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8
华容县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美之播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街道隆平路**紫御园******。
法定代表人:金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蕊靓,女,199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永慧,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美之播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肖蕊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美之播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被告肖蕊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永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湖南美之播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8月3日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书》以及2017年8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一家文化传播公司,被告系网络主播从业人员。2017年8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主播签约协议书》约定被告成为原告旗下网络主播,并约定未经原告书面同意,被告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包含网络演艺在内的演艺事业进行合作。同年8月13日,双方又签订了《协议书》对被告在虎牙平台进行网络直播的有关事项进行了约定。被告成为原告旗下主播后,原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被告进行了形象包装与形象提升。在原告的大力支持下被告在网络主播行业的知名度取得了很大的提高,并收获了大量的粉丝。2019年初,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停止了在原告提供的平台进行直播,并与第三方建立网络演艺合作关系。为此,原告曾多次联系被告并劝说其返回原告处进行直播,但被告均予以拒绝。原告认为,原告为被告形象的提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肖蕊靓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签署的《主播签约协议书》及《协议书》早已通过被答辩人长期未安排答辩人相关直播业务的方式解除,答辩人并未违约。自2019年3月开始,被答辩人公司员工陆续离职,包括公司管理层及聘用的主播等,公司实际处于解散或停止运营状态。被答辩人因此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为答辩人提供专业培训、形象推广及包装等义务,且在诸多条款上设置障碍,极大地阻碍了答辩人的发展,并导致其经济损失。二、退一步讲,即使被答辩人认为双方的合约关系并未解除,由该《主播签约协议书》及《协议书》可知协议均为格式合同,对答辩人的权利进行诸多限制的条款(如违约责任等)无效。《主播签约协议书》及《协议书》在利润分配、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涉及答辩人重要权利的条款中,均赋予被答辩人享有绝对主动权,答辩人享有少量权利而负有大量义务。格式条款的“不可协商性”表明被答人提供的两份合同是未与答辩人平等协商的“霸王条款”格式条款免除了被答人的责任,加重了答辩人的责任、排除了答辩人的主要权利,故此类条款应无效。三、从协议及履约情况可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间的合约关系实为劳动合同关系,作为用人单位的被答辩人未依约履职,作为劳动者的答辩人当然有权“另谋生计”,此举不属于违约。从《主播签约协议书》及《协议书》内容可知:被答辩人应每月支付答辩人基本薪金叁仟元整(实际从未支付),其他报酬通过业务提成方式支取。同时,通过各种方式禁止答辩人与第三方订立演艺事业关系,各项行为表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间的合约关系实为劳动合同关系。在作为用人单位的被答辩人长期不安排劳动(直播等业务)且拒不支付经济报酬,致使答辩人生活陷入困境。答辩人作为劳动者,为谋取自身生计,从其他平台偶然获取少量业务是人之常情。否则,难道被答辩人一年、两年甚至更久不支付报酬、不安排业务,还要求答辩人“坐吃山空”?显然不能。四、即使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存在违约行为,违约的过错主要不在于答辩人,故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被答辩人的实际损失、答辩人合约期内的获利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同时兼顾公平原则,对被答辩人主张的违约金进行大幅度调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湖南美之播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5日,经营范围包括影视节目发行、影视经纪代理服务等。2017年8月3日,原告湖南美之播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被告肖蕊靓(乙方)签订了一份《主播签约协议书》,协议内容为:甲方系一家文化传播公司,乙方具有唱歌、表演等方面的才艺,且认同甲方公司理念,希望在网络平台展现自我,实现双方共同发展、共同获益的目的。因此,甲乙双方根据《协议法》及相关国家、地方法律、、地方法律,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一、合作事项。1.1合作方式:1.1.1甲乙双方同意进行艺人经纪管理合作,乙方委托甲方担任其经纪管理人,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担任乙方的独家经纪管理人。1.1.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与甲方以外的任意第三方就本协议1.3条所涉及的范围进行任何形式上的合作,也不能自行行使和处置相关权利、进行业务安排及与第三方达成任何协议。1.1.3甲方可以为第三方提供类似服务,并且有权许可、授权和合作经营等方式与任意第三方共同享有和承担本协议项下甲方所有或部分权利和义务。1.2甲乙双方前述合作的区域为全世界。1.3合作范围:演艺事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1)网络演艺,如:在线直播互动,网络电台等;(2)乙方网络形象设计、包装及宣传推广;(3)00SPLAY秀;(4)以乙方名义注册的微信、微博、网店、微店的运营;(5)商业宣传;(6)出席参加的各类商务及公关活动;(7)代理乙方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及与之相关的各种权益的行使,授权许可管理和维权等;(8)公益活动、广告,形象代言人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范围。二、利润分配。甲乙双方在各尽其职的前提下进行公平的利润分配……三、甲方权利义务。3.1本合约期间,甲方有权独家在全球范围内为乙方接洽安排演艺工作。3.2为执行推动乙方的演艺事业,甲方得以全权代表乙方就乙方某一项或某几项演艺才能与第三方签订经纪或演艺工作相关合约,即甲方可直接以自己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关于乙方的相关合约……四、乙方权利义务。4.1乙方保证,于本合约签订时,并未与任何第三方存在经纪合约或与本协议有冲突的约定。