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84徐州子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朱雅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01-08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州子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铜山区上海路西、同昌街南W-3#-101。
法定代表人:孙宜善,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雅婷,女,199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尚,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子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溪传媒公司)诉被告朱雅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11月26日、2019年12月16日、2020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子溪传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梅、李娜,被告朱雅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子溪传媒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朱雅婷继续履行与原告子溪传媒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签订的主播艺人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20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0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4日,原被告签订《主播艺人合作协议》,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原告依约对被告进行了投资、包装及打造,使其具有相当知名度,后被告未按照约定进行直播,已构成根本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朱雅婷辩称:1、涉案主播艺人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具有丰富经济资源的公司,主要经营国内线上和网络直播。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之规定,从事营业性演出应当取得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根据查询原告工商信息,原告并未取得该资质,故涉案合作协议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2、原告利用大学生社会经验缺乏,想找兼职的心理,欺骗多名在校大学生签订合作协议,同时约定高额违约金,并通过一系列不平等的条款,使得合同不具有履行的可能性,或无法全部履行。通过起诉获得高额赔偿。原告以合法形式获取非法收益的行为违反合同法规定,双方的合作协议应属于无效合同。3、即使涉案合作协议有效,被告也不存在原告说的违约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一直尽职尽责,反而是原告严重违约。双方的结算日期为次月30日,结算当月收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对被告进行包装宣传也未有指导老师进行训练,原告多次迟延发放工资。至今,原告仍拖欠被告2019年9月份工资。故原告向被告主张违约金及其他损失缺乏法律依据。4、本案合同性质,应为劳动合同。原告按月向被告支付工资,体现劳动报酬特征。原告对被告的直播时长、场地进行规定,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由原告提供生产资料,被告提供劳动,劳动形成的成果是原告业务组成部分。5、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该主张没有合同依据,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合同约定,如被告违约,应以被告违约前的6个月平均收益为基数,乘以一定月数,本案中原告主张明显超出合同约定。其次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本案中原告并未遭受任何损失,故原告向被告主张违约金没有依据。6、原告要求继续合同,本质是要求被告继续到原告处提供劳动,具有强烈的人身依赖性和不可替代性,不同于一般的金钱债务履行。朱雅婷已无法继续进行直播,原被告无法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综上,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原告子溪传媒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11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策划,公关活动组织策划,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企业形象策划,舞台艺术造型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图文设计制作,国内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
2017年9月25日,子溪传媒公司(乙方)与广州欢聚传媒有限公司(甲方)签订金牌频道合作协议一份,约定鉴于甲方作为一家资深的文化传媒公司,拥有全国最大的真人互动视频直播社区—YY娱乐平台的全部运营权,同时拥有丰富的艺人和经纪资源,乙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持续经营的文化娱乐类公司,拥有丰富的网络演艺策划经验,知悉并理解甲方的YY娱乐平台相关业务及运营规则,并有志于在甲方的YY娱乐平台长期稳定发展。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就互联网演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乙方承诺愿意将甲方作为其唯一的互联网演艺合作伙伴,在艺人的包装、推广、经纪管理领域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资源进行深入合作。协议签署后,甲方授予乙方“金牌频道”资格,甲方同意给与乙方相应的YY娱乐平台上资源。