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3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筱,女,汉族,1995年1月10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吴慧,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闵屹峰,执行董事。
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民权路万家灯火城市广场**楼******。
被告闵志洲,男,汉族,1985年6月5日生,住信阳,住信阳市原告张筱与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游公司)、被告闵志洲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筱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屹游公司、被告闵志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张筱诉称,2018年12月份,原告应聘到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做网络主播艺人。原告通过被告提供的合作网络直播平台“火山小视频”进行演艺直播活动。原告在从事演艺直播过程中,按照与被告之间的约定,获取被告指定平台用户赠送的虚拟道具,并按照被告指定平台的兑换规则,将虚拟币火力兑换成人民币,获取相应报酬。原告在被告公司做网络主播期间,经过结算,被告欠原告2019年12月份的直播报酬65869.56元,2020年1月份的直播报酬41454元,2020年2、3月份直播报酬23155.03元,共计130478.59元未支付给原告。另外,还有2019年12月、2020年2月及3月完成直播任务的奖励每月500元,合计1500元没有支付给原告。被告欠付的原告的直播报酬及任务奖励金合计为131978.59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的原告工资131978.5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屹游公司和被告闵志洲均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应聘到被告屹游公司做网络主播艺人。原告通过被告提供的合作网络直播平台“火山小视频”进行演艺直播活动。双方约定,原告通过网络直播获取被告指定平台用户赠送的虚拟道具,将虚拟币火力兑换成人民币获取相应报酬。按照被告指定平台的兑换规则,即10火力=1元兼职的月总时长66时:月火力币200万,分成为50%+5000元奖金;月火力币100万,分成为50%;月火力币50万,分成为45%;月火力币10万,分成为40%;月火力币<10万,分成为35%。全职的月总时长160时:月火力币200万,分成为50%+5000元奖金;月火力币100万,分成为50%;月火力币50万,分成为45%;月火力币10万,分成为40%;月火力币<10万,分成为35%。其中主播全勤奖励为:当月开播天数>=30天且单场直播>=4小时,奖金500元。结算周期为每个月20号-25号左右,遇节假日延期,由公司统一发放。当月发放的工资为上一月的工作工资。原告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当月的直播火力币为1308183火力,当月直播天数共计是31天。原告自认为于2020年3月份通过平台自提的方式提取当月工资38328.97元。2020年4月5日原告因被告拖欠工资向信阳市公安局老城派出所报警求助,被告闵志洲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12月份65869.56元1月份41454元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人:闵志洲”。2020年4月8日原告从被告处取1000元分成,并向被告出具领条,内容为:“今张筱领取分成1000元(抵消分成)”。
另查明,被告屹游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为案外人闵屹峰,闵志洲为公司监事。2019年5月14日被告闵志洲作为法定代表人成立了河南审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闵屹峰、闵志洲各占该公司50%的股份,闵屹峰任该公司监事。2019年8月19日闵屹峰以其个人账户向原告账户元支付7月份劳动报酬18060元。2019年9月20日河南审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账户转付8月份劳动报酬11357元,2019年10月份、11月份、12月份均由河南审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打款给原告账户转付劳动报酬,2019年2月到2019年7月屹游公司每月均通过银行向原告转付劳动报酬。
在本案开庭审理时,原告张筱主动放弃2019年12月、2020年2月的奖励共计10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老城派出所接处登记表、工资流水单、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记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张筱虽未与被告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但屹游公司曾通过银行账户向原告转付过劳动报酬,闵志洲是屹游公司的监事,并且以屹游公司负责人的身份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因此原告与屹游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被告屹游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原告请求闵志洲共同支付劳动报酬,本院认为,被告闵志洲给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其因此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应由屹游公司承担,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另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2至3月份的劳动报酬,本院认为,该数字系原告单方计算,且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认定原告3月份应得的准确的劳动报酬,本院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合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筱支付劳动报酬107323.56元。
二、驳回原告张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39.56元,减半收取1469.78元,由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