4.2本合约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接洽或授权第三方接洽安排任何与演艺事业相关的事项,如有第三方联系或邀请乙方参与演艺活动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由甲方接洽安排演艺活动并签订协议,乙方不得私自与第三方洽谈或达成任何协议。五、协议期限。5.1本协议期限为五年。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22年8月2日止。在本协议期满前,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协议期满,如双方均未书面通知对方拒绝续约的,则本合约自动延续[5]年,之后依次类推,如乙方拒绝续约,应在本合约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发出书面通知,并将于第三方的合作条件告知甲方,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九、违约责任。9.1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在收到另一方通知之日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予以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以尽力减少、消除因其违约造成的不利影响。如属双方各有过错,则依据过错大小,由双方按比例分担违约责任及损失。9.2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4.1-4.3条的约定或者乙方在本协议期限内非因甲方原因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则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壹佰万元整),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并且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全部乙方违约所得的收益。双方在“协议的中止、解除”条款中约定,乙方违反协议4.2条,私自与第三方接洽进行演艺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应将所得收益全部支付甲方。同一天,原、被告就收益分配签订了《附件一》。由于原告没有网络直播平台,2017年8月13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原告同意被告在虎牙平台进行网络直播,并就有关事项进行了约定。2017年11月10日,原告同意被告与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虎牙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经纪类》,被告在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合作期限自2017年11月10日至2020年11月9日。2018年9月以后,由于原告对被告疏于管理,被告直播减少,收入下降。2019年7月后,被告在没有与原告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没有在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的平台直播,而是私自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2020年5月18日,原告通过湖南省长沙县公证处就被告违约在其他直播平台(羚萌直播)直播一事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公证书》。此后,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另查,原告在与被告签约后,并不负责被告的基本工资,被告的所有收入,均来源于被告从事网络直播时,观众对被告的打赏,由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分成比例支付给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认可违约金的是根据艺人的成长,艺人有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收益进行的约定,原、被告合同解除后,被告与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虎牙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经纪类》合同自然解除。原告未提交对被告形象包装进行经济投入的依据,也未提交因为被告违约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书》、《附件一》、《协议书》,原告同意被告与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虎牙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经纪类》复印件各一份,有湖南省长沙县公证处的《公证书》一份在卷证实,有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系依法成立的文化传播公司,被告系承诺人,双方主体适格。原、被告所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书》、《附件一》及《协议书》,并无明显免除原告责任、加重被告责任、排除被告权利的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形成合同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纠纷确定为合同纠纷。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所签协议,被告同意解除协议,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后,从2018年9月起,由于原告对被告疏于管理,且不负担被告基本工资的情况下,造成被告自2019年3月后在虎牙平台直播减少,收入下降,被告出于自身生活及发展考虑,于2019年7月后私自在其他平台直播,原告对此有一定的管理责任;被告在没有解除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的情况下,私自到其他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导致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已完全不能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的根本违约势必对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0000元违约金,即预期收益损失,虽然协议中未约定预期收益,且原告没有提供对被告进行培训的支出经济损失,也没有提供被告在其他直播平台直播对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但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0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湖南美之播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肖蕊靓于2017年8月3日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书》以及2017年8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肖蕊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湖南美之播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
三、驳回湖南美之播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0元,由湖南美之播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0元,肖蕊靓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