合作期内,甲方同意将指定金牌艺人的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之经纪权独家授权给乙方,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合作范围内全权负责该等金牌艺人的个人直播间演艺策划和运营管理,并全面提升该等金牌艺人的互联网演艺能力,以实现甲方、乙方及艺人各方共赢的局面。合作期限自2017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合作期内,因合作艺人在甲方的YY娱乐平台上进行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产生的一切网络演艺收入,双方一致同意按照甲方指定的YY娱乐平台营收规则进行收益分配。协议还约定了违约责任、权利义务等内容。本案审理的关联案件中,子溪传媒公司也提交了该份合作协议,YY娱乐平台的实际经营权人是广州欢聚传媒有限公司,原告与上述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依法可以使用该直播社区平台。原告旗下的主播艺人,实际上也在该娱乐平台进行所有娱乐直播活动,能够证明原告直播平台的合法性以及各位主播使用该平台的合法性。
2019年4月14日,原告子溪传媒公司(甲方)与被告朱雅婷(乙方)签订主播艺人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具有丰富经纪资源的公司,主要经营国内线上网络直播,帮助合作艺人在直播平台获取直播资格,帮助合作艺人包装、推广宣传发展。乙方是一名具有演艺方面的特长,有志于长期在网络直播平台上发展,逐步提升演艺水平、收入和知名度的艺人。甲方的工作范围:甲方利用自有资源,对乙方进行包装宣传、经纪推广。乙方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甲方指定的线上线下活动进行各种cos表演、唱歌、跳舞、游戏等内容合法的演艺活动。合作内容为:甲方担任乙方在线上及线下演艺的独家经纪公司,利用自身资源对乙方的全部演艺事业提供经纪代理服务,经纪代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演艺、线下商演、微博、出书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线上演艺形式等一切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所有活动。乙方同意甲方独家代理乙方的演艺事业,因此而产生的收入,甲乙双方按比例分成。甲方有权决定将对乙方享有的独家经纪权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同意甲方未来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作为其独家经纪公司。本合同合作期限为5年,自2019年4月14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止。甲方的权利义务:甲方有权自主安排、策划乙方的线上线下演艺事务活动及工作,并有权在合作范围内对乙方在个人直播间的互动演艺活动进行自主管理及直播指导,积极调整企划宣传。甲方对本合同所产生的直播内容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及使用权,对乙方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各种权益有权无偿使用。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合理分配经营收益。合作期间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一旦发现乙方不符合视频主播条件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如因个人原因产生违法行为,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为了乙方直播而租赁的直播场地及布置购买的直播设备,聘请的指导老师(管理员)、化妆师、礼仪师,为了包装打造乙方购买的歌曲舞蹈等等投入的演艺合作成本,如果乙方违约,则甲方为了乙方付出的所有上述成本,乙方应予以承担。乙方的权利义务:乙方在甲方指定平台进行直播活动的,有权获取甲方指定平台用户赠送的虚拟道具,并按照该平台的兑换规则,按本合同约定的比例获得收益。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其他任何第三方平台进行类似直播活动或与第三方签订任何类似合同。乙方认可甲方对其进行的推广行为,将所有有关演艺和线上直播活动的一切事宜交由甲方全权处理。乙方的直播内容中不得出现任何除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直播平台的直播内容。为了乙方的演艺发展,甲方需要大量投入前期资金进行包装宣传打造,一旦乙方有所名气而不积极履行本合同,甲方将遭受巨大的损失。为此乙方同意每月从其应得收益中扣除4%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直至达到20万元为止,如乙方出现违反本合同及其他直播规则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作为违约金。合作费用为:乙方每月直播总时长不得少于156小时。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平台注册并开通直播账户,按照注册账户时签署的线上合同进行直播活动。乙方每月获得收益分配为:甲方从指定平台乙方直播账户可兑换的有效礼物总价的50%,即甲乙方分配比例为从指定平台获取的收益各占50%。对于广告、代言、商演等非直播收益,由甲方扣除运营成本后也按上述约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如乙方未达到直播时长,当月收益分配的比例为30%。税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各方自行缴纳。次月30号结算当月收益,乙方休假后,需正常直播30日后,方能结算休假之前的直播收益。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时应采取书面形式。除甲方原因外,乙方在合作期内无法进行直播活动超过15个自然月,或因乙方个人违法犯罪等个人行为导致无法直播的,视乙方实际情况,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存在下列情形,甲方有权决定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乙方连续3个月未达到直播时长;乙方存在任何违约情形;乙方违反平台相关直播规则及公会相关直播规则的;乙方连续两个月直播,个人后台收益未达到5000元;乙方没有直播能力,创造不了直播利润,平时也不好好直播的。