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嘉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李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08-03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阜新嘉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中华路78-12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2MA0YDLEF8X。
法定代表人李丹奇,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斌,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雪,女,1990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太平区。
委托代理人张波,阜新市海州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阜新嘉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超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阜新嘉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斌、被告李雪及委托代理人张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诉称: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11月15日签订的《网络直播主播委托代理协议》;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两项合计:40万元;三、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声卡;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被告2019年11月15日签订《网络直播主播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网路主播培训及推广宣传,将备好培养成为知名的网路主播,在原告提供的平台进行直播活动,并就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自2019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4曰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为被告提供直播平台及相关设备设施,并将其培养包装为知名的网络主播,被告己经获取了较高的收入。但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自己开始在开设账号在网络平台进行直播的商业活动,并拒绝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虽经原告多次要求履行协议义务,但被告明确表态不在履行协议义务,其行为己构成根本性违约,造成了原告巨大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己身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双方的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公正裁判。
被告辩称:一、答辩人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网络直播主播委托代理协议》。二、该委托代理协议显失公平,答辩人每月直播收入仅5000元左右,原告也未将被告培养成知名主播,而该协议违约金确高达30万元,且该协议都是约束答辩人违约条款,明显显失公平。三、答辩人离开被答辩人的公司后,自己并没有与其他平台签订任何代理协议,也未在任何直播平台进行商业活动,答辩人自己直播只是娱乐活动,被答辩人不能限制答辩人的人身权利和自由。四、答辩人离开被答辩人公司主要原因是因为被答辩人多次要求答辩人向客户发送私密照片,答辩人明确予以拒绝,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答辩人迫于无奈才离开被答辩人公司,被答辩人属于先行违约。五、被答辩人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被答辩人不能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是多少,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六、同意返还声卡。

经审理查明,原告阜新嘉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雪于2019年11月15日签订《网络直播主播委托代理协议》一份,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约定委托代理期限为2019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4日。乙方从事网络主播的收益,在甲方依法扣除税收后,由甲乙双方按下列比例进行分配:粉丝送100元虚拟礼物,甲方拿到50元分成,在这50元分成中扣除甲方的代理费用,乙方拿到的比例如下:⑴主播直播账户粉丝在10万以下时,主播拿收益的30%……。违约责任: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及偿还甲方已投入的培训、包装等费用。乙方无故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叁拾万元及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投入总额拾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开始履行上述协议,2020年4月初,被告李雪不再为原告阜新嘉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网络直播。被告李雪在合同履行期间收益为每月5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网络直播主播委托代理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经过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网络直播主播委托代理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对解除《网络直播主播委托代理协议》无异议,本院予以准许。因本案被告以实际行为拒绝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其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金,根据双方协议中的违约赔偿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协议中预设的违约金条款应以弥补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主要功能,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本案原告未就其实际损失的数额进行举证,本院考虑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考虑双方协议履行的实际情况及网络直播行业的现实情况,酌情确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声卡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阜新嘉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雪签订的《网络直播主播委托代理协议》;
二、被告李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阜新嘉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
三、被告李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阜新嘉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返还声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李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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