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6
依兰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艳平,女,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依兰县。
被告:依兰县天泽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依兰县盐业小区门市北数1号门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3MA19M89C4M(1-1)。
法定代表人:姚奇,职务:经理。
被告:姚奇,男,199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依兰县天泽传媒有限公司经理,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原告孙艳平与被告依兰县天泽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泽公司)、被告姚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艳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依兰县天泽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姚奇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孙艳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兰县天泽传媒公司支付原告在火山直播提成款12,751元(2019年1-4月);2.判令被告姚奇承担连带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原告加入依兰县天泽传媒公司做火山直播,约定每月火力结算后直播提成款由姚奇当面或微信转账支付,2019年以前的直播款都已经给给付,2019年1月至4月的提成款12,751元没有给付。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天泽公司、被告姚奇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递交任何形式的答辩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姚奇系天泽公司法定代
表人,现该公司经营状态为存续。2018年开始,孙艳平通过天泽公司在火山视频平台做网络主播,昵称“傻妞妞”、“性感妞妞”,天泽公司负责在火山视频平台按火力值结算孙艳平的打赏金,天泽公司在扣除税款后每月按约定比例支付孙艳平提成款及奖金。2019年1月至4月天泽公司未按时支付给孙艳平提成款及奖金,经孙艳平索要,2019年6月10日,被告姚奇出具12,751元的结算单,拍摄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孙艳平。上款被告逾期未给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孙艳平的当庭陈述,孙艳平举示法庭的姚奇出具的结算账单微信照片、孙艳平与姚奇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证实,经庭审质证,符合证据要素,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艳平与天泽公司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案涉纠纷并非基于雇佣产生的劳务纠纷,孙艳平与天泽公司形成的合同关系,包含委托代理内容、居间内容,及演艺行纪等内容,系混合型无名合同,双方因欠付提成款引发的纠纷,案由应确定为合同纠纷。
天泽公司欠付孙艳平提成款,出具了结算单,其理应按承诺期限给付提成款,履行支付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姚奇作为天泽公司独资股东,未向法庭举示证据证实天泽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孙艳平诉请姚奇对案涉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天泽公司、姚奇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二被告放弃了抗辩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依兰县天泽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艳平提成款12,751元;
二、被告姚奇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89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依兰县天泽传媒有限公司、姚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