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31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李娜,女,199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庆赫,甘肃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兰州置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金诚灯饰城******。
法定代表人:马世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高磊,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李娜诉被告(反诉原告)兰州置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庆赫、被告(反诉原告)兰州置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皮高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反诉被告)李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署的《合作协议》;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其应向原告支付的劳务报酬,合计人民币165326.1元(具体见诉讼标的计算清单);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具有一定唱歌、表演等方面才艺的网络主播,2018年6月,被告提出希望原告通过其指定的平台进行网络才艺直播活动(含线下活动),并共享原告的演艺活动产生的收益分配。双方经协商,于2018年6月25日签署《合作协议》,就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相关约定,并约定合作期限为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通过腾讯公司旗下直播平台“NOW”进行在线才艺表演,创造了可观的收益。随着原告知名度不断提高,双方就原告应得的收益分配比例进行了重新约定,并再次确认原告所获取的劳务报酬均为被告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后的纯收入。但被告多次以各种理由违反合同约定,扣除其应向原告支付的劳务报酬,其中,2019年6月、7月、8月,原告通过表演创造收益合计人民币472360.3元,按照原被告约定比例,被告应向原告支付35%的劳务报酬即165326.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现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反诉原告)兰州置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解除合作协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65326.1元的劳务报酬于法无据。2019年6月、7月、8月原告的直播收益为472360.3元,根据合同约定,按用户刷量的30%-35%向原告支付报酬,但前提是原告需完成25个有效天数,每天不低于6小时直播,总时长150小时,如直播时间没有达到,视为完成30%提成;而原告6月直播时长为136.65小时,7月直播时长75.47小时,旷工19天,8月直播时长17.21小时,旷工25天,那么6、7、8三月的报酬应按30%计算应为141707元,但被告通过微信的方式于7月25日支付了6月的报酬65000元。另外原告签定的被告的管理制度约定,旷工一次扣200元,连续两月不够15个有效天数,扣工资的50%,原告在7月8月已达到连续两个月未达到有效天数,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兰州置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反诉称;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返还490000元;2、判令反诉被告承担反诉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5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反诉原告以自身资源对反诉被告进行培训、包装、推广、宣传,提高反诉被告的知名度,反诉被告按照反诉原告的要求进行直播活动,反诉被告也签订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当反诉原告按照合作协议履行约定后,反诉被告消极怠工,不仅违反了协议约定、规章制度,也给反诉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现依法提起反诉,望判如所请。
反诉被告李娜辩称;请求依法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反诉原告并未对其进行过任何的培训、包装等事项,也未采取其他措施提高知名度。在双方的合作协议第8条2款中明确约定,双方不构成任何雇佣关系,所以本案的合同性质为演出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法上的关系,反诉原告提出的规章制度对其并没有约束力。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合作协议。证明目的:原、被告就原告提供线上线下才艺表演并共享收益等事宜进行了书面协议,被告应按照原告线上每月演出直播期间用户所送虚拟礼物按用户刷量的30%-35%支付原告,如未达到时长则按30%支付。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第二组证据:原告QQ的登录界面及NOW直播平台界面。证明目的:号码为1163859887的QQ号为原告所有并通过该号直播,ID为232066143,昵称为李可尔。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第三组证据:NOW直播平台在2019年6、7、8月份原告进行线上才艺表演所获礼物的统计。证明目的:原告在6、7、8三月所获礼物折合人民币448191.5元、17375.2元、6793.6元,合计472360.3元,上述收益均由被告提现并占有。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第四组证据:聊天记录截图。证明目的:1、原被告约定,原告直播期间所获礼物量按40%-35%支付报酬,被告对此认可;2、被告无端拒绝向原告支付2019年6、7、8三个月的报酬。被告对该组证据有异议。第五组证据:原告与被告公司负责人的谈话录音。证明目的:原被告约定,原告直播期间所获礼物量按40%-35%支付报酬,未达到直播时长按35%支付,被告对此认可,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019年6、7、8月的劳动报酬并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均由被告代扣代缴,原告所获取的劳动报酬应为税后收入。被告对该组证据有异议,合同约定应是书面的形式。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合作协议。证明目的:双方约定每月直播应达到25个有效天数,每天6小时,总计150小时,双方约定违约金为300000元,双方对培训等费无法计算时,则按50000元计算。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对于直播时长和收益分配比例并未强制性约定。