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捷锐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徐小凤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06-1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捷锐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景阳大路**中国北方汽贸城5-19(G-19)幢**房。
法定代表人李尚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举,吉林盛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小凤,女,1993年6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燕,北京市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捷锐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锐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小凤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小凤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捷锐通公司支付徐小凤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工资5,024元;2.判令捷锐通公司支付徐小凤2019年6月押金1,970元和2019年7月押金4,124元;3.判令捷锐通公司支付徐小凤没有签劳动合同赔偿金4个月×8,768元=35,072元;4.判令捷锐通公司支付徐小凤没有缴纳五险一金赔偿金6,525元。事实和理由:徐小凤于2019年2月26日到捷锐通公司务工。从入职捷锐通公司开始,即遵守捷锐通公司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捷锐通公司的劳动管理,按照捷锐通公司的安排进行工作,并由捷锐通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徐小凤、捷锐通公司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捷锐通公司始终未与徐小凤签订劳动合同,侵害了徐小凤的合法权益。2019年7月30日,徐小凤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捷锐通公司以徐小凤不签订不平等协议为由拖欠徐小凤2019年8月份的工资和2019年6月及7月押金不予支付,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也侵害了徐小凤的合法权益,徐小凤多次向捷锐通公司追讨未果,于是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但仲裁机构并未受理。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徐小凤诉至法院。
捷锐通公司原审辩称,捷锐通公司不同意徐小凤的诉讼请求,因为捷锐通公司与徐小凤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也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上诉人主张】
宣判后,捷锐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徐小凤原审时的各项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诉讼费由徐小凤承担。主要理由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捷锐通公司不需要支付徐小凤工资及押金是合理合法的,原因是徐小凤没有按照约定离开公司。如徐小凤离开公司应该提前一个月向公司申请,现徐小凤没有提前申请,其擅自离职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所以公司才扣留徐小凤的部分工资和抵押金。再者,公司为了使徐小凤达到直播的条件,公司花费了大量的金钱,在徐小凤具备直播能力后,其就离开了公司,徐小凤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司扣留徐小凤的工资和抵押金合情合理。
被上诉人徐小凤二审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徐小凤称其于2019年2月26日到捷锐通公司从事网络主播工作,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期间为试用期。2019年8月16日,徐小凤离职。徐小凤提供直播平台截图、签到表复印件等证据,签到表载明主播姓名、手机编号、直播平台、上播时间、下播时间、房间号等内容。徐小凤提供微信转账截图五张,分别载明2019年3月15日,捷锐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尚阳向徐小凤转账274元;2019年4月15日,李尚阳向徐小凤转账3,000元;2019年6月15日,捷锐通公司向徐小凤转账6,919元;2019年7月15日,捷锐通公司向徐小凤转账7,862元;2019年8月16日,捷锐通公司向徐小凤转账17,003元。徐小凤陈述上述转账的钱款是捷锐通公司为其发放的2019年2月、3月、5月、6月、7月的工资,每月15日左右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徐小凤提供与捷锐通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其中包括截图,分别载明徐小凤2019年6月实领9,833元,扣押金1,966.6元,罚款与时差长扣100元,最终实领7,766.4元;2019年7月实领20,503.38元,扣押金4,100.67元,罚款与时差长扣200元加800元,最终实领17,003元。2019年10月24日,徐小凤向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1.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工资5,024元;2.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6月份押金1,970元和2019年7月份押金4,124元;3.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35,072元;4.被申请人未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申请人缴纳五险一金,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五险一金6,525元。2019年11月11日,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汽开劳人仲字[2019]第37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于2019年11月14日向徐小凤成功送达。另查明:捷锐通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从事计算机网络科技、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企业形象策划;影视设计及相关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网络游戏设计;平面设计;多媒体设计;企业营销策划;动漫设计;舞台设计;三维设计;礼仪庆典服务;文化、办公用品销售;演出经纪;广告设计、代理、制作、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徐小凤通过直播获取粉丝赠送的礼物,礼物可以兑换成数额不等的黄钻,100颗黄钻可以兑换1元钱。徐小凤直播当月总收入的50%由快手平台获得,另外的50%由快手平台支付给捷锐通公司,捷锐通公司扣除20%后再将剩余的30%作为工资支付给徐小凤。捷锐通公司每月15日向徐小凤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并扣除一定比例的抵押金。徐小凤每月休息4天,每月考勤天数是26天,捷锐通公司要求徐小凤每天签到,捷锐通公司对徐小凤进行日常管理。徐小凤每天从13点30分开始直播,每天至少直播6小时,直播地点在高力北方汽贸城。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徐小凤与捷锐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徐小凤基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提起本案诉讼,其应当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负有举证义务。从人身依附性上来看,徐小凤的直播行为无法看出系履行捷锐通公司的职务行为。从经济收入来看,徐小凤的直播收入主要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获得的打赏,捷锐通公司并未参与徐小凤的直播行为且无法掌控徐小凤直播收入的多少,仅是依据其与徐小凤、直播平台之间约定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从工作内容上看,徐小凤通过捷锐通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进行注册,其从事的是网络直播平台系第三方所有和提供,直播内容不是捷锐通公司的经营范围,捷锐通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从事直播的内容。故认为徐小凤与捷锐通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其主张的没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未缴纳五险一金赔偿金,不予支持。二、关于徐小凤主张捷锐通公司拖欠5,024元及返还押金的问题。捷锐通公司书面认可欠付徐小凤4791元,徐小凤在其留存保证金6066元。但是根据徐小凤提供的直播平台视频中显示其2019年8月累计黄钻数为16742200,徐小凤陈述黄钻的换算方式为先换算成流水16742.2,再乘以30%,该换算方式与徐小凤提供的证据所记载的计算方式基本一致,故认为捷锐通公司应当支付徐小凤2019年8月1日至16日5,022.66元。根据徐小凤的证据显示,2019年6月捷锐通公司扣押金1,966.6元,2019年7月扣押金4,100.67元。上述押金在徐小凤离职的情况下应予返还,故捷锐通公司应当返还徐小凤押金共计6,067.27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原审判决:一、捷锐通公司于判决生效七日内给付徐小凤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的工资5,022.66元;二、捷锐通公司于判决生效七日内返还徐小凤2019年6月押金1,966.6元及2019年7月押金4,100.67元;三、驳回徐小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捷锐通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小凤接受捷锐通公司包括考勤在内的日常管理和工作任务指派,其还需遵守捷锐通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捷锐通公司每月定期向徐小凤支付数额不等的工资,徐小凤在捷锐通公司的工作场所内以公司名义从事直播活动,其从事的网络直播也是捷锐通公司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有关规定,应认定徐小凤与捷锐通公司具有劳动关系。原审判决认定捷锐通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鉴于徐小凤对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视为其对原审判决结果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不予调整。作为用人单位的捷锐通公司应及时、足额向徐小凤支付工资,捷锐通公司无权克扣徐小凤部分工资和收取抵押金,原审判决判令捷锐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返还抵押金正确。捷锐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捷锐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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