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并非想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王雨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09-03

温岭市人民法院

原告:台州并非想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盘山村****。
法定代表人:卢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凯迪,浙江法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雨霜,女,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绪桢,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并非想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雨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州并非想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凯迪、被告王雨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绪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台州并非想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违约行为;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00元;3、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日,被告开始与原告进行合作,由原告给被告提供演艺经纪服务,被告按约在CC直播演艺平台进行直播演艺。就后续合作事宜,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并非想火文化传媒主播签约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合作期限为两年,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被告须在原告指定的频道/房间开播,且只能在原告所有或有权开播的平台担任主播。应在原告安排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并保证每月的有效直播时长150小时以及有效直播天数25天。被告违反上述约定的,原告有权取消被告的主播资格,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0元。另外,合同中约定了收益分配方式、争议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内容。合作期间,被告利用原告提供的网络技术服务进行直播分享、互动活动、接受用户赠送的虚拟礼物等,其网络推广名为“憨憨幂缘分主播”。原告为被告投入了高额的商业推广成本,通过原告所属及下属公会刷礼物、为原告直播房间提供官方推荐、主播查房等方式,提升原告的直播热度和经济效益,以及为被告提供了进行网络直播所需的网络直播技术服务支持。软硬件支持、客服支持。但是在合伙期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开始在与原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秀色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其已构成重大违约,直接导致了原告公会粉丝的流失,增加竞争对手的竞争力,给原告造成的巨大的损失。经原告多次合理催告及告知在未经原告许可的平台直播的后果后,被告仍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被告王雨霜辩称,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主播签约合同书》没有真实履行,双方实际上是一种松散的合作关系。原告所谓的“为被告投入了高额的商业推广成本”纯属无中生有,“为被告提供了进行网络直播所需的技术服务支持、软硬件支持、客服支持”根本不存在。不可以强制解约和高额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提供社保更是违法。二、原告要求被告提供的直播服务内容涉嫌违法。被告是通过微信号×××88,微信网名“俺叫佛系小火猪”,头像“并非想火”联系后与原告签订《主播签约合同书》的,后确认该人系原告法定代表人卢瑶。在被告直播过程中,卢瑶教唆、纵容被告要“聊骚”、“露点”等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内容的不良信息,甚至要求被告传播淫秽、色情内容,并以此来吸引“粉丝”。上述内容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要求。针对网络直播问题,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8年8月1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全面加强管理。2019年12月1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发《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所谓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主体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近期,国家网信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国内31家主要网络直播平台的内容生态进行全面巡查,着力把网络直播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引向深入。经查,“虎牙直播”“斗鱼直播”“哔哩哔哩”“映客直播”“CC直播”“疯播直播”“欢乐直播”“花椒直播”“西瓜视频”“全民小视频”等10家网络直播平台存在传播低俗庸俗内容等问题,未能有效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国家网信办指导属地网信办依法依规约谈上述平台企业,视违规情节对相关平台分别釆取停止主要频道内容更新、暂停新用户注册、限期整改、责成平台处理相关责任人等处置措施,并将部分违规网络主播纳入跨平台禁播黑名单。而原告要求被告直播的平台“CC直播”就位列其中。被告表示要尊重法律和道德底线,难为其能,进而提出辞职,正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一旦违法,有可能被列入主播黑名单,受到惩处。拒绝违法,绝对不是违约,否则就是助纣为虐,为虎作伥。巨额的违约金赔偿纯属无稽之谈。三、鉴于原告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请求贵院将违法信息移送国家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作出严肃处理。综上,因为原告要求被告从事的网络直播内容涉嫌违法,被告拒绝直播进而到其他平台健康直播不构成违约,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请求一审法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并非想火文化传媒主播签约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合作期限为两年,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原告负责设备维护、提供主播工作环境;原告根据第三方公司的需求,负责对乙方进行包装、推广宣传;被告须在原告指定的频道/房间开播;被告只能在原告所有或有权开播的平台担任主播;被告的表演、言词、行为以及上传的图片等都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甲方要求,保证不涉黄、不涉赌,不涉及发表反党反政府的言论或做出侮辱诋毁党和国家行为等政治问题、不欺骗用户,不挂录像、不双开外站,否则原告有权终止协议,要求乙方承担一切损失;前三个月保底5000元。被告违反上述约定的,原告有权取消被告的主播资格不予支付薪资,并要求被告支付500000元的违约金。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曾到其他平台担任主播。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保底工资15000元。2020年4月6日,被告通过微信的方式向原告发送了一份《辞职信》,明确提出于2020年4月6日辞职。当事人双方对于上述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并非想火文化传媒主播签约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关于涉案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在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无证据证明原告或者被告通过直播与他人进行非法交易的事实,故对该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是否违约的问题,本院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只能在原告所有或有权开播的平台担任主播,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到其他直播平台担任主播,该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认定构成违约。关于被告2020年4月6日通知原告解除合同是否违约的问题。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履行合同中,应当尊重社会公德。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原告仅有两项义务,即负责设备维护、提供主播工作环境以及根据第三方公司的需求,而被告需承担的义务远远多于原告,且违约金条款仅针对被告,实际履行过程中,设备维护、主播工作环境均由被告自行负责,因此,原告所享有的权利远大于其应承担的义务。依据被告与原告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在直播过程中,观看的用户出现言语上的性骚扰甚至提出非法交易的请求后,被告未及时予以制止,在询问原告法定代表人如何应对时,原告法定代表人亦未要求被告及时拒绝并制止用户的不当行为,在明知无法满足用户不当要求的情况下,告知被告通过带有性暗示的语言等方式达到让粉丝刷礼物提高收入的目的,该行为不仅欺骗用户,亦违反社会公德,且从微信聊天记录可知上述现象系普遍情形。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在直播中出现言辞不当的情形,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现原告反而要求被告通过有违公序良俗的方式履行合同,此时,应当适用公平原则,被告同样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否则将导致双方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综上,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擅自在其他直播平台担任主播构成违约,被告于2020年4月6日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并确认双方签订的《并非想火文化传媒主播签约合同书》于2020年4月6日解除。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0元,被告认为该违约金明显过高应当予以调整。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有关损失的相关证据,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存在过高情形,应当予以调整,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300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因双方签订的合同已于2020年4月6日解除,此后,被告在其他直播平台担任主播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故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雨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台州并非想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台州并非想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台州并非想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4100元,被告王雨霜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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