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4东海县源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周庚灵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06-15

东海县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东海县源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中华路36号33/101。
法定代表人:马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从清,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稳,该公司业务主管。
被告(反诉原告):周庚灵,女,199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玖,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东海县源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拓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周庚灵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源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从清、徐小稳、被告(反诉原告)周庚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源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0日,经充分协商,原被告自愿签订了《源拓主播签约协议》,期限1年,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方的签约主播,由原告提供演绎平台并向被告发放薪资。鉴于原告演绎平台的设备购置和维护资耗较大,加之需对被告的包装、推广和宣传方面不断投入,因此双方特别约定了如被告未经甲方允许到其他公司(公会)或者网站进行演绎、播出,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主播资格并要求乙方支付100000元的违约金。签约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违反协议约定,于2019年8月23日擅自转入东海县星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星豪公会)开播,且经原告责令改正拒不理睬,从而单方终止了协议的履行。以上事实,有双方订立的《博远主播签约协议》、被告违约在其他公司演绎播出的视频和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认为,被告公然单方跳槽至第三方直播平台演绎播出,恶意终止协议的履行,其故意违约行为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为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依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和《源拓主播签约协议》第五条第1项、第5项的约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周庚灵辩称,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应承担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首先,答辩人早在2018年12月份前已在被答辩人处工作,只因被答辩人未按约定支付工资,并将“虚假结算的工资”扣留部分,用此要挟答辩人为其工作,如答辩人不为其工作便将扣押的工资不再返还。2018年12月份答辩人见索要工资无望,便向被答辩人告知,要求离开被答辩人的公司。被答辩人眼见被答辩人马上脱离自己的控制,于是便要求和答辩人签署“协议”,并承诺只要答辩人在“协议”上签名捺印,即刻将以前拖欠的工资返还。但,被答辩人见答辩人已在“协议”上签字,不仅无故增加工作时间,还变本加厉克扣被答辩人薪酬,就连以前拖欠的薪酬也分文不发。迫使被答辩人无法支付房租及正常的生活开支。其次,被答辩人还惯用上述假借签协议的合法外衣,进行实际控制他人自由和权益,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贵院于2019年11月8日开庭的(2019)苏0722民初9113号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的案件,就是被答辩人诱骗他人订立“协议”,进而达到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增加他人义务,限制他人自由,以最终达到其利用和控制的目的,服务人员无奈只能选择离开的事实。最后,被答辩人诱骗答辩人签署所谓“拓源主播签约协议”,而被答辩人却未按起初约定将“欠薪”返还,已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另外,被答辩人未在“拓源主播签约协议”内容规定位置签章及法人签字确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依法不属于合同成立的范畴。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的要件有以下3点:(1)当事人意思表示须一直,即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凡意思表示不一致,即虽经协议但未达合意者,合同不能成立。(2)合意则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也就不可能成立合同。(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合意,也不能成立合同。所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属于约定不明状态,对于“拓源主播签约协议”内容中的违约条款,自然也属于无效。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综上,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在“拓源主播签约协议”上签字捺印是被答辩人的诱骗和欺诈行为表现,是答辩人出于被答辩人的信任后做出的错误认识而已。且该协议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定。被答辩人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占有目的,明显违背法律和事实,纯属不实的杜撰之词!只不过是想增加诉累,浪费司法审判资源而已!其行为于情不符,于理相悖,于法无据!故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的同时,责令被答辩人限期将拖欠的薪酬返还,并给予答辩人相应的赔偿,以使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周庚灵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18年12月10日约定协议无效或可撤销(庭审中明确为确认无效);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限期支付反诉人拖欠薪酬5721.5元(2018年12月份以前的薪酬);3.本案本诉与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反诉人即在被反诉人处工作,工资基本为每月2500元,但被反诉人每月均不正常发放,有时发放也会扣留部分工资,每当扣薪时总会“承诺”待年底一次性补清!于是,2018年底被反诉人找到反诉人要求签约所谓“协议”后,即会将以前扣押的工资补发。但,万万没有想到的被反诉人以欺诈的手段,骗取反诉人的签名后,仍不将扣薪给付,造成原告实在无法支付房租等必要生活开支!在多次向被反诉人索要无果下,只得选择离开!其次,被反诉人提供所谓的格式文本的“源拓主播签约协议”,其内容条款严重加重反诉人的义务,限制反诉人的法定权利,依法该部分条款应属于无效约定。另外,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并且是真实意思表示。被反诉人不仅未在“协议”签章及法人签字,即可视为被反诉人不愿签署“协议”的真实意思,即属于双方未订立“协议”状态。另外,“协议”上反诉人的签名,是在被反诉人诱骗签名即会将扣薪返还后实施的,属于显失公平的事实,属于依法可撤销的“协议”。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依法判决反诉人于2018年12月10日给被反诉人约定协议属于无效或可撤销,同时责令被反诉人限期将所有欠薪给付反诉人。本案本诉与反诉费用被反诉人承担。