本合同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的承担本合同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时,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以书面、短信、邮件等其他通讯方式通知的方式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乙方出现擅自停播、不播或其他原因未经甲方同意连续15日未直播的情形,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及其他附属文件约定的违约情形时,违约金以乙方违约前6个月的平均收益为基数,具体为:合作时间3-6个月,违约金为平均后台收益×6个月;合作时间12-36个月,违约金为平均后台收益×12个月;合作时间36-48个月,违约金为平均后台收益×剩余合作月数。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及待分配的收益中直接扣除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差旅费、诉讼相关的诉讼费用、担保、鉴定费等其他一切合理支出;损失的构成为逾期收益(以乙方违约前6个月的平均收益为基数乘以剩余合作月数)、甲方缴纳的平台合作费100万元、场地设施费10万元/年(以合作期内的时间计算)、包装推广费(以在历次投入中以双方核算的数额为准),对于上述费用的支出,乙方已明确知晓,没有异议。甲乙双方在2018年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老合同)作废,但甲方为乙方付出的投资成本继续有效,即从乙方和甲方合作伊始,甲方为乙方付出的投资成本延续算在本合同(新合同)的投资成本中。子溪传媒公司在合同首尾部甲方处加盖章,朱雅婷在合同首尾部乙方处及合同每页下方空白处签字、捺印。
2019年7月26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甲方除为乙方提供直播场地、直播设备外,也应乙方要求为其提供住宿,住宿费用计为3000元/月,支付方式为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解除时,乙方一次性支付至甲方账户;乙方在住宿及直播时,应严格遵守平台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不得逾越,不得无故带异性进入工作及生活区域,否则视为违约。双方还对上述主播艺人合作协议的违约金条款进行了补正: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及其他附属文件约定的违约情形时,违约金以乙方违约前6个月的平均收益为基数,具体分为(1)合作时间1(不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到6个月,违约金为平均后台收益*6个月,下余条文不做更正。
朱雅婷主张其为在校大学生,是通过手机APP客户端联系到子溪传媒公司,正式进行直播的时间是2018年9月26日,在签订涉案主播艺人合作协议前,双方曾经签订过一份主播艺人合作协议。子溪传媒公司主张为了弥补老合同存在的漏洞,双方于2019年4月重新签订涉案协议,老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承接到涉案合同中。
子溪传媒公司主张朱雅婷最初几个月直播时长符合协议的约定,后期直播时长达不到约定的时间,具体为:2018年12月155小时55分、2019年1月120时51分、2019年2月12小时24分、2019年4月117小时19分、2019年5月37小时59分、2019年6月47小时59分、2019年7月123小时16分、2019年8月40小时21分、2019年9月68小时20分,2019年10月没有直播。朱雅婷称其没有统计过直播时长,子溪传媒公司主张朱雅婷用其手机登录直播后台随时可以查询每个月的直播时长。
根据双方提交的直播收益发放记录,子溪传媒公司向朱雅婷发放直播收益情况如下:
1、2018年10月29日发放3398元,双方均认可系2018年9月份的直播收益;
2、2018年11月29日发放22499元,双方均认可系2018年10月份的直播收益;
3、2018年12月29日发放21759元,双方均认可系2018年11月直播收益;
4、2019年1月31日发放34032元,双方均认可系2018年12月份的直播收益;
5、2019年3月5日发放33506元,子溪传媒公司主张朱雅婷2019年1月直播时长不够,2月仅直播12小时24分,故该笔款项系2019年1月、2月的直播收益,朱雅婷主张系2019年1月的直播收益;
6、2019年4月30日发放25559元,子溪传媒公司主张系发放的2019年3月份的直播收益,朱雅婷主张发放的是2019年2月、3月的直播收益;
7、2019年5月31日发放5000元,双方均认可系2019年4月份的直播收益;
8、2019年7月3日发放3677元,子溪传媒公司主张系补发的2019年4月份的直播收益,朱雅婷主张发放的是2019年5月份的直播收益;
9、2019年8月9日分两笔合计发放8000元,子溪传媒公司主张系发放的2019年5月、6月的直播收益,朱雅婷主张发放的是2019年4月份的直播收益;
10、2019年8月29日发放21638元,子溪传媒公司主张发放的是2019年7月份的直播收益,朱雅婷主张发放的是2019年4月、6月、7月的直播收益;
11、2019年9月26日发放5000元,子溪传媒公司主张发放的是2019年5月、6月的直播收益,朱雅婷主张发放的是2019年8月的直播收益;
12、2019年9月30日发放10686元,双方均认可系2019年8月份的直播收益;
子溪传媒公司主张2019年9月直播收益为11000元,因为朱雅婷连续违约,10月份没有直播,暂扣了该月的直播收益。
子溪传媒公司主张正常没有任何纠纷情况下,一般都是次月30日发放上一月的直播收益。但鉴于直播行业主播不稳定性,履约过程中主播经常出现直播时长不够的情形,这种情况公司会暂且扣留该月的直播收益不予发放,待大概矛盾解决后,再根据实际的直播时长发放收益,事实上并不是每次直播时长不够时,都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问题,双方尽量通过内部来协商来解决,保证公司损失达到最低。
子溪传媒公司主张按照协议约定,每月都会扣留应发收益的4%作为履约保证金,具体为:201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涉案主播艺人合作协议的性质、效力问题。合同的性质应当根据其内容判断,不能简单地根据协议的名称确定。从涉案主播艺人合作协议的内容来看,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广泛,约定原告独家代理被告的演艺事业,担任被告的独家经纪公司,约定原告对被告及其艺能进行推介,约定原告有权自主安排、策划被告的线上线下演艺事务活动及工作,对被告的演艺内容享有完整的指示产权及使用权等等,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具有特定内容的混合性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涉案主播艺人合作协议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对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其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涉案协议中关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款,亦对原告的合同义务作出了明确细致的约定,若原告违约,被告亦可追究其违约责任。故被告关于涉案协议存在不平等条约、对被告不利的主张,于法无据。被告系在校大学生,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网络主播行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认知,理当清楚协议签订后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其先后两次与原告签订主播艺人合作协议,并经过网络直播赚取了不菲的收入,其与原告签订涉案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责。
