司支付的款项均由熊猫公司以汇款方式进行,其中每月直播基础收入和虚拟道具收益按月结算,熊猫公司应在每月的10日前向播爱游公司提供上个月的结算单与播爱游公司对账。播爱游公司确认无误后向熊猫公司提供相应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熊猫公司在收到播爱游公司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播爱游公司付款。4.4播爱游公司延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熊猫公司有权相应地推迟付款……5.熊猫公司权利与义务……5.3在播爱游公司及潘晨杰按约履行本协议义务的前提下,熊猫公司应按约支付合作费用……6.播爱游公司和潘晨杰的权利与义务……6.5播爱游公司及潘晨杰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供直播内容,并在履行过程中遵守如下义务:6.5.1潘晨杰作为熊猫直播的独家签约主播,在合作期内未经熊猫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在熊猫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上进行直播分享……6.5.3潘晨杰在直播时的直播背景、直播画面、摄像头画面不得出现任何与直播竞品平台相关的信息……6.7播爱游公司及潘晨杰应通过其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播爱游公司或潘晨杰视频、微博、微信号等宣传潘晨杰在熊猫直播的个人直播间、熊猫直播、熊猫公司举办的比赛及推广活动等……10.协议的解除与终止。10.1经原、三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10.4播爱游公司或潘晨杰非因不可抗力或熊猫公司过错擅自终止协议履行的,播爱游公司应按照第11.1条承担违约责任……10.7任何一方因另一方的违约行为行使解约权的,本协议于通知之日解除,解约方可根据本协议第11条之规定享有违约救济的权利。11.违约责任。11.1鉴于主播为熊猫公司开展业务的核心资源,对于熊猫公司经营意义重大,且熊猫公司为此承担了巨额的运营成本费用,因此,本协议有效期内,播爱游公司或潘晨杰未经熊猫公司同意,擅自终止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明示或以行为表示终止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或在直播竞品平台上进行相同或类似合作,或将已在熊猫直播上发布的直播视频授权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的,构成根本性违约,播爱游公司应向熊猫公司支付如下赔偿金:(1)本协议及本协议签订前潘晨杰因与熊猫直播平台开展直播合作熊猫公司累计支付的合作费用;(2)1000万元人民币;(3)熊猫公司为潘晨杰投入的培训费和推广资源费,具体推广资源费金额按照潘晨杰实际使用次数及计费标准(使用次数及计费标准由熊猫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结算,但不应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同时,熊猫公司有权以书面的方式单方解除本协议……11.10在播爱游公司或潘晨杰违约的情况下,本协议所约定之赔偿金不能弥补熊猫公司损失的,播爱游公司还应补充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熊猫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潘晨杰培训费、推广资源费、因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司法鉴定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及其他一切合理指出,以及可预期的利益损失等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熊猫公司如有预付款项的,播爱游公司应立即返还。11.11尽管有上述的详细约定,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在收到另一方通知之日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予以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以尽力减少、消除因其违约造成的不利影响。违约行为在10日内仍未得到合理救济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书面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11.12本协议项下约定播爱游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潘晨杰负有连带赔偿责任。13.其他……13.4三方只有通过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方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