源拓公司反诉答辩称,一、答辩人向反诉原告发放的薪资是有转账记录或领取记录的,只要符合结算条件,都是及时结算,从无故意克扣或延迟发放的情形。二、从事直播经营,行业特点决定答辩人必须考虑长期效益,主播入职初期较长一段时间内,为保证主播人员从熟悉播出到话题语术精通和粉丝沟通维持等,都必须由公司进行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因此,一个主播适应工作后,公司只能千方百计留住该主播,想尽一切办法及时足额甚至提前发放薪资,竭力改善其工作和生活环境,否则给公司造成的都是直接损失,故答辩人在主客观两方面都不会做出让主播离职的任何行为。三、由于行业特点,主播往往在成名后发现如果自行开业或者利用自身已经具备的较强吸粉能力转至其他公司(公会)将会有更高的收入,加之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远低于离职后的可得效益,宁可违约也要跳槽,致使原公司损失巨大。本案的反诉原告和其申请出庭的证人赵某2(已经贵院调处承担违约责任)就属于这种情况。综上,反诉原告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予以驳回并支持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8年4月份至12月份,周庚灵在源拓公司处担任主播并领取薪酬。2018年12月10日,源拓公司(甲方)与周庚灵(乙方)签订《源拓主播签约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签订本协议,协议有效期为自2018年12月10日开始至2019年12月9日止。乙方为甲方的签约主播,甲方为乙方演绎平台;甲方负责设备维护、提供主播工作环境;乙方只能在甲方所有或有权与开播的平台担任主播。乙方待遇由60%提成+奖金构成具,具体构成及数额根据乙方每月收入进行发放;新人待遇每月保底工资2500元,六个月后保底工资3500元。主播收入按当月收入60%提成发放,完成任务可递增,递增要求如下表:收礼豆100万≤150万,待遇百分比62%等;违约责任规定:乙方未经甲方允许到其他平台进行演绎,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主播资格并要求乙方支付100000元的违约金。乙方在签约期间,如因故辞职,未经甲方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直播平台以外的其他类似的平台、网站进行开播,且合同终止后的3年内乙方不得成立工作室或间接委托成立。如上述问题出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该协议尾部有被告周庚灵在乙方处签名,甲方处仅打印有源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字样而未加盖公章或签名。2019年8月份,周庚灵转入东海县星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星豪公会)开播。
庭审中,周庚灵向法庭举证工资结算单一份,证明原告欠被告工资的事实5721.5元(2018年10月、11月、12月被告应得工资16375.25元,原告实际发给被告11398.8元,原告尚欠被告工资4976.45元)。庭审中周庚灵又明确为:2018年10月份应付工资7434.38元,实际给付4820元,拖欠工资2614.38元;11月份应发5867.67元,实发5554.8元,拖欠312.87元;12月份应发3415.75元,该月没发。对于周庚灵的薪酬发放情况,法庭要求源拓公司提供薪酬发放的会计报表,源拓公司称仅有结算表,对于具体支付的薪酬金额,源拓公司也未能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源拓公司提交的结算表中显示:四哥(周庚灵的昵称)2018年10月份的收入合计为10498.76元、11月份合计为10067.99元、12月份合计为5724.57元。根此,根据双方协议的约定按收入的60%计算可得:(10498.76+10067.99+5724.57)*60%=15774.8元,扣除周庚灵认可公司发放的4820+5554.8=10374.8元,源拓公司尚欠周庚灵薪酬5400元。
庭审中,针对周庚灵的诉辩意见,法庭进行了释明,如果合同有效,对于约定的违约金金额有什么意。对此,周庚灵称其没有违约,而且她是在原告拖欠工资情况下被迫离开原告公司。该违约条款属于不平等条款,加重了被告的义务,侵害了被告的权利。如果认定有效,该违约金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调整。被告的每个月工资5000元左右,按照违约金相关法律规定,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损失的30%,本条款约定了10万元违约金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则称,双方约定的10万元违约金不是过高,而是偏低,理由是在被告入职初期,原告投入了大量的包装培训等费用。再从同行业相类似的主播协议约定的违约金10万元是最低起点,有的甚至是50万、100万。但对于具体的损失有多少,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又庭审中,周庚灵申请证人赵某2出庭作证,证明周庚灵为了要回欠薪,在源拓公司的诱骗下在连协议内容都不知道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该协议属于格式文本,违约条款纯属霸王条款,该协议显失公平。
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及所举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双方之间是否签订了案涉合同以及合同的效力问题;2、周庚灵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承担10万元违约金;3、源拓公司是否拖欠周庚灵的薪酬。对此,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源拓主播签约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该协议虽然仅有周庚灵单方签字,但源拓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认可该协议的内容,且双方均已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相关的权利义务。周庚灵称该协议系受源拓公司诱骗而签订,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同时,该协议虽然是源拓公司单方面提供,但周庚灵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相关的条款均不能修改,故对于其辩称相关条款无效,本院也不予支持。同时,对于周庚灵称案涉协议只有一方签字,该协议没有成立应归于无效,对此辩称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周庚灵在合同期间未经原告源拓公司同意离职而到其他公司从事网络主播活动构成违约,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来看,原告也存在违约的情形。比如薪酬发放,对此,原告称有工资发放记录,但一直未能向法庭提交。虽然原告称对被告进行了培训及包装,但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因被告离职而给其造成的损失是多少。结合被告周庚灵在原告工作期间所领取的薪酬情况,考虑到对于双方所签协议的履行原告也存在过错,本院依法酌定被告周庚灵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万元。至于反诉原告周庚灵主张反诉被告拖欠其薪酬,根据双方所签协议的约定,结合反诉被告源拓公司提交的结算表以及庭审中反诉原告的自认情况,本院依法确认该薪酬金额为54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法院查明】
1、双方之间是否签订了案涉合同以及合同的效力问题;
2、周庚灵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承担10万元违约金;
3、源拓公司是否拖欠周庚灵的薪酬。

一、被告(反诉原告)周庚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东海县源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3万元;
二、反诉被告东海县源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周庚灵薪酬54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东海县源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周庚灵其他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东海县源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750元、被告周庚灵负担400元(原告已预付,待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反诉费用25元由反诉被告东海县源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原告已预付,待反诉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反诉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单位名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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