二、关于涉案主播艺人合作协议是否可以继续履行的问题。原告主张虽然被告存在违约情形,但仍诉请被告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该协议至到期,被告主张已经不能再完成直播的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直播。对此,本院认为,涉案主播艺人合作协议的履行需要原被告之间相互配合才能更好的履行合同,系建立在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之上,系人身依附性极强的特殊合同。结合双方履约情况,虽然被告不具备合同解除权,但被告已经明确表示无法进行网络直播,亦即双方的信赖关系已经破裂,合同难以继续履行,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且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不适于强制执行,原告也无法强制艺人继续履行涉案协议,形成一种合同僵局。综上,本院酌定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涉案主播艺人合作协议。
三、关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损失及律师费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问题。被告从一名在校大学生发展至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网络主播,除与其自身能力有关外,原告在主播的培养、宣传、策划、推广以及知名度的提升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原告亦为此付出较大的时间成本及商业代价。涉案协议明确约定被告每月直播总时长不得少于156小时,且必须在原告为被告准备的特定直播间进行直播,而被告自2018年12月起就没有达到直播时长,2019年2月、5月、6月、8月、9月的每月直播时长均为几十小时,自2019年10月起,擅自停播,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首先,涉案协议违约责任部分第五条对违约金的计算进行了明确约定,基数均为主播违约前6个月的平均收益,根据合作时间的不同违约金数额存在差异。协议对“合作时间”没有做出明确解释,虽然涉案合作协议签订时间为2019年4月,但双方均认可曾在2018年签订过一份合作协议,被告于2018年9月下旬开始进行网络直播,即双方自2018年9月下旬开始合作,故原告主张合作时间为12个月,有事实依据。另,被告自2019年10月起未再进行直播,原告主张用2019年2月、3月、(4、5、6算一个月)、7月、8月、9月直播收益相加除以6计算违约金的基数,主张4、5、6算作一个月。被告2019年4月直播时长117小时19分,5月直播时长37小时59分,6月直播时长47小时59分,7月直播时长123小时16分,8月直播时长40小时21分,9月直播时长68小时20分。可以看出4月、5月、6月三个月的直播时长达200余小时,并非原告所述不足一个月的直播时长。协议约定违约金的基数为主播违约前6个月平均收益,亦即违约金的数额可以人为进行控制,极易引发道德风险。被告2019年3月之前的直播收益均在两万元以上,后直播时长明显减少,考虑到被告每月的直播时长以及违约程度,本院认为,应以2019年(1月与2月算作一个月)、3月、4月、(5月与6月算作一个月)、7月、(8月与9月算作一个月)的平均收益算作违约金基数,经计算违约金基数为20677.7元,故违约金为20677.7×12个月=248132.4元。因原告扣留了2019年9月的直播收益11000元与每个月的履约保证金共计8573元,应在违约金中扣除,故剩余违约金为228559元,原告明确仅主张违约金22万元,属于处分自身权利,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次,关于原告诉请的损失。双方虽然约定直播间一个月3000元,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该直播间系被告专用直播间,在被告不进行直播的情形下,原告完全可以让其他主播使用该直播间,从现有证据看,不能证明该项损失。原告主张被告按照200元每次的标准支付520次的化妆培训费用,但并未提供支付标准的具体依据,且在双方合作期间,因为被告的直播原告也获取了相应的利益。故本院对原告诉请的损失暂不予支持。第三、涉案协议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差旅费、诉讼相关的诉讼费用、担保、鉴定费等其他一切合理支出,原告为实现债权聘请律师,为此支出律师费5000元,且律师费数额并不违反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本院对该项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徐州子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雅婷于2019年4月14日签订的《主播艺人合作协议》;
二、被告朱雅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子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22万元;
三、被告朱雅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子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徐州子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5元,减半收取为3087.5元,由原告徐州子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749.5元,由被告朱雅婷负担2338元。保全费2220元,由被告朱雅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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