2018年6月1日,播爱游公司向熊猫公司发出主播催款单,载明:鉴于贵司与我司于2018年1月25日签署的《熊猫直播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在我司按约完成每月最低直播要求的前提下,贵司有义务按月支付我司每月直播基础收入和虚拟道具收益。现贵司无正当理由懈怠履行上述义务已逾2月,已对我司正常工作的开展及直播行为造成影响。基于双方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以及诚实信用的商业准则,望贵司遵守《熊猫直播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及时积极地履行付款义务,防止扩大影响。同时,我司将保留进一步采取法律手段的权利。
截止至2018年6月4日,熊猫公司因潘晨杰直播事宜累计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的合作费用金额为156,296.96元(其中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的合作费用金额为87,941.24元)。
2018年6月28日,潘晨杰以及斗鱼直播平台微博内容表明潘晨杰将至斗鱼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潘晨杰微博同时称6月30日晚上十点,锁定斗鱼XXXXXXX。之后,潘晨杰实际在斗鱼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并在微博上发布有关斗鱼直播平台的内容。播爱游公司也于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潘晨杰在斗鱼直播平台的直播间链接。
2018年9月28日,播爱游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上海金永成德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岑、刘馨、孙焱峰、唐文杰、潘晨杰与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聘请上海金永成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双方签订本合同且收到生效判决书之日起五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100,000元。
2018年10月14日,播爱游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宣布其已经成为斗鱼A级公会。
2018年10月15日,熊猫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
2019年1月11日,潘晨杰斗鱼直播平台XXXXXXX直播间画面显示,潘晨杰的直播间房间订阅数24,599,直播热度28,847。
2019年3月30日,熊猫公司熊猫直播平台正式停止运行。
一审法院另查明,1.熊猫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申报的2016年至2019年财务报表信息载明:2018年度熊猫公司公司营业成本为1,401,008,809.07元,营业收入为1,292,699,776.06元;2.播爱游公司旗下主播众多,本案审理期间,一审法院同一时期正在审理中的涉及播爱游公司及主播的合同纠纷案件总共五件,熊猫公司存在逾期向播爱游公司付款的情况。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
2017年7月22日,潘晨杰与播爱游公司签订《艺人经纪合约》,就潘晨杰委托播爱游公司全权代理相关演艺活动及收益分配事项进行了权利义务约定。
2018年6月27日,同为“BIU团队”的李岑使用“好男人雷小哥”微博名发布微博称:“各位粉丝大家好,有件非常重要的消息要告诉大家。BIU作为一个优秀的直播团队,到如今已经走过了5年,在这5年中我们经历了低谷,又凤凰涅槃般重生,作为单机主机区直播常青树,BIU为无数玩家贡献了欢笑及感动,我们非常感谢在熊猫TV直播的日子,感受到了独特的直播氛围。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本次BIU团队将选择在新的直播平台继续征程,再次感谢熊猫TV为BIU所做的一切。此次受斗鱼邀请,BIU团队将会在6月29日开启新平台首播……”
2018年6月28日,潘晨杰使用“BIU雅辰”微博名发布微博称:“要去往新的地方啦,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虽然离开有诸多不舍,但总是要不断向前进步。6月30日晚上十点锁定斗鱼XXXXXXX。”
2018年6月29日,熊猫公司将潘晨杰在熊猫平台的直播间封禁。
