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瑞与杭州回响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09-09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瑞,男,200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沭县,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一妙,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回响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西湖大道1号15071室。
法定代表人:楼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梓俊,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6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沈剑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鑫,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瑞与被告杭州回响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回响公司)、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开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不成后,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正式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一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回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楼波、被告杭州开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杨瑞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95052.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杭州回响公司答辩称:1.被告杭州回响公司替被告杭州开迅公司介绍主播,是合作关系,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关系;2.被告杭州开迅公司未支付款项,因此被告杭州回响公司无法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
被告杭州开迅公司:1.被告杭州回响公司与被告杭州开迅公司签订有合作协议,原告与被告杭州开迅公司没有合同,不存在劳务关系;2.被告杭州开迅公司已经结清与被告杭州回响公司的款项,被告杭州回响公司违约,被告杭州开迅公司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3.原告与其他直播平台签订合同,被告杭州开迅公司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杭州开迅公司系“触手平台”的开发商和运营商。2018年10月起,被告杭州回响公司安排原告在被告杭州开迅公司旗下的“触手平台”从事网络主播进行直播,直播内容主要为聊天、运动,原告在平台的昵称为“xl-花和尚”,房间号为:1737955。原告与被告杭州回响公司约定按照原告提供网络主播服务收到的元宝数量折算成货币数额后分成,双方于每月28日结算上月工资。
2019年7月1日,被告杭州回响公司与被告杭州开迅公司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其向被告杭州开迅公司推荐优秀主播,在“触手平台”开展主播业务,被告杭州回响公司已经获得旗下艺人的授权,有权独家代理和经纪旗下艺人的策划、包装、培训、谈判签约、收益获得等业务,以及对属于旗下艺人的表演权、肖像权、著作权等派生的各种权益使用和对外许可使用的权利;该协议还约定被告杭州开迅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则及合同约定支付费用,该合作费用均全部直接支付给被告杭州回响公司,然后由其和艺人双方自行协商分配,被告杭州开迅公司支付合作费用后即视为已履行全部支付义务,被告杭州回响公司是否将艺人应得部分支付给艺人,与被告杭州开迅公司无关;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同日,原告杨瑞在《艺人确认函》中签名,确认对两被告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已经知悉。
因被告杭州回响公司一直未支付原告2019年11月、12月、2020年1月的劳务费共计95052.9元,故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杭州回响公司尚欠原告劳务费共计95052.9元,已经被告杭州回响公司的员工确认,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杭州回响公司与被告杭州开迅公司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已经对费用的支付进行了明确约定,且原告杨瑞在《艺人确认函》中签名,确认对两被告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已经知悉,协议中明确约定合作费用均全部直接支付给被告杭州回响公司,由其和艺人双方自行协商分配,与被告杭州开迅公司无关,因此原告应向被告杭州回响公司主张劳务费用。两被告之间因协议产生的争议,应依法另案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回响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瑞劳务费95052.9元;
二、驳回原告杨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杭州回响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杨瑞负担88元,由被告杭州回响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原告杨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回响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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