第二组证据:NOW直播平台的后台记账凭证。证明目的:原告6、7、8三个月及之后的每个月均未达到约定的直播时长。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第三组证据:管理制度及旷工记录的计算。证明目的:原告承诺无故旷工每次扣200元,旷工总计应扣42600元。原告对该证据有异议,合同系被告单方制作,前1、2页原告均无签字,仅在第3页中有签字,本案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故无约束力。第四组证据:发票。证明目的:被告向原告的平台充值488874.75元,作为包装宣传原告的费用。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马世才向腾讯公司充值的行为与本案无关。第五组证据:充值截图。证明目的:公司法人马世才的网名为风一样的男子,给李可尔的直播间为了烘托气氛及包装刷礼物达73426.9元,也是一种包装宣传。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其认为刷礼物的钱其并没有实际收到。第六组证据:聊天记录。证明目的:2019年11月份双方交涉时原告还允诺进行直播。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只是片段,当时约定是在2019年6、7、8三个月的报酬支付后原告才继续直播。第七组证据:微信转账凭证。证明目的:2019年7月25日向原告支付6月份工资65000元。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是6月份的工资,是6月前拖欠的报酬。上述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对来源合法、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2018年6月2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一份,该协议主要约定:“1、乙方在甲方指定的线上线下活动进行各种内容的表演、唱歌、跳舞、游戏等直播活动;2、乙方表演时间、场地由乙方自行决定或甲方指定,表演时间每天不低于6小时直播时长;3、合作期限: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4、乙方在甲方提供的线上线下平台上进行直播互动演艺产生的一切增值服务收入由双方共享。乙方线上每月演出直播期间用户所送虚拟礼物按用户刷量的30%-35%支付,每个月需完成25个有效天每天不低于6小时,总计时间为150个小时。如直播时间未达到,乙方收益一律按照提成收益后30%支付。甲乙双方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对上一月乙方分成收益进行核对,乙方核对无误或视为同意甲方结算金额后,甲方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支付乙方收益;5、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协议,变更时应采取书面形式;6、合作期间,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所确定之义务及承诺、保证,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30万元违约金,并返还甲方前期培训费、推广费等费用,该费用无法计算时按不少于5万元的标准计算;7、甲乙双方不构成任何劳动法律层面的雇佣、劳动、劳务关系”。后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将原告的直播收益提成由30%-35%变更为35%-40%。合同签订后双方都在积极履行合同,但自2019年6月份开始被告拖欠原告的劳务报酬未付,2019年12月原告正式停播。2019年6月份原告的直播收益为448191.5元、7月份直播收益为17375.2元、8月份直播收益为6793.6元,2019年6月-8月原告的直播收益共计472360.3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如直播时间未达到,按照35%计算收益提成,被告总计欠原告6月-8月的劳务报酬165326元。
另查明:被告的管理制度约定:“1、艺人没调休、没请假的情况下,无故旷工,旷工一次扣除200元;2、公司每个月25日到30日期间发放上个月薪资,艺人需在当月25日之前播够15个有效天,若25日之前没播够15个有效天,工资则暂压,等稳定播够15个有效天再继续发放。连续两个月都不够15个有效天的工资扣除百分之五十”。2019年8月6日,原告在该管理制度上签字确认。2019年7月份原告矿工19天、8月份矿工25天、9月份矿工25天、10月份矿工24天、11月矿工14天。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诉原告要求本诉被告给付6月-8月劳务报酬165326元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因原告未达到直播时长,应扣除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及旷工费的辩解意见,因原告签字确认的被告的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连续两个月都不够15个有效天的扣除工资百分之五十及矿工一次扣200元,故被告的该项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辩称已于2019年7月25日已经支付工资65000元的辩解意见,因被告无证据证明该65000元是支付的其拖欠原告6月-8月的工资,故对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给付违约金300000元、旷工费42600元、刷礼物现金73427元、腾讯充值费488874元中的490000元的反诉请求,因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违约,且反诉原告违约在先,故对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给付违约金300000元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旷工费因在本诉中已处理,故对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给付刷礼物现金73427元、腾讯充值费488874元的反诉请求因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给付劳务报酬165326元中,应扣除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即82663元,扣除旷工费21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诉被告兰州置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本诉原告李娜劳务报酬61263元。
二、驳回本诉原告李娜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兰州置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803元,保全费134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325元,由原告李娜承担668元,由被告兰州置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68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