2018年7月15日,潘晨杰、播爱游公司与武汉斗鱼鱼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签订《解说合作协议》。该协议载明:斗鱼公司是一家高科技互联网公司,拥有丰富的互联网资源,与国内诸多知名的游戏在线直播平台达成了战略联盟;播爱游公司是一家从事经营各类主播经纪业务的经纪公司,其旗下拥有众多主播;潘晨杰为播爱游公司旗下一名擅长在线游戏、娱乐视频直播等直播视频制作、策划及演绎的专业主播。三方进行深度合作,播爱游公司指定指派潘晨杰作为斗鱼公司的独家主播,在斗鱼平台进行独家解说,潘晨杰的网络推广用名“BIU雅辰1”。该协议对三方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并载明有效期为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二审审理中,潘晨杰提交了其在斗鱼直播网站个人结算中心显示的收益情况及个人工资银行明细单,显示除基本工资外,其从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间在斗鱼平台的礼物含税收益在每月最低1,480.71元至最高13,850.11元之间。
2019年11月13日,根据案外人上饶市翼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3破299号裁定,受理上饶市翼飞科技有限公司对熊猫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审法院认为】
一、系争《合作协议》及其第11.1条违约责任条款是否无效;
二、潘晨杰至斗鱼平台直播是否构成违约;
三、一审认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熊猫公司与播爱游公司、潘晨杰签订的《合作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各方理应依约恪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合作协议》约定,播爱游公司或潘晨杰未经熊猫公司同意,擅自终止本协议或在直播竞品平台上进行相同或类似合作的,构成根本违约。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潘晨杰确实存在未经熊猫公司同意在熊猫公司之外的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且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同时播爱游公司也于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潘晨杰在第三方平台直播间信息。播爱游公司、潘晨杰上述行为已违反《合作协议》约定,且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导致熊猫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认定为根本违约,故熊猫公司向播爱游公司、潘晨杰主张违约责任,存在事实与法律依据。至于播爱游公司、潘晨杰以熊猫公司存在逾期付款行为以及尚欠播爱游公司合作费用构成根本违约、播爱游公司已行使解除权且无需再受合同约束为由提出的抗辩意见以及播爱游公司就此提出的反诉,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必须符合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本案中,虽然熊猫公司并未提供充足有效证据证明熊猫公司与播爱游公司之间已就结算条款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形成书面补充协议,一审法院可认定熊猫公司确有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且尚欠播爱游公司合作费用的情况,但是,熊猫公司逾期付款的期间以及截至2018年6月时欠付费用的期间均相对较短,且播爱游公司、潘晨杰并未提供充足有效证据证明在合作过程中对熊猫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曾提出异议,直到潘晨杰离开熊猫直播平台的当月,播爱游公司才向熊猫公司催讨合作费用,再加上播爱游公司、潘晨杰在本案中称熊猫公司无其他违约情形的陈述,故播爱游公司、潘晨杰认为熊猫公司系根本违约的理由不能成立,播爱游公司、潘晨杰不能因熊猫公司履约瑕疵而享有法定解除权。即便《合作协议》约定,违约行为在10日内仍未得到合理救济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书面解除协议。但本案中,播爱游公司、潘晨杰仅提供播爱游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熊猫公司发送的《主播催款单》,从该《主播催款单》内容上看并无明确解除《合作协议》的意思表示,而播爱游公司、潘晨杰所称“官宣”即是提出解除《合作协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方式,且所谓“官宣”行为系潘晨杰作出,而非播爱游公司所作,故播爱游公司、潘晨杰并未按照《合作协议》约定行使解除权。综上,播爱游公司、潘晨杰抗辩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播爱游公司、潘晨杰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仍受合同约束。有鉴于此,播爱游要求确认《合作协议》已于2018年6月28日解除的反诉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且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播爱游公司、潘晨杰应承担的违约金金额,熊猫公司基于合同约定,并结合上文提及的诉请构成,主动调低违约金金额,向播爱游公司、潘晨杰主张违约金50万元,播爱游公司、潘晨杰抗辩熊猫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及未按约为潘晨杰推广培训等;同时认为即便播爱游公司、潘晨杰需支付违约金,熊猫公司调整金额后的违约金仍过高,法院应予以调整。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鉴于本案涉及的是网络直播这一新兴行业,对于公平、诚信原则的适用尺度,与因违约所受损失的准确界定,必须考虑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第一,网络直播平台的运营主体是依赖于互联网生存与发展的互联网企业,而流量是互联网企业估值的重要指标之一。互联网企业通过投入大量成本提升流量,再通过流量变现进行盈利,流量高的企业,可以更好地获得融资以及发展空间,最终实现企业价值。第二,网络主播是决定网络直播平台流量大小的核心资源,个别网络主播甚至是网络直播平台赖以生存的基础。观众与主播间的正向关联度很强,网络直播平台需要依靠主播吸引人气获得流量,但一旦优质主播跳槽,由于观众进入网络直播平台途径系开放式的,且多为免费模式,转换成本较低,将直接导致原平台观众随主播转换至新平台,势必减少原平台的流量,并削弱原平台的竞争力。第三,一般而言,新兴行业前期成本投入较高,但后期在良性竞争环境中的收益可期。网络直播平台作为以互联网为必要媒介、以主播为核心资源的企业,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中必然需要在带宽、主播上投入大量成本。而直播行业目前的收益途径主要为礼物道具收益、广告收入等,但网络直播企业作为新兴企业,其未来收益的可期待性,使企业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第四,当前网络直播行业内企业估值普遍存在一定泡沫。如前所述,网络直播行业内的企业竞争,实际上就是平台主播资源的竞争。也正是基于此,网络直播平台愿意花费巨额的成本培养或引进主播,尤其争夺自带大量固定观众群体的知名主播已成为平台迅速提高流量的重要手段。为此,平台“高薪挖角”的非理性竞争频现,势必使得业内主播的市场价值短期内集聚了一定的泡沫,无法真正客观反映主播本身价值。
基于当前上述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一审法院就本案所涉的违约金作如下具体分析:
首先,主播违约跳槽导致平台的损失,应理解为事实上存在的损失,而不应局限于实际已发生的可量化的具体金额。第一,如前所述,网络主播是决定网络直播平台企业流量大小的核心资源,而流量又是企业估值的重要指标,潘晨杰违约“跳槽”至与熊猫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斗鱼直播平台,必将使得熊猫公司平台流量减少,并直接导致以流量为主要价值评价指标的平台竞争力与市场占有率的贬损,进而使得市场各投资主体对熊猫公司整体估值的评价降低。第二,网络主播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所占有、使用的平台带宽资源及人力成本,于合同履行期间对平台产生收益,并通过人气积聚的过程也将在剩余合同期间继续释放效益,甚至鉴于网络平台企业的盈利模式,可能产生爆发式的增长。因此,潘晨杰的“跳槽”使其此前所占有使用的高额成本在剩余合同期间内无法转化为熊猫公司可享受的流量红利,不再为平台产生效益,当然亦造成了熊猫公司的损失。第三,因平台就直播内容作了不同类别的细分,细分下的主播对应的固定粉丝群体,往往具有针对性地消费倾向及更强的流量变现效率,使广告主能更精准的投放广告,并高效的触达目标粉丝。潘晨杰的“跳槽”,除了账面上可记载的预期礼物道具分成收益当然的减损,也致使上述广告收入发生减损。因此,潘晨杰的“跳槽”导致的损失,不能仅限于实际发生的具体损失,还要考虑到平台整体估值的降低,预期利益损失,特定对象广告收益减损等因素。
其次,关于损失具体金额,一审法院注意到,基于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主播“跳槽”所致损失难以量化,如对网络直播平台苛求过重的举证责任,则有违公平原则。之前已提及目前平台基于流量而获取收益的途径包括礼物道具的变现以及广告收入等。其中,就主播个体道具收益分成的预期利益或尚可按已得收入情况作趋势分析并得出统计学意义上的计算金额。但对于广告收益而言,平台拥有众多主播,且存在流动性、播出时长、直播内容、流量粘性强度等诸多非统计指标的变量,显然难以计算主播个体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具体收益。况且,也正因为难以量化的问题,为减少举证的困难,提高交易效率,熊猫公司与播爱游公司、潘晨杰才选择在合同中对违约金约定了明确的数额。加之,播爱游公司作为专业的经纪公司,较主播个人而言,对于网络直播行业、主播个人价值、直播平台的市场及定位等都具有更专业的判断能力,因此订立系争合同时,对违约金的数额及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的判断,理应系出于其理性的商业考量,这一点,从熊猫公司与播爱游公司、潘晨杰合同中约定的主播为熊猫公司开展业务的核心资源,对于熊猫公司经营意义重大,且熊猫公司为此承担了巨额的运营成本费用的相关表述,以及合同载明熊猫公司投入成本及所能获得收益的相关方面也可得出相应结论。因此,在平台举证损失时,不能一味简单苛求平台举证具体损失金额,而应考虑到网络直播平台的特点以及签订合同时对熊猫公司成本及收益的预见性,适当降低网络直播平台运营主体的证明标准。
再次,对违约金合理性的判断,应当立足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并从营造良好与理性的市场竞争环境方面去考虑。如前所述,网络直播平台为了提升流量,频繁挖角、层层加码地非理性竞争,使得主播的市场价值泡沫化,具体则体现在直播费用及违约金数额上。事实上,一方面,网络直播平台在催生市场泡沫的过程中,不断地推高了人力成本方面的投入,各网络直播平台通过“烧钱”的模式来比拼实力,导致了撑到最后即为“王者”的不良竞争格局,显然不利于网络直播平台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虽然约定高额的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或可能对这种无序、非理性的竞争起到短暂的约束作用,但是相应地也可能妨碍了网络直播行业内主播的合理流动。同时,“跳槽”主播个人抑或其背后的“挖角”平台,均可能因高额违约金而背负巨大的经济压力,甚至影响到直播平台的生存与发展。有鉴于本案合同发生于前述网络直播行业激烈竞争的大环境中,潘晨杰自2017年7月在原告平台直播至2018年3月的收入约15万余元,即便加上播爱游公司反诉主张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的3万余元,累计也不足18万余元,而对剩余未完成直播义务的半年,若按合同约定则应向熊猫公司赔偿违约金1300万余元,不难作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亦存在一定泡沫的判断。当然,本案中,熊猫公司仅主张违约金50万元,但比对播爱游公司、潘晨杰实际收入,特别是固定基础收入5000元每月的情况,该违约金的泡沫空间仍在。因此,无论从建立稳定、有序、健康的网络直播行业业态,还是为网络直播平台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亦或促使主播市场价值回归理性的角度,对于不合理的高额违约金,应适当予以调整。
值得指出的是,虽可根据上述情形调整违约金,但还需注意到熊猫公司这一方的相关情况,并作出综合认定。第一,因熊猫公司欠付合作费用在先,“跳槽”虽属根本违约,但不能据此否定熊猫公司存在过错的事实;况且,同期在审的播爱游公司作为经纪人的其他案件中也存在与本案类似的情况,足见熊猫公司违约在先给众多主播带来的不良影响。第二,虽然涉案《合作协议》的履行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终止,但熊猫公司于2019年3月即不再运营,并产生为数较多的“欠薪”案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就《合作协议》剩余履行期间内即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熊猫公司是否能够正常履行《合作协议》,也存在不确定因素,对于播爱游公司和潘晨杰而言也具有履约风险。第三,熊猫公司审理中出具情况说明称,熊猫公司主要收入为虚拟道具收入,可见,熊猫公司虽然没有排除广告收入等其他收入,但熊猫公司将虚拟道具收入作为其主要收入,而本案中熊猫公司预期的虚拟道具收入的情况相较于熊猫公司主张的金额,仍相对偏低,应予以考虑。有鉴于此,在调整违约金金额时还需考虑到上述因素。
综上,一审法院结合潘晨杰的收益情况、合同剩余履行期间、双方违约及各自过错大小、熊猫公司本案中能够量化的损失、熊猫公司已对约定违约金作出的减让、熊猫公司平台的现状等予以考虑,综合直播行业的特点、直播平台的投入、经纪公司的参与及主播个体的差异,根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利益平衡,对于违约金,酌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一、系争《合作协议》及其第11.1条违约责任条款是否无效;二、潘晨杰至斗鱼平台直播是否构成违约;三、一审认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对此,本院逐一评析如下:
第一,关于合同及违约金条款的效力问题。潘晨杰主张其与熊猫公司之间实质系劳动合同关系并非《合作协议》所呈现的商业合作关系,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潘晨杰与播爱游公司之间签有经纪合同,潘晨杰、播爱游公司与熊猫公司又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明确由熊猫公司提供直播平台、播爱游公司指定潘晨杰在熊猫平台进行直播,在产生直播收益后,由熊猫公司按照约定将合作费用支付给播爱游公司,再由播爱游公司与潘晨杰按双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上诉